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身分查證須有法定事由,並限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不得任意攔查。 查證措施包括攔停、詢問人別資料、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要件的檢查;不包含逕行搜索或檢視手機內容。 人別資料的明文例示為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他資料仍須以查證必要範圍為限。 帶往勤務處所須符合補充性要求,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報告、通知;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掌握表明身分、告知事由、比例原則及當場異議的處理程序,作為申論題主軸。 核心觀念 一、身分查證的要件與場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之人查證身分: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營業。場所可供公眾出入,並不表示警察得對任何人無條件盤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亦強調,臨檢、盤查應有法律依據,須受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拘束。 二、查證身分得採取的措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措施範圍與限制 攔停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人別資料。 令出示證明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檢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刀械,可作為檢查危險物品的依據;但不能僅因正在查證身分,就一律檢查身體或隨身物品。依法攔停車輛並對乘客查證身分時,亦得詢問乘客的人別資料,並非只能詢問駕駛人。 三、帶往勤務處所的要件與限制 依詢問人別資料、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方法,遇有困難,且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始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能僅因未攜帶證件或不願出示證件,就省略其他可行的查證方法而直接帶往。 強制力: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即使遇有抗拒,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時間:自攔停時起,不得逾3小時,並非到達勤務處所後才開始計算。 報告: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通知: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3小時是最長限制,並非每次均可留置滿3小時。查證目的達成,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法終止執行;如無其他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據,即不得繼續留置。 四、檢查、搜索與通訊工具的界線 本單元的法定用語是「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不是「搜索」。此項檢查係為防止危險,必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危險物品,且範圍、方式均不得超過必要程度。刑事搜索則須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依據與程序,不能直接以身分查證權取代。 即使有事實足認某人參與組織性犯罪,也不得僅憑查證身分的規定,逕行檢視其使用的通訊工具或手機內容。如欲採取相關偵查措施,須另有法律依據並遵守相應程序。 五、人別資料:明文例示與必要範圍 明文例示的資料未在本款明文例示的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聯絡電話、職業等 住居所包括住所與居所。出生地與國籍均有明文例示,不可因日常查證較少詢問而排除。 條文使用「等」字,表示例示而非封閉列舉。因此,「詢問種類只能限於明文例示事項」並不正確;但也不能因此任意蒐集資料,正確界線是限於查證身分的必要範圍。 作答須區分兩個層次:比較法條所列項目時,出生地屬於明文例示,性別、電話、職業未列其中;依本單元交通違規舉發情境的答案,姓名、住所、居所屬詢問項目,性別則應排除。討論整體權限時,則不能進一步推論未列出的資料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得詢問,仍須審查具體必要性與法律依據。 六、資料蒐集的法律適用與特殊情形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警察蒐集資料設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未規定之處,再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補充。不能概括主張應先適用個資法,而排除警職法的個別規定。 對無意識、無其他方法可查明身分的路倒送醫者,法律容許在符合要件時,以按捺指紋等方式查明身分,並非一律禁止。此為特殊身分辨識情形,不能擴張成一般盤查時均可要求按捺指紋。 七、程序保障、權力界限與當場異議 依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未依規定為之者,人民得拒絕。依第3條,措施不得逾越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應選擇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且不得以引誘、教唆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執行。 依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後續救濟:因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而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論作答可依「要件、措施、界限、程序、異議」順序展開:先交代場所與六款事由,再列查證措施及帶往限制,接續說明比例原則、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最後處理當場異議及救濟。 常考陷阱 「查證身分得搜索身體及隨身物品」:錯在把有特定要件的「檢查」寫成「搜索」。 「涉嫌組織犯罪即可逕行檢視手機」:查證身分規定未提供此項授權。 「未出示證件即可直接帶往」:仍須符合詢問、出示證件遇有困難且顯然無法查證的要件。 「到勤務處所起算3小時」:應自攔停時起算。 「性別、電話、職業都是明文列舉」:均未明文例示;但也不能反推為任何情況均不得詢問。 「只能詢問明文例示的資料」:忽略「等」字;真正限制是查證必要範圍。 「無意識路倒者一律不得按捺指紋」:忽略法律容許的特殊辨識情形。 「人民一表示異議,就必須停止」:應區分異議有無理由;無理由得續行,經請求應交付紀錄。 記憶口訣 措施:「攔、問、證、檢;難查始帶,攔起三時。」攔停、詢問、出示證明、符合要件才檢查;帶往須報告、通知,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人別:「姓、生、地、國、住、統;例示之外看必要。」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異議:「有理停改,無理可續;請求紀錄,依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