學習重點 掌握重劃地區選定後得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公告程序,以及禁止或限制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 背熟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十項公共設施用地,能辨別機關用地、體育場用地等非屬共同負擔的用地。 分清十項用地的優先抵充土地(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不足部分的共同負擔,以及工程費用與重劃費用的區別。 掌握抵費地公開標售為原則、按底價讓售為例外,以及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市縣政府可自行公開標售。 申論題須分別說明禁止或限制事項的例外,以及公告前已合法領照施工中建築物的處理。 核心觀念 一、重劃地區選定後的禁止或限制(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區內特定事項。目的在避免重劃作業期間,土地權利及地上現況持續變動,妨礙重劃規劃、工程施作與土地分配。 類別得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 土地權利變動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建築及土地現況變動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期間上限禁止或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程序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公告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意見。 作答時要掌握兩個層次:第一,土地劃入重劃地區,並不等於所有行為當然全面禁止,必須有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並公告;第二,法條用語是「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同時」,表示主管機關依重劃需要決定管制事項,並非一律全部禁止。 二、管制例外與施工中建築物(申論重點) 禁止或限制公告並非毫無例外,其具體例外情形規定於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作答時應引用法規明定的例外內容。判斷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妨礙重劃作業,以及是否屬法規明定得不受限制或經主管機關依法准許的情形;不能認為只要買賣雙方同意,就可以排除公告管制。 對於土地劃入重劃地區後、公告禁建前已依法取得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的建築物,應分別查明: 取得建照與開工的時點:是否確實在禁止或限制公告之前合法取得並施工。 公告及相關法規對既有施工的處理方式:能否繼續施工、是否須暫停或調整。 是否妨礙重劃:如依重劃計畫須拆遷,主管機關應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得代為拆除,因重劃拆除的土地改良物應予補償,該補償費列入重劃費用。 不能僅因已領有建照,就推論一定可繼續施工;也不能因其後公告禁建,就推論必須無償拆除。 申論以「經紀人向買方解說」為情境時,可依下列順序作答:先說明該地已劃入重劃地區及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依據、事項與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再說明法定例外的內容,以及交易能否依例外辦理;最後說明施工中建築物的處理及可能的拆遷補償。經紀人應據實告知買方相關管制,不能保證簽約後即能移轉或興建。 三、共同負擔的十項公共設施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 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下列十項用地,屬法定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 分類記憶法定用地 通行、排水道路、溝渠 遊憩、開放空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教育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生活服務停車場、零售市場 機關用地、體育場用地均不在這十項之內。判斷標準是法條列舉,而非設施是否具公益性。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的公有土地優先指配,而不是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名詞須精確:法條列的是鄰里公園、零售市場,不能擴大為所有公園或市場;學校則只限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四、抵充、共同負擔與費用分類 上述十項用地,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抵充後不足的土地,以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 易混淆事項判斷重點 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屬法定優先抵充的四項土地。 空地不屬於優先抵充土地,不能因其空置就列入。 原廣場、綠地、停車場、零售市場地不是法定優先抵充土地。 國有地、學產地、直轄市縣(市)有地、鄉鎮(市)有地這是依所有權歸屬分類,不是法定抵充土地的範圍。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屬重劃費用,不是工程費用、整地費用或公共用地施工費用。 共同負擔採受益比例,不是每人平均負擔同一面積或同一金額。費用部分要分清:工程費用是公共工程的施作費用;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等辦理重劃業務的支出,屬重劃費用。 五、抵費地的處分 土地所有權人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所形成的土地,稱為抵費地。抵費地的處分: 原則:公開標售。 例外:按底價讓售,限於法定用途,例如公共事業所需用地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安置原住戶所需」、「國民住宅所需」均不屬於法定的按底價讓售用途。 抵費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其所有土地,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但抵費地屬重劃的特別規定,因此登記為直轄市有的抵費地,由該直轄市政府自行公開標售即可,不必經市議會同意、行政院同意,也不必經內政部同意。 常考陷阱 禁止期間「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均錯,上限是一年六個月。 「一經劃入重劃區,即當然禁止移轉、建築」:錯,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依實際需要決定管制事項。 「公告禁止或限制前應徵詢所有權人意見」:錯,法定無須徵詢。 「已有建照就一定能繼續蓋」或「公告後必須無償拆除」:都過度推論;應依公告與相關規定判斷,妨礙重劃須拆除者應予補償。 「機關用地、體育場用地屬共同負擔」:錯,不在十項之內;國民中學、廣場、兒童遊樂場、綠地則在其中。 「以原廣場、綠地或國有地、學產地優先抵充」:錯,優先抵充的是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 「空地也屬抵充的原公有土地」:錯,空地不在四項之內。 「拆遷補償費屬工程費用或整地費用」:錯,屬重劃費用。 「市有抵費地出售須經議會同意、行政院或內政部同意」:錯,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由市政府自行公開標售。 「安置原住戶、國民住宅所需可按底價讓售」:錯,不屬法定讓售用途;公共事業所需、行政院專案核准者才可以。 記憶口訣 十項用地:「道溝兒鄰廣綠,國小國中停零」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沒有「機關」、沒有「體育場」。 優先抵充:「道溝河,未登記」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沒有空地。 整體流程:「選定禁一年半、先抵充後分攤、拆遷算重劃、抵費自己標」禁止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先以四項土地抵充,不足部分按受益比例負擔;拆遷補償屬重劃費用;抵費地由市縣政府自行公開標售,按底價讓售只限法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