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雙方合意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者,屬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單方對外作成規制決定者,才是行政處分。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公費生間,就公費培育、服務及違約償還費用所成立的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 行政契約並非當然具有執行力。須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並符合其生效要件,才能以契約本身作為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所定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機關不能僅憑契約債權及催繳函,就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欠缺執行名義時,原則上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先看權利義務如何成立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以意思表示合致,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判斷時,除了確認有無雙方合意,還要確認約定內容屬於公法上權利義務。不能只因締約一方是政府機關,就認定一定是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人民提出申請、配合程序或表示同意,不代表機關最後作成的決定必然變成契約;仍須觀察法律效果究竟來自雙方約定,還是機關單方規制。 比較項目行政契約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來源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行政機關單方規制 本單元典型情形學校與公費生約定培育、服務及違約償還義務機關依法單方課予人民義務 請求履行或救濟契約給付爭議原則上循一般給付訴訟處理,無須先提訴願不服行政處分,原則上循訴願及相應行政訴訟救濟 能否直接強制執行須有法律承認的執行名義,不能只憑存在契約就執行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要件,並非所有處分都可直接執行 二、警專公費生:公費培育關係屬行政契約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公費生間,就學校提供公費待遇、學生負擔服務義務,以及違約時償還教育費用等事項,形成公法上的契約權利義務。因此,本單元所考的公費培育關係,應認定為行政契約關係。 學生違約後,學校要求償還教育費用,是行使契約上的給付請求權。不能因學校具有行政機關地位,就把契約請求當作行政處分處理;也不能因催繳函使用正式公文格式,就認定它是可供移送執行的行政處分。 此處應掌握的是公費培育及償還費用的契約關係,不宜擴張為學校對學生所作的一切措施都是行政契約。學校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質,仍須分別判斷。 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契約成為執行名義的條件 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債權人認為自己有請求權,與已經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的名義,是兩件不同的事。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該約定符合認可等生效要件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該契約本身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不必先就同一給付請求取得給付判決。 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須依法經有權機關認可,始生效力。因此,「簽訂行政契約」與「成立有效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不能畫上等號。判斷能否直接執行時,要同時注意有無約定、約定是否生效,以及債務人是否不為給付。 此項制度使用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概念,並非只要行政機關是契約當事人,就當然取得自行執行的權限。 四、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明定,前述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題目只要問此條直接準用哪一部法律,應明確選擇行政訴訟法。 即使後續執行涉及其他機關代為執行,或依法再準用其他執行程序,也不改變第148條直接指定的準用法律。不能看到「強制執行」四字,就選強制執行法;也不能看到債權人是行政機關,就選行政執行法。 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但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由法律決定,不能以雙方自行約定的程序取代法定規定。 五、欠缺直接執行條件時:先取得執行名義 若契約沒有有效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且無其他法律承認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可供強制執行的裁判後,再聲請執行。 因此,公費生違約、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並不代表學校可以直接拿契約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先確認契約是否具備成為執行名義的條件。 同樣地,學校發出催繳函,只是催告履行契約義務,不能單靠這封函件創設執行名義。契約債權也不能僅經機關單方發函,就轉成可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的義務。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的執行準用行政執行法」: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直接指定的是行政訴訟法。 「既然是強制執行,就直接準用強制執行法」:錯誤。應依題目所問的法律轉介關係判斷,不能只看法律名稱。 「依雙方約定的強制執行規定辦理」:錯誤。自願接受執行可依法約定,執行程序仍須依法律規定。 「警專與公費生屬行政處分關係」:錯誤。公費培育及違約償還費用等權利義務,以行政契約關係理解。 「公費生逾期不還款,學校可拿催繳函移送行政執行」:錯誤。催繳契約債務的函件,不因機關發出就成為執行名義。 「行政契約一經簽訂,就可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錯誤。必須有有效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或其他法定執行名義。 「行政契約一律要先起訴才能執行」:也錯誤。具備第148條所定條件時,契約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記憶口訣 「合意公法成契約,單方規制看處分;一四八條準行訴,自願執行須生效。」 「公費償還看契約,催繳不能造名義;沒有有效執行約,原則先訴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