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涉及生命與人身自由時,要求尤其嚴格。 法律明確性三項判斷標準為: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抽象用語或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然違憲;「抽象性概念」本身不是明確性的判斷標準。 警察致命射擊須同時討論基本權保障、使用槍械的法律依據、情況急迫與必要程度,不能僅憑「情況急迫」即認為可以射擊致命部位。 核心觀念 一、基本權限制:有法律依據,仍須符合憲法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身體完整。生命權是其他基本權得以實現的基礎;身體完整與健康亦受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則受憲法第8條保障,逮捕、拘禁等措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以法律為依據。不能只因執法方便、行政效率或上級指示,就限制人民基本權。 原則判斷重點 法律保留國家干預基本權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剝奪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直接規範。 法律明確性法律須讓人民理解規範要求、預見法律效果,並使法院可以審查。 比例原則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方法時,應選擇該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保護的利益顯失均衡。 正當法律程序程序不僅須有法律依據,內容亦須符合公平與權利保障要求;具體程序須配合干預性質及急迫程度。 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是不同問題。前者問「是否有足夠層級的法規依據」,後者問「依據的內容是否足夠清楚」。即使已有法律規定,仍可能因內容過度模糊或手段過當而違憲。 二、法律明確性的三項判斷標準 法律明確性具有預先告知人民及拘束執法機關的功能。受規範者應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執法機關亦應有明確準據,以避免恣意並保障規範目的的實現。 意義非難以理解:依法律文字、規範目的及整體脈絡,可以理解規範所要求或禁止的內容。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人民可以合理預見哪些行為受到規範,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必精確預測每一個個案結果。 可經司法審查確認:法院可以透過法律解釋及具體事實,確認規範內容並審查適用是否合法。 法律須處理多樣且持續變動的社會事實,無法將所有情形逐一列舉。因此,使用抽象概念、概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關鍵仍是能否通過上述三項標準,而非文字是否完全具體。 例如「情況急迫」雖須結合個案判斷,但仍可依危害迫近程度、可供反應時間及其他可行手段加以具體化。不能因需要解釋,就直接認定違反明確性。 三、審查密度與「有事實足認」的作用 明確性要求並非所有領域一律相同。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的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應受較嚴格的審查。不能因措施被稱為行政處分、保安措施或其他名稱,就降低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有事實足認」要求執法判斷具備事實基礎,但事實基礎與規範內容明確,是不同層次的要求。若法律所指的行為本身仍然模糊,不能僅靠加入這幾個字,就保證符合明確性原則;仍須檢視整體規定。 應試提醒:本單元有選擇題的正式答案列為「一律給分」,應依該答案認定計分結果。此屬考試處理方式,不代表其他選項均成為正確法理,也不改變法律明確性的三項標準。 四、警察致命射擊的憲法層面 所謂警察致命射擊,涉及可能造成死亡的槍械使用,直接關係生命權及身體完整、健康;若同時伴隨逮捕或拘束,亦涉及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國家也負有保護警察及第三人生命、身體的義務,因此必須在具體危險下衡量受保護與受侵害的法益。 對致命部位射擊是極強烈的基本權干預,須有法律規範其重要要件,不能僅以內部命令創設權限。即使具備使用槍械的法律依據,仍須分別檢驗此次射擊是否必要,以及是否有必要對致命部位射擊。 正當程序亦須配合現場急迫性。面臨立即危險時,未必能先踐行通常的告知或陳述程序,但仍須遵守法律所定的使用程序,並於事後接受報告、調查及司法審查。 五、警察致命射擊的法律要件與申論架構 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本條是使用警械時的限制規範,不能單獨作為使用槍械的授權依據。其反面意義至多表示:情況急迫時,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的要求可能有所調整,仍須具備其他法定要件。 依法執行職務:先確認警察執行的職務具有法律依據。 具備使用槍械的法定情形: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所定要件,不能把一般警械的使用條件直接等同於槍械的使用條件。 具備情況急迫性:應具體說明危害如何迫近、可能造成何種損害,以及為何無法及時採取侵害較小的方法。 符合必要程度:依現場情況合理使用,評估其他方法是否足以排除危害,並注意第三人的安全;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 對致命部位射擊具有必要性:不是只要可以開槍,就可以射擊致命部位。須進一步說明較低強度的手段不足以有效排除急迫危害,且侵害與保護的法益相當。 事後審查與責任:依規定報告並接受調查;使用是否合法,須依具體事實判斷。違法使用可能涉及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責任。 申論宜依「基本權保障→憲法限制要求→槍械使用依據→急迫性與比例判斷→事後審查」展開。結論應指出:情況急迫不等於全面解除限制,致命射擊仍須在法律授權與必要程度內實施。 常考陷阱 「抽象性概念是明確性的判斷標準」:錯。標準是可理解、可預見及可受司法審查。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違憲」:錯。須依三項標準實質判斷。 「增訂『有事實足認』就必然符合明確性」:錯。要求事實基礎,不能取代規範內容本身的明確性。 「只有刑罰才須嚴格審查」:錯。嚴重拘束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者,也應較嚴格審查。 「情況急迫即可直接依第9條開槍」:錯。須先具備使用槍械的法定依據,再判斷射擊方式及必要程度。 「非急迫時絕對不得傷及致命部位」:法條用語是「應注意勿傷及」,應忠實掌握其注意義務,不能任意改寫成不同的規範。 「合法開槍即當然可以致命射擊」:錯。使用槍械與對致命部位射擊,須分別檢驗必要性。 記憶口訣 明確性:「懂、預、審」。懂:意義非難以理解;預:法律效果可以預見;審:司法審查可以確認。 致命射擊:「有法、須急、必要、停用」。有槍械使用依據、具急迫情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原因消滅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