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包括三大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即時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屬間接強制;扣留、拆除等屬直接強制。 管束屬即時強制;扣留則可能是直接強制,也可能是即時強制,須依目的及發動情境判斷。 無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原則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行政執行法屬公法、成文法、強行法及實體兼程序法;民事法院確定判決之執行,應與行政執行區分。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的三大種類 行政執行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前兩類以公法上義務未獲履行為核心;即時強制則著重於危害的即時處理。 種類核心意義例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義務人負有公法上的繳款義務,逾期不履行,依法對其財產執行。欠繳稅款、罰鍰、全民健康保險費。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義務人應作為而不作為,或應不作為卻違反義務,依法以間接或直接方法執行。應拆除違章建築卻未拆除,由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而採取強制措施。依法管束危險狀態中的人、扣留危險物品。 行政調查、行政搜索及限制出境,都不是上述三大種類的名稱。其中,限制出境可能是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的措施,不能因此將它列為獨立的行政執行種類。 二、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依法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依規定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類別主要方法判斷重點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透過他人代為履行,或以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履行。 直接強制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進入、封閉、拆除處所;收繳或註銷證照;依法斷絕營業所必須的水電或其他能源等。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代履行適用於他人能代為履行的義務,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即使執行機關指定人員實際作業,仍可能屬代履行,因此不能只憑「是不是機關人員動手」分類。 怠金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間接強制方法,不能與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罰鍰」混為一談。對依法處以怠金後仍未履行者,得依法再次處以怠金。 直接強制原則上須在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採行,並非機關可任意選用。 就本單元所考的政府機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而言,應掌握「拆除建築物」屬直接強制。另須區分:命令限期拆除是設定義務的行政處分;實際強制拆除才是執行措施。 三、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的區別 即時強制不以先命人民履行義務、再因其不履行而執行為必要。它的重點是危害防止的即時必要性。直接強制則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的方法,兩者不能因為都使用實力就混為一談。 對人:依法採取管束。 對物:依法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對處所:依法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其他:依法定職權採取必要處置。 管束是即時強制的方法,不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中的直接強制方法。扣留則同時出現在直接強制及即時強制之中:為實現既有義務而扣留,與為即時防止危害而扣留,法律分類可能不同。因此,「扣留屬直接強制方法」可以成立,但「扣留一律只能是直接強制」就是錯誤。 四、行政執行機關的管轄 執行事項原則上由何機關辦理 無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例如欠繳罰鍰、稅款或健保費。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舊題所稱「行政執行處」須辨識為舊制名稱。 判斷管轄,先看執行標的是不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無關金錢給付義務時,應掌握「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不能選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或高等行政法院。 五、行政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範圍 區分重點在於所執行義務的法律性質。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屬行政執行所處理的範圍;行政執行另包括即時強制。 全民健康保險費是依法負擔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繳時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不能因為名稱有「保險」就認為是私人保險契約債務。 本單元所稱民事法院之確定判決,其執行屬民事強制執行範圍,不屬行政執行。即使行政執行中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情形,也不會因此改變其公法性質。 六、行政執行法的法律性質 公法:規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及執行公法上義務。 成文法:以制定、公布的法律明文規範。 強行法: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任意以約定排除,並非任意法。 實體兼程序法:同時規定執行要件、方法、界限,以及執行程序與救濟。 常考陷阱 把行政調查、搜索或限制出境列為三大種類:應回到「金錢、行為或不行為、即時強制」的分類。 把管束列為直接強制:管束屬即時強制;代履行及怠金則屬間接強制。 認為扣留只屬一種類型:扣留可見於直接強制,也可見於即時強制,須依目的與情境判斷。 把違建強制拆除當成拆除命令:命令是行政處分,實際強制拆除是執行措施;本單元的分類為直接強制。 把非金錢義務一律交給分署或法院: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 把健保費排除於行政執行之外:健保費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民事法院確定判決之執行才屬本單元應排除的項目。 認為行政執行法是任意法或純程序法:正確性質為強行法、實體兼程序法。 記憶口訣 種類:「錢、行、即」——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即時強制。 間接:「代、怠」;直接:「扣、封、拆」。 「管束即時,扣留兩見」——扣留須再看發動目的。 性質:「公、成、強、實程」——公法、成文法、強行法、實體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