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不得管收有三類事由:現罹疾病而恐因管收不能治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因管收而使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近親重病或傷亡,須本人親自處理,並非行政執行法所列的不得管收事由。不能只憑人道考量,將其加入法定要件。 應即釋放的重點: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原處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義務人已提供確實擔保。 分清「不得管收/停止管收」與「應即釋放」。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屬於前者;不得直接將其列為後者的法定事由。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題目所問的法律效果 管收是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手段。作答本單元時,第一步是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得管收」,還是「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兩者雖然都涉及解除或避免人身拘束,法定事由與用語仍應分別記憶。 「不得管收」著重於受管收者的身體狀況及家庭生計;相關情形若發生於管收後,法律效果是停止管收。「應即釋放」則另有法定事由,不能把兩組規定任意互換。 二、不得管收的三類事由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必須同時掌握「目前罹患疾病」及「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兩個要點。並非只要生病,就當然不得管收;也不能自行增加必須病危或罹患特定重大疾病的限制。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懷孕與產後是兩個獨立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懷胎滿5月已包含在內;生產後滿2月,則不再符合「2月未滿」這項要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重點是管收與家庭生計困難之間具有關聯,而且法律用語是「有難以維持之虞」,不必等到家庭生活已完全無法維持,才符合規定。 疾病要件指向受管收者本人的治療問題;家庭方面則是一家生計。因此,「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傷亡,須其親自處理」不能直接當作不得管收的獨立事由。若另有家庭生計難以維持等情況,仍須依該項要件個別判斷。 三、應即通知管收所釋放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注意「全部」二字。僅履行一部分,不能直接等同於本項事由。 行政救濟或其他程序經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須掌握「確定」與「致不得繼續執行」;僅提出救濟,或原處分雖有變更但仍可繼續執行,均不能直接套用。 管收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即屬釋放事由,不以義務已履行為必要,也不能因尚未繳清,就忽略期限屆滿的法律效果。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重點是「已提供」及「確實」。口頭表示願意提供、承諾日後提出,均不等於已符合要件。 程序用語也要一併記住:「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這是法定事由成立後應採取的處理,並非可以任意決定是否釋放。 四、兩組事由對照 比較項目不得管收/停止管收應即釋放 主要判斷方向本人治療、懷孕產後、家庭生計義務履行、執行基礎、管收期限、確實擔保 應記內容現罹疾病恐不能治療;懷胎5月以上或產後2月未滿;一家生計難維持之虞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原處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期限屆滿;已提供確實擔保 管收後的法定用語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 懷孕產後如何歸類屬於本組事由不得直接列入本組事由 常考陷阱 將近親重病或傷亡混入不得管收事由。「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傷亡,須其親自處理」雖有照顧家庭的考量,仍不是行政執行法所列的不得管收事由。判斷應以法定要件為準。 將懷孕產後列為應即釋放事由。「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本身是正確的不得管收要件;若放進「應即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的事由中,便是分類錯置。不能只看到熟悉文字就認為正確。 把本人疾病與家屬疾病混為一談。本人現罹疾病,且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才符合疾病這一款。家屬罹病、受傷或死亡,不能取代這項要件。 忽略要件中的限定文字。義務須「全部」履行;擔保須「已提供」且屬「確實」;原處分撤銷或變更須已「確定」,並且「致不得繼續執行」。省略這些文字,容易擴張法定事由。 把管收期限屆滿誤認為義務消滅。期限屆滿應釋放,但管收不會使尚未履行的義務當然消滅。人身拘束是否繼續,與義務是否仍存在,必須分開判斷。 記憶口訣 不得管收:「病、孕、生計」。病:本人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孕: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生計:因管收而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應即釋放:「履、撤、期、保」。履: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撤:原處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期:管收期限屆滿。保:已提供確實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