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不服本單元的集會遊行罰鍰、警械沒入及使用警械損失補償決定,應依法提起訴願。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是該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的直接上級雖是市警察局,仍由市政府管轄訴願。 訴願原則上應於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利害關係人另有知悉起算及3年限制。 提起日期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也有保全提起日期的規定。 本單元集會遊行罰鍰的撤銷救濟採訴願先行:先訴願,經決定仍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行政處分,再選擇救濟方式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依法提起訴願。本單元應掌握以下三種處分: 處分類型具體情形不服時的救濟 集會遊行罰鍰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或未清理集會處所遺留的廢棄物,遭依法課處罰鍰。訴願 警械沒入未經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警察機關依法沒入,例如沒入警銬。訴願 使用警械的損失補償決定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所生損失,機關作成補償決定,當事人不服。訴願 判斷損失補償案件時,重點是對補償決定不服,不是看到「警察人員」就選公務人員的申訴或復審,也不是以請願代替法定救濟。 集會遊行的申復與罰鍰訴願必須分開。申復是針對不予許可、許可附加限制或變更等通知的特別程序;負責人因違反義務而受罰鍰處分,應依訴願法救濟,不能因為案件涉及集會遊行法,就一律選申復。 聲明異議、抗告等程序各有適用範圍,不能與訴願任意互換。不過,也不要反向背成「所有警察機關的決定都只能訴願」;仍應辨認處分性質及有無特別救濟規定。本單元上述三類決定,應選訴願。 二、訴願管轄:直轄市所屬各級機關,找直轄市政府 訴願管轄應依訴願法第4條判斷,不能只憑「找直接上級」作答。與本單元最相關的規則是: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新北市政府 關鍵在於「各級」二字。警察分局雖隸屬市警察局,仍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因此,不服分局處分,不是先由市警察局作成訴願決定,也不是因警政署或內政部辦理警政業務,就向它們提起訴願。 另須區分市政府所屬機關作成處分與市政府本身作成處分:前者由市政府管轄訴願;後者才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作答時,先看清楚原處分機關的名稱。 三、經由原處分機關,不等於由原處分機關管轄 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收到後,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訴願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未依請求撤銷或變更時,再將案件及答辯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人也可能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書,再由該機關將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辦理。必須分清楚:收件、重新審查與作成訴願決定,是不同的程序角色。例如分局收受訴願書,不代表分局就是訴願管轄機關。 四、訴願期間與提起日期 訴願法第14條須分成「多久內提出」與「哪一天算提出」兩部分記憶: 事項規定與判斷重點 一般提起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不是20日,也不是從處分作成日一律起算。 利害關係人的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不是2年,也不是知悉後還有3年可以提出。 提起日期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誤向其他機關提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的機關提起時,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寄送訴願書時,原則上看收受日期,不是寄出日期或郵戳日期。誤送其他機關則有日期保全效果,不能直接認定「未提出訴願」;但仍須依收受日期判斷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並非送錯機關就能免除期間限制。 五、罰鍰撤銷救濟: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本單元集會遊行法的罰鍰屬行政處分。當事人要求撤銷罰鍰,應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仍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罰鍰處分 → 訴願 → 訴願決定後仍不服 → 行政訴訟 選項若寫「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跳過訴願程序;不論列出哪一級法院,都不是本單元情形的正確救濟方式。應先判斷有沒有完成訴願前置程序,再處理後續法院管轄問題。 常考陷阱 「分局的上級是警察局,所以向警察局訴願」:忽略「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管轄規定,應由直轄市政府管轄。 「警察業務歸警政署或內政部,所以向它們訴願」:不能以業務指揮監督關係取代法定訴願管轄。 「集會遊行案件一律申復」:須辨認救濟標的。許可相關通知與事後罰鍰不同,罰鍰應提訴願。 「警械沒入應聲明異議或抗告」:本單元是警察機關依法作成的沒入處分,應提訴願。 「損失補償決定只能申訴、復審或請願」:本單元不服使用警械的損失補償決定,救濟是訴願。 「20日、2年、寄出日」:分別應改辨認為30日、3年及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送錯機關,不得視為已提出」:錯誤。以誤收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日,仍須符合期間要求。 「罰鍰可直接起訴」:本單元應先訴願,不能跳過前置程序。 記憶口訣 「直轄各級找市府,經由原處分送出。」區分訴願管轄機關與訴願書遞送途徑。 「三十日、三年限;收到算,誤送也保日。」一般期間30日;利害關係人另受3年限制;提起日期看收受日,誤送仍須注意有無逾期。 「罰鍰先訴願,不服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