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的措施是:命停止舉動、命高舉雙手,以及檢查是否持有兇器;須以依法令執行勤務且有必要為前提。 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目的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警察應依具體狀況判斷,不能任意發動。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身體檢查,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不能將保護對象換成單純的財產利益。 檢查不等於搜索;命停止舉動、檢查兇器,也不當然包含令供述、侵入性鑑識或其他身體拘束措施。 釋字第689號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處罰規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保護的權利包括行動自由、身體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核心觀念 一、命停止舉動、高舉雙手與檢查兇器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判斷時應依序確認勤務是否合法、現場是否有採取措施的必要,以及措施是否限於法定範圍。 命停止舉動:要求受檢人停止動作,以降低突襲或取用危險物品的風險。 命高舉雙手:使雙手處於可掌握的狀態,維護執勤安全。 檢查是否持有兇器:確認受檢人是否攜帶可能造成攻擊危險的物品。 條文使用「或」與「並」:得命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不是要求每次都必須依固定順序完成三個動作。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應注意,抗拒與受到突擊之虞須一併判斷,不能將單純不配合直接等同於可以任意使用警械。 二、第5條授權的界限 本條是維護執勤安全的依據,不能因為正在盤查,就把所有調查或強制手段一併納入。下列措施均不能僅以本條作為依據: 措施判斷重點 逕行搜索檢查是否持有兇器,不等於取得一般搜索權;搜索須另有合法依據。 依管束規定令供述管束與要求供述是不同性質的措施,本條沒有令供述的授權。 探詢個人工作等隱私不能由安全檢查權直接推導出任意探詢隱私的權限。 實施侵入性鑑識措施超出本條命停止舉動與檢查兇器的授權範圍。 以手銬控制雙腳不是本條所列措施,不能以命停止舉動的權限直接取代其法律依據。 作答應掌握:不屬於本條授權,不代表其他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授權。重點是不能混用不同職權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三、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的要件與裁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警察於合法查證身分時,有明顯事實足認受檢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事實門檻:須有明顯事實,不能只憑主觀猜測或抽象不安。 危險範圍:針對生命、身體安全,包括受檢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不是以單純損害財產之物作為本款發動要件。 判斷方式:警察就現場具體狀況判斷是否需要檢查,目的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 裁量界限:「得檢查」表示依法判斷必要性,並非只要執勤就能一律檢查。手段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保護自己或他人安全」是目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特定危險物」是發動要件。兩者應合併理解,不能以安全目的取代法定要件。 四、檢查與搜索,以及交通工具的處置 本單元所稱身體及攜帶物的安全檢查,重點是拍搜其表面,以察覺物品特徵,不得以檢查為名,逕行實施侵入性、涉及搜索的行為。「必要時即可搜索」並不是本項檢查權的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交通工具另有攔停、查證及檢查規定。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此處授權的是檢查交通工具,不是一併授權搜索。若須進行搜索,仍應另依適用法律判斷,不能把條文改讀為「檢查及搜索」。 五、釋字第689號:跟追規定與基本權保障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行為。釋字第689號認為,該規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不要求所有用語完全沒有解釋空間;其意義須能理解,受規範者得以預見,並能透過司法審查確認。不能只因條文使用「無正當理由」等須依個案判斷的文字,就認定違反明確性要求。 本款保護的權利包括: 行動自由:避免因持續跟追而妨礙個人自由行動。 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防止跟追所造成的身心侵害。 在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權:人在公共場所活動,仍有應受保障的私人活動與資料自主利益。 應區分跟追規定保護哪些權利,與警察查處時得採取哪些措施。釋字第689號並非概括授權警察檢查違序行為人的身體或要求提供資料;個別措施仍須有相應法律依據並符合要件。 常考陷阱 把「逕行搜索」列為第5條措施:錯在將安全檢查擴張為搜索權。應記住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檢查兇器。 把「依管束規定令供述」混入:管束不等於令供述,第5條也沒有此項授權。 以執勤必要為由探詢隱私、實施侵入性鑑識或上銬:不能僅憑本條取得這些權限。 「檢查必要時得有侵入性、涉及搜索」:錯誤;不能用必要性突破檢查權的法律界限。 將危險物改為「足以損害他人財產之物」:與身體檢查所要求的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不符。 「有犯罪之虞,始得檢查及搜索交通工具」:其中「及搜索」擴張了本條授權。 「釋字第689號認定跟追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結論相反;其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保護身體權、個資自主權與行動自由。 記憶口訣 「停、舉、查兇器」: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明顯事實,生命身體;表面拍搜,另辨搜索」:記住身體檢查的門檻、保護範圍與方法界限。 「六八九,跟追明確;行動、身體、個資」:記住明確性結論及主要保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