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拘提是為了強制義務人到場;一般拘提事由為「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並須具備法定前提及強制到場的必要。 掌握四個程序期間:法院裁定拘提5日內、拘提後聲請管收24小時內、訊問與暫予留置合計不得逾24小時、抗告10日內。 分清職掌:法院裁定、執行員執行拘票、行政執行官訊問。 違反禁止命令後,經命清償或報告仍不清償、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者,法律視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核心觀念 一、拘提的前提與到場義務 本單元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為背景。題目所稱「行政執行處」,現行實務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作答時應辨認其程序職掌。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顯有逃匿之虞。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判斷不到場的情形,須同時注意通知合法、沒有正當理由、確實未到場。不能只看到「未到場」,就認為一律可以拘提;仍須具備前述程序前提與強制到場的必要。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狀況」,均不能直接取代上述一般拘提事由。這些事實涉及其他執行措施或管收要件,應與強制到場的要件區分。 二、拘提由法院裁定,由執行員執行 行政執行處具有聲請權,拘提的裁定權屬於法院。法院對拘提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法院作成拘提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執行拘提。不要因為拘票由法院核發,就誤認由法院法警執行;也不要因為名稱相近,而將「執行員」誤選成「行政執行官」。 程序工作負責主體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行政執行處或分署 裁定拘提、管收法院 依拘票執行拘提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義務人拘提到場後的訊問行政執行官 三、拘提到場後的訊問與管收聲請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後,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命其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拘提到場不等於當然可以管收,仍須審查管收的實質要件與必要性。 管收所涉及的實質事由,包括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以及符合法定附加條件的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狀況。 其中,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須結合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審酌整體收入與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後認有履行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等條件,不能簡化為「不報告就一定管收」。 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義務人有法定管收事由,且顯有逃匿之虞,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起算點是「拘提時」,不是訊問完畢時,也不是準備聲請時。 四、通知或自行到場者的暫予留置 義務人若是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認有法定管收事由,且顯有逃匿之虞,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其暫予留置。 此時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訊問所用時間必須計入,不能先訊問完畢,再另外留置24小時。 「顯有逃匿之虞」在拘提、聲請管收及暫予留置的程序中,各有其作用;不可因其屬一般拘提事由,就認為在後續管收或留置程序中完全不必審查。 五、抗告及程序期間整理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抗告原則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的執行;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應即停止執行,並釋放被拘提或管收人。 程序事項法定期間判斷關鍵 法院對拘提聲請作成裁定5日內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拘提後聲請法院裁定管收24小時內自拘提時起算 通知或自行到場者之訊問與暫予留置合計不得逾24小時訊問時間也算在內 不服拘提、管收裁定而抗告10日內行政執行處與義務人均得提起 本單元所稱「時效」,主要考查上述程序期間與人身自由限制的時間上限,作答時應將每個數字連結到具體程序。 六、第17條之1禁止命令的法律效果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 經命令後,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者,法律效果是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此處應記住兩層關係:先有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再有經命清償或報告而不遵從。法律擬制的是有履行可能卻故意不履行,不是擬制「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續仍須依法聲請並由法院裁定,並非違反命令後即可自行拘提或管收。 常考陷阱 「法院對拘提聲請應於10日內裁定」錯誤。一般裁定期間為5日;10日是抗告期間。遇情況急迫,應即時裁定。 「通知後未到場即可拘提」不完整。必須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具備法定前提與強制到場必要。 「故不履行、隱匿財產就是一般拘提事由」錯誤。一般拘提應抓住逃匿之虞及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禁止命令的特殊規定則須另行辨認。 「訊問完畢後才起算聲請管收的24小時」錯誤。拘提到場者,自拘提時起算;通知或自行到場者,訊問與暫予留置合計計算。 「拘票交由管區警察、法院法警或行政執行官執行」錯誤。應選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違反禁止命令後,視為合法通知不到場」錯誤。應為視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相應處理為依法聲請拘提管收。 「提起抗告即停止執行」錯誤。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記憶口訣 「拘裁五、抗告十;拘起廿四,問留合廿四。」拘提裁定5日、抗告10日;聲請管收自拘提時起24小時,訊問與暫予留置合計不得逾24小時。 「法院裁、執行員帶、執行官問。」分清裁定、執行拘票與訊問的主體。 「違禁再不清不報,視為能履而故不履。」連結禁止命令、後續清償或報告命令,以及依法聲請拘提管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