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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範範圍、職權類型與立法沿革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範範圍、職權類型與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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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沿革: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前身應從警備法制理解,不是警察法,也不是警察法改名而來。 辨明法律性質:本法屬行政作用法,規範警察如何行使職權,並非行政組織法。 熟悉法定職權: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直接強制、進入住宅等,均屬本法規範的職權。 區分法律依據:逮捕通緝犯、偵查犯罪屬刑事訴訟法規範;命令解散集會遊行另有集會遊行法依據。 理解立法旨趣:本法同時規範干預性措施的要件、程序與救濟,兼顧警察公權力行使與人民權利保障。 核心觀念 一、立法沿革:警備法制的發展,不是警察法改名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前身,應從警備法制的發展脈絡理解,不是警察法。此處所稱警備法制,是指警察執行危害防止等職權的相關法制脈絡,不宜直接理解成曾有一部同名法律經改名後成為本法。 過去警察執行臨檢、盤查等措施,涉及人民自由與權利,其法律依據及行使界限必須明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是促成本法制定的重要背景,要求相關措施應有明確的要件、程序與救濟規範。 警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不同法律。不能因為兩者名稱都有「警察」,就認為前者是後者的前身;也不能把警察的一般任務規定,直接當成所有干預人民權利措施的授權依據。 二、法律性質:行政作用法 行政組織法主要處理機關的設置、組織與權限配置;行政作用法則處理行政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以及措施的要件、程序與法律效果。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重點是警察得如何對人民行使職權,因此屬行政作用法。 比較項目行政組織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主要問題機關如何設置、組織及分配權限警察得採取何種具體措施,如何合法行使 規範重點機關與組織體制職權措施的要件、程序與救濟 性質判斷組織規範行政作用規範 因此,將本法描述為「兼具行政作用法及行政組織法性質」,並不正確。法律中出現警察的定義,也不代表整部法律因此兼具行政組織法性質。 三、立法目的:職權行使與權利保障並重 本法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而制定。其立法旨趣,是在警察公權力行使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間求取衡平。 本法不只列出警察可以採取的措施,也規範何種情況可以採取、應遵循何種程序,以及人民如何尋求救濟。所以「同時明定干預性職權措施的明確要件、程序及救濟規定」,是正確的理解。 四、第2條的警察職權類型 第2條第2項所稱警察職權,是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具體公權力措施。可依措施對象整理如下: 分類職權內容 身分與資料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 對人的措施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對物的措施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進入處所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其他措施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查證身分與鑑識身分都是法定職權,不能因「鑑識」一詞常出現在刑事案件中,就將鑑識身分排除。進入住宅也屬列舉職權,但仍須符合具體授權規定的要件,並非警察執勤時即可任意進入。 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均屬本法規範範圍,但兩者在條文中的呈現方式不同:直接強制明列於第2條;即時強制則是本法專章規範的類型,包括管束、扣留、驅離及進入處所等措施。不能因第2條列舉文字未直接使用「即時強制」,就認定本法不規範即時強制。 「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也不能解讀成概括授權警察任意干預人民權利;具體措施仍須依法行使。 五、規範範圍:看具體手段與法律依據 警察執行的工作很多,由警察實施,不等於都由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本單元應掌握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罪偵查的區別,並辨明其他法律所授予的權限。 具體措施判斷重點 攝錄參與遊行者的現場活動資料屬本法蒐集資料的規範範圍,但須符合法定危害情形等要件,不是參與遊行即可任意攝錄。 扣留危險物品屬本法規範的對物措施。 驅離妨礙的人、車屬本法規範的措施,須依其法定要件實施。 逮捕通緝犯、偵查犯罪屬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刑事司法作用。 命令解散集會遊行依集會遊行法判斷,不是本法第2條列舉的職權項目。 為民服務雖屬警察實務工作,但不是本法明列的公權力職權類型。 同樣與遊行有關,攝錄現場活動資料與命令解散的法律依據不同;同樣涉及使人離開現場,驅離與命令解散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常考陷阱 「前身為警察法」:錯誤。應掌握警備法制的發展脈絡,不能把警察法視為本法的舊名稱。 「兼具作用法與組織法性質」:錯誤。本法著重職權行使的要件、程序與救濟,屬行政作用法。 「只規定警察權限,沒有救濟」:錯誤。本法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包含救濟規範。 「偵查犯罪也是警察工作,所以屬本法職權」:錯誤。必須區分警察的一般工作與本法所規範的具體職權。 「鑑識身分不在列舉內」:錯誤。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均屬明列項目。 「即時強制不屬本法」:錯誤。即時強制有專章規範;直接強制則明列於第2條。 「命令解散就是驅離」:錯誤。兩者法律依據與要件不同,不能因效果近似就混為一談。 「攝錄遊行活動一律合法」:錯誤。屬規範範圍,只代表本法有相關授權,具體實施仍須符合要件。 記憶口訣 「警備是脈絡,作用非組織;要件程序救濟,權力人權衡平。」 「查鑑蒐通、管驅直強;物有扣保處置,場所依法進入。」用來記憶主要職權群組,完整項目仍應配合表格掌握。 「偵逮看刑訴,解散看集遊,服務非明列。」偵查犯罪與逮捕通緝犯看刑事訴訟法;命令解散看集會遊行法;為民服務不是本法明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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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下列何種權限手段之實施,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範範圍? (A)攝錄參與遊行者現場活動資料 (B)逮捕通緝犯 (C)扣留危險物品 (...
  2. 25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身分查證 (B)直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偵查犯罪
  3. 3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列舉之警察法定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鑑識身分 (B)進入住宅 (C)蒐集資料 (D)命令解散
  4. 19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明列職權類型之一? (A)查證身分 (B)鑑識身分 (C)蒐集資料 (D)為民服務
  5. 複選題23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前身為警察法 (B)警察職權行使法兼具行政作用法及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