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處罰。 責任能力須區分「不罰」與「得減輕」:未滿十四歲、心神喪失者不罰;精神耗弱或瘖啞者只是得減輕處罰。 依法令之行為,以及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不可抗力等情形之行為,不罰。 自行吸食強力膠等迷幻物品後違反本法,不能僅因精神恍惚而主張不罰或減輕。 教唆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特種工商業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得併罰營業負責人。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責任判斷架構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不要把警察法所定警察任務中的「防止一切危害」及人民福利相關文字,加入本法立法目的。 判斷行為是否應受處罰,可依序掌握:是否違反本法、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有無依法令或正當防衛等不罰事由,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故意、過失均罰,不代表完全不問歸責條件。 二、故意與過失:均罰,但過失不得拘留 違反本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不能套用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的原則。 行為情形處罰原則特別限制 故意違反本法應予處罰依適用規定決定處罰 過失違反本法仍應處罰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處罰 過失的法律效果有兩層:「不得拘留」是禁止適用拘留;「得減輕」則是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因此,「過失不罰」、「過失得拘留」及「過失應減輕」都不正確。 三、責任能力:不罰與得減輕必須分開 對象法律效果判斷重點 未滿十四歲人不罰尚未達處罰的責任年齡 心神喪失人不罰與精神耗弱的效果不同 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人得減輕處罰未滿十四歲者優先適用不罰規定 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不是滿六十歲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不能概括列為無責任能力人 心神喪失是不罰,精神耗弱或瘖啞是得減輕。後者仍可能受處罰,也不是一律減輕。題目將三者全部歸為無責任能力人,即混淆不同法律效果。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已達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涉及欠缺責任能力,原則上不予處罰。但不能僅憑「精神不好」、「精神恍惚」等描述,就直接認定為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或瘖啞者,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這類後續處置與是否處罰,是不同問題。 四、自行吸食迷幻物品:不得據此減輕或免除 吸食或施打煙毒、麻醉藥品以外的迷幻物品,因而違反本法者,不得因其吸食或施打迷幻物品而減輕或免除處罰。 例如自行吸食強力膠後精神恍惚,進而違反本法,仍應予以處罰。判斷關鍵在於:不能把自行吸食所造成的暫時精神狀態,直接當成不罰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這項規定排除的是以吸食迷幻物品所致狀態作為減免理由,並非另行規定一律加重處罰。因此,不能由「不得減免」推論成「得加重」。 五、依法令、正當防衛等不罰事由 事由要件與效果 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所為之行為,不罰。 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仍應處罰。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不罰。 緊急避難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不可抗力出於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正當防衛著重於抵禦現在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難著重於避免緊急危難,且須出於不得已。符合要件者不罰;防衛或避難過當者,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不可把「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效果混為一談。 六、教唆與營業負責人併罰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不能自行加入「減輕處罰」的效果。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則分別處罰。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判斷時須同時注意: 營業類型:須為特種工商業。 行為關聯:須為關於業務上的違反行為,不能只憑受僱關係就認定可以併罰。 法律效果:是「得」併罰,並非「應」併罰。 僅稱「特種工商業受僱人違反本法,得併罰營業負責人」,卻未限定為業務上行為,會把併罰範圍擴大,不能視為完整正確的敘述。 常考陷阱 「僅出於過失者不罰」:錯。故意、過失均應處罰。 「過失者得拘留並減輕」:錯。過失不得拘留;減輕則是「得」,不是「應」。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瘖啞均不罰」:錯。心神喪失不罰;精神耗弱或瘖啞僅得減輕。 「滿六十歲得減輕」:錯。年齡優惠須記為滿七十歲;未滿十四歲與未滿十八歲的效果也不同。 「教唆者依所教唆行為減輕處罰」:錯。應依所教唆之行為處罰,沒有當然減輕。 「吸食強力膠後精神恍惚,應不罰或得減輕」:錯。不能據此減免,仍應處罰,也不能直接推論為加重處罰。 「受僱人違法即可併罰負責人」:錯。須確認特種工商業、業務上行為及「得併罰」三項重點。 「正當防衛僅得減輕」:錯。符合正當防衛要件者不罰;過當時才是得減輕或免除。 立法目的加入「防止一切危害、增進人民福利」:錯。本法應掌握「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記憶口訣 「故過都罰,過失禁拘、減輕可。」 「十四喪失不罰;十八七十耗啞可減。」年齡分別指未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及滿七十歲。 「教唆照罰;特種業務,老闆得併罰。」 「自行吸膠,不能據此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