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違法行使職權的損害賠償與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請求權人為人民,不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特別犧牲所致損失,均屬規範範圍。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僅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金額。 請求期間為知有損失後2年內,且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即不得請求;不服補償決定,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當場異議無理由時,警察得繼續執行;須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才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的義務。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賠償」與「補償」 判斷救濟類型,先看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再看是否符合各該責任要件。依法行使職權仍可能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此時適用損失補償;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且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的情事,則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損害賠償 行使職權性質依法行使職權違法行使職權 責任要件人民因特別犧牲,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失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的情事 用語國家補償、損失補償國家賠償、損害賠償 本單元重點金錢補償,以實際所受特別損失為限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涉及機關對警察的求償權 因此,看到「依法行使職權+特別犧牲」,應選擇國家補償或損失補償,不能改稱民事賠償、國家賠償或冤獄賠償。也不能只因警察行為違法,就省略國家賠償法的其他責任要件。 二、損失補償的要件與請求權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不能把補償範圍限縮為財產損失,也不能認為只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任何損失都當然應予補償;仍須具備特別犧牲等要件。 請求權人的法定用語為「人民」,並未限定只有第三人才能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涉及第三人補償的規範比較時,應分別掌握各自要件,不能將第三人的限制直接套用到本法。 三、補償方式、範圍與減免 方式: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條文並非規定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之間的原則、例外關係。 範圍: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不包括所失利益。所失利益是原本預期可以取得、卻未能取得的利益,不能一併列入本項補償。 減免: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應同時記住判斷機關是法院,法律效果是「得」減免,而非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人若符合本法補償要件,也可能成為請求權人;其有可歸責事由時,同樣適用法院得減免金額的規定。因此,「不限第三人」與「第三人有可歸責事由時得減免」並不矛盾。 四、請求期間與補償決定的救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兩個期間必須一併注意,不能只記住其中之一。 期間起算點判斷重點 2年知有損失後知道損失後,須於期間內提出請求 5年損失發生後即使較晚才知道損失,仍受此期間限制 對警察機關所作的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能因補償內容是金錢,就認為應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場異議的完整程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在異議無理由而得繼續執行的情形,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製作紀錄交付的義務,不能省略「經請求」這個前提。另一方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六、國家賠償與機關求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的情事時,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警察有求償權。 此處有兩個不同關係: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警察求償。不能把求償要件改成「只要有一般過失即可」。 常考陷阱 「損失補償僅限第三人請求」:錯。本法規定的請求權人是人民。 「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得請求損害賠償」:錯。應為損失補償;違法且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才是損害賠償。 「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錯。應直接掌握「應以金錢為之」。將原則與例外互換也不正確。 「補償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錯。僅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有可歸責事由即不得請求」:錯。法律規定為法院得減免金額,不是當然全部排除。 「知有損失後5年、損失發生後2年」:錯。正確為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5年。 「不服補償決定,提起民事訴訟」:錯。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即應主動製作紀錄交付」:錯。須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 「只有違法行使職權才能提起行政救濟」:錯。本法並列違法或不當,且須致權益受損害。 記憶口訣 「違法賠、依法特犧補;補償給金錢,實損不含利;知二發五,法院得減;不服走行政,異議請求給紀錄。」 口訣中的「依法補」須連同特別犧牲理解;「知二發五」分別指知有損失後2年與損失發生後5年;異議無理由時得繼續執行,紀錄則須經請求才製作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