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與上級機關決定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與上級機關決定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法定救濟方式為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無理由,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者,另當別論。 行政執行分署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行為不服,經異議決定後,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提訴願。 核心觀念 一、聲明異議的主體、對象、時點與受理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作答時應掌握「誰提出、對何事、何時提出、向誰提出」四個要素。 要素正確內容判斷關鍵 聲明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限於義務人本人 異議對象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重點是執行階段的行為 提出時點執行程序終結前不能改成終結後 受理機關執行機關先向執行機關提出,再由其依法處理 救濟名稱聲明異議不是申訴、申復、復查或抗告 聲明異議是為了及時糾正執行行為,因此有「執行程序終結前」的限制。至於程序終結後能否循其他途徑救濟,須依爭議性質及各該制度要件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只能請求國家賠償。 二、區分原處分與執行行為 原處分是命人民負擔義務的行政決定,例如裁處罰鍰;執行行為則是在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時,依法採取的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兩者發生階段不同,救濟對象也不同。 例如,人民認為罰鍰本身不應成立,是對原處分有爭議;人民對移送執行後的執行命令或方法不服,則屬本單元的聲明異議問題。看到「向執行機關對執行命令或方法提出救濟」,應先判斷為聲明異議,不要直接選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如何處理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處理方式依執行機關認定異議是否有理由而分流。 執行機關的判斷法定處理方式期間重點 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應即處理 認為無理由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10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上級於30日內決定 「10日」是執行機關加具意見送交上級的期限;「30日」是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決定的期限。兩個期間分屬不同機關、不同工作,不可互換。 執行機關認異議無理由時,應依法送上級決定,不能以自己認為無理由為由,逕自作成實體駁回決定。因此,「執行機關應於10日內決定駁回」把送交程序誤寫成駁回決定,屬錯誤敘述。 四、提出異議不等於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 應區分兩種情況:單純提出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執行機關已認定異議有理由,則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前者是救濟提出後的原則,後者是審認有理由後的法定處理,兩者並不矛盾。 五、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如何判斷 判斷上級機關時,應先確認實際辦理執行的機關,再找其直接上級,不能改找原處分機關的上級。 罰鍰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執行機關是行政執行分署。分署認異議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 機關在移送罰鍰執行事件中的角色 縣衛生局作成罰鍰處分並移送執行的機關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機關,也是聲明異議的受理機關 行政執行署分署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異議決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上級,並非分署的直接上級 縣政府即使是衛生局的上級,也不是此一分署執行事件的異議決定機關;分署則是執行機關本身,不能把它誤認為直接上級。 六、聲明異議與後續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因此,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後,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本單元的救濟順序可整理為:不服執行行為 →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無理由時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 不服決定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要在異議決定與行政訴訟之間,再加入一次訴願。 但「無須再訴願」不代表所有執行行為均可一律提起撤銷訴訟;具體訴訟類型仍須依爭議行為的法律性質判斷。 常考陷阱 「僅義務人可以聲明異議」:錯誤,利害關係人也可以。 「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錯誤,法定時點是終結前。 「直接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錯誤,應先向執行機關提出;上級機關負責依法作成異議決定。 「無理由者,執行機關於10日內決定駁回」:錯誤,10日內應辦的是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5日內送交、上級10日內決定」:錯誤,正確是10日內送交、上級30日內決定。 「一提出異議即停止執行」:錯誤,原則上不停止;認異議有理由時,才有應即停止並撤銷或更正的法定處理。 「分署的直接上級是法務部或縣政府」:錯誤,應選行政執行署。 「異議決定後,仍須再提訴願」:錯誤,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須重複踐行。 「對執行命令向執行機關提出抗告、申復或復查」:錯誤,本單元的法定救濟名稱是聲明異議。 記憶口訣 「終前向執異,有理即停撤;無理十送三十決,分署上級執行署,異議之後免訴願。」 「停撤」包括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十送三十決」分別對應執行機關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期限。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9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
  2. 22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若不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3. 19 行政執行時,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為何行為?...
  4. 6 關於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何種救濟主張? (A)聲明異議 (B)要求...
  5. 7 根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人對執行命令與方法有疑義,此時對執行機關得提出的法定救濟方式為: (A)訴願 (B)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
  6. 15 甲於新冠肺炎期間,因為違反防疫規定,遭某縣衛生局罰鍰若干元。甲逾期不繳納罰鍰,衛生局 遂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