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律效果與目的區分行政刑罰、行政秩序罰、行政執行罰與行政懲戒罰;尤其要分清楚罰金、罰鍰與怠金。 附屬刑法,又稱行政刑法,是行政法規中以刑罰制裁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的規定。本單元所列法律中,以集會遊行法符合此概念。 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對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所處的罰鍰,屬於行政秩序罰。 區別行政法上的沒入與刑事法上的沒收。未經許可售賣警棍的特別程序,是由警察機關依法院裁定沒入。 核心觀念 一、四種制裁或強制手段的區別 考試有時以廣義的「行政罰」統稱下列類型,但嚴格而言,行政罰法所規範的行政罰,主要是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行政執行上的強制手段與公務員懲戒,應分別理解,不能全部套用行政罰法。 類型判斷核心典型手段或例子 行政刑罰違反行政義務,法律規定以刑罰制裁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依刑事程序處理 行政秩序罰制裁已發生的行政違規行為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執行罰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在將來履行典型為怠金,屬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手段 行政懲戒罰基於公務員職務關係,追究違反職務義務的責任依公務員懲戒制度處理;行政懲處則另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罰金、罰鍰、怠金,名稱相近,性質不同。罰金是刑罰;罰鍰是行政秩序罰;怠金是促使履行義務的執行手段。不能因為都是繳錢,就認為屬於同一類。 行政執行也不全等於執行罰。例如代履行是另一種間接強制方法,不宜直接稱為執行罰;管收、拘提等也不能僅因限制人身自由,就認為是刑罰。 二、集會遊行法:同一部法律可以兼有行政罰與刑罰 集會遊行法中的罰則必須依具體要件、處罰對象及處罰手段分別判斷,不能看到法規名稱就一律認定為刑罰。 情形處罰對象法律效果與性質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處罰鍰,屬行政秩序罰 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屬行政刑罰 兩者的關鍵差異,是後者增加了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的要件,並以首謀者為處罰對象。僅有「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且針對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處罰時,應判斷為行政秩序罰。 解散命令本身要求人民停止活動,不代表違反命令後所科處的罰鍰就是執行罰。應看該項處罰的法律性質,不能只憑「命令」二字判斷。 三、附屬刑法與行政刑法的意義 附屬刑法是指刑法典以外,附設於行政法規中,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規定刑罰效果的規範,又稱行政刑法。名稱中雖有「行政」,其法律效果仍然是刑罰,原則上依刑法總則及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集會遊行法具有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罰則,因此屬於本單元所稱的附屬刑法。這不表示該法每一項處罰都是刑罰;同法中的罰鍰仍屬行政秩序罰。 法律或制度辨識重點 集會遊行法設有刑事罰則,符合附屬刑法概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其處罰屬行政秩序罰;拘留不是拘役,不能因有拘留或法院參與,就當成附屬刑法 行政執行法規範義務的強制實現,怠金、管收等不因此成為刑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違反義務所生的懲戒或懲處責任,不等於該法設有刑罰 警察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不能僅因涉及警察、公權力或強制措施,就認定屬本單元所稱的附屬刑法 轉引其他法律追究刑責,不等於本法自行創設犯罪與刑罰。判斷附屬刑法,應確認行政法規是否設有刑罰規定,而不是只看違規行為是否可能另行觸犯刑法。 四、沒入與沒收:先辨性質,再看特別程序 比較項目沒入沒收 基本性質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罰法明列的行政罰之一刑事法上的法律效果 一般處理方式原則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特別法另有程序時,依特別規定由法院依刑事法律宣告,也可能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是否必須由法院參與並非所有沒入都須法院裁定由法院依相關刑事程序處理 未經許可售賣警棍,涉及警械管制。依本單元所考的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未得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而售賣警械,相關警械的處理方式是由警察機關依法院裁定沒入。 這項程序要分開記憶:法院負責裁定,警察機關依裁定執行沒入。法院參與裁定,不會使「沒入」變成「沒收」;執行機關也不是法院執行處。 此為特別法的程序要求,不能推論所有行政沒入都必須先取得法院裁定。若個案另外涉及犯罪,仍應依相關刑事法律判斷,不能一概認為涉及警械的行為都只有行政責任。 常考陷阱 「集會遊行法屬附屬刑法,所以違反該法一律是行政刑罰」:錯在把整部法律與個別罰則混為一談。該法兼有罰鍰與刑罰,須逐一辨認。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對負責人所處的是行政刑罰」:應看處罰手段;此處為罰鍰,屬行政秩序罰。 「不服從行政命令,所受處罰就是行政執行罰」:執行罰重在促使履行,典型為怠金;制裁既成違規的罰鍰仍是秩序罰。 「社維法有拘留,又由法院裁定,所以是刑罰」:拘留與拘役不同,法院參與也不是判定刑罰的充分條件。 「處罰公務員就是懲戒罰」:須看是否基於職務義務追究責任;公務員違反一般行政義務,也可能受行政秩序罰。 「未經許可售賣警棍,由法院沒收或警察機關沒收」:本單元應辨認為沒入,並記住法院裁定、警察機關執行。 「所有沒入均須法院裁定」:警械案件的特別程序不能擴張為所有行政沒入的共同程序。 記憶口訣 金是刑,鍰是罰,怠金催履行。 集遊兼兩罰,具體看條件;負責人罰鍰,首謀看刑責。 拘留非拘役,法院裁定未必刑。 警械違規要沒入:法院裁定,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