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撤銷訴訟的要件:違法行政處分、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則上須先經訴願;訴願逾法定期間不決定,也可起訴。 辨認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仍有確認利益時適用。 熟記交通裁決事件免經訴願,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慢車酒駕裁罰的被告為原處分警察機關。 區分集會遊行法的申復、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聲明異議,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當場異議。 判斷救濟途徑須看作成機關及行為性質;懲戒法院的懲戒裁判不得以行政訴訟救濟。 核心觀念 一、撤銷訴訟:請求除去違法行政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訴願機關遲不決定時,人民不必無限期等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也得提起撤銷訴訟: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上述期間是判斷訴願機關是否逾期不決定的要件,不是人民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一般期間。看到「違法處分侵害個人權益、不服訴願決定或訴願逾期未決」的組合,應聯想到撤銷訴訟。 二、確認處分違法:處分已過去,仍有救濟必要 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處分已消滅時,原告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請求法院確認該處分違法。這類訴訟著重確認過去處分的違法性。 例如,警察在公共場所盤查身分,盤查已當場結束,事後無法使受盤查的經過回復原狀。人民對此尋求救濟,應掌握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而非單純請求撤銷已結束的盤查。 但執行完畢不一定等於無法回復原狀。例如罰鍰已繳納,仍可能經撤銷處分後返還款項,不能僅因「已繳錢」就認定只能提確認訴訟。 訴訟類型主要目的與判斷重點 撤銷訴訟除去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仍有確認違法的法律上利益。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作為、不作為。 維護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僅以維護公益為由任意起訴。 三、交通裁決事件:訴願前置的重要例外 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交通裁決不服,免經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因此,不能套用一般行政處分「先訴願、再行政訴訟」的程序。 判斷被告時,應辨認實際作成裁罰處分的機關,不可一律以舉發員警所屬機關為被告。舉發與裁罰可能由不同機關負責。 慢車酒精濃度超標受罰,屬警察機關裁罰的情形;不服者應以原處分警察機關為被告,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行人違規受罰,也應掌握交通裁決免經訴願的原則。 法院名稱須留意制度變更:舊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現行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閱讀舊制考題時,應辨認其核心是「免經訴願、告原處分警察機關」,避免將舊制法院名稱誤記為現行制度。 四、各種警察行政救濟程序不能混用 制度程序定位與後續救濟 集會遊行法的申復對不予許可或許可限制事項等不服,依法向上級警察機關請求審查的特殊程序;不等同訴願,也不取代訴願,後續仍得依法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聲明異議對警察機關處分不服,依法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屬普通法院救濟途徑,不是訴願的先行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警察行使職權時,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排除後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免經訴願,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 警察對當場異議認為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時,得繼續執行。經異議人請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當場異議是即時促請警察檢討執法的機制,不會使人民喪失後續救濟權利。 五、懲戒法院裁判與服務機關懲處的區別 廣義警察罰涉及不同性質的制裁,不能只看名稱中有「罰」就認定均屬行政處分。懲戒法院對警察人員所為的罰款等懲戒裁判,屬司法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應循懲戒制度所定司法救濟途徑處理。 相對而言,警察人員的服務機關所為記過,屬行政機關的懲處,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尋求救濟,並非因涉及機關內部人事管理,就一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人違規穿越車道受罰鍰,屬交通裁決救濟;集會遊行負責人未履行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義務而受主管機關罰鍰,屬行政機關裁罰,原則上經訴願後得提起行政訴訟。兩者均應與懲戒法院的司法裁判區別。 常考陷阱 「訴願逾期不決定,應提確認訴訟」:若目的在撤銷侵害權益的違法行政處分,仍是撤銷訴訟;逾期未決使人民得依法進入法院救濟。 「三個月、二個月是起訴期間」:此處指訴願未決及延長後未決的期間要件,不能與起訴期間混為一談。 「盤查結束後仍一律提撤銷訴訟」:須看處分是否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已結束的身分盤查應掌握確認違法訴訟。 「交通裁決應先向警政署或交通部訴願」:交通裁決免經訴願。慢車酒駕受警察機關裁罰,應告原處分警察機關。 「申復就是訴願;聲明異議是訴願前置」:集遊申復不等於訴願;社維聲明異議由普通法院處理。 「當場表示異議後,不得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當場異議不排除後續依法救濟。 「記過或罰款都只能走同一救濟程序」:關鍵是作成者與行為性質;服務機關懲處與懲戒法院裁判,救濟途徑不同。 記憶口訣 「撤銷原則先訴願,逾三、延二可起訴。」 「盤查已畢難回復,有確認利益告違法。」 「交通免訴願,被告看原處分;慢車裁罰找警察。」 「申復不抵訴願,社維異議進法院,職權異議不斷救濟。」 「機關懲處可行政救濟,法院懲戒循司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