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警察機關自行處分或移送簡易庭,應看法定處罰種類,不能只憑行為看起來是否輕微。 專處罰鍰、專處申誡,以及選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訊問後作成處分書;單獨宣告沒入也屬警察機關處分的範圍。 法定處罰包含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的案件,應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即使最後可能只處罰鍰,也不能自行留由警察機關裁罰。 情節輕微且事實明確的特定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熟記動物嚇人、危險動物、危險航行、攜帶開門窗工具、類似真槍玩具槍及媒合性交易,均屬本單元應移送簡易庭的行為。 核心觀念 一、先看法定處罰,再決定處理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處理權限,依法律所定的處罰種類區分。判斷時應先確認該行為依法可能受到哪些處罰,再決定由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或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不能以承辦人打算處多少罰鍰,反過來決定管轄。例如法定處罰是拘留或罰鍰,即使認為最後只須罰錢,仍應移送簡易庭。 案件類型處理方式判斷關鍵 專處罰鍰或專處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法定處罰不含拘留或營業處分 選處罰鍰或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只在罰鍰與申誡間擇一 單獨宣告沒入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沒入不當然須由法院裁定 法定處罰含拘留移送簡易庭裁定即使可以選處罰鍰,仍須移送 法定處罰含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移送簡易庭裁定選處停止營業也包括在內 二、警察機關訊問後作成處分書的範圍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下列案件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違反本法行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依前兩類案件併宣告沒入者。 單獨宣告沒入者。 認為前述專處或選處罰鍰、申誡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選處」必須連同後面的處罰種類一起看。選處罰鍰或申誡,仍在警察機關的處分範圍;選處停止營業,則應移送簡易庭。不能看到「選處」二字就直接判斷處理機關。 三、兩種「逕行處分」的語境要分清楚 考題有時以「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表示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不必移送簡易庭,此時重點在處理權限,並不表示一定可以省略訊問。 另一種則是不經通知、訊問的簡化程序。對於專處或選處罰鍰、申誡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情節輕微」及「事實明確」,才得採取這種程序,且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比較項目一般由警察機關處分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 判斷重點是否屬警察機關的處分權限是否符合簡化程序的要件 訊問原則上應先訊問得不經通知、訊問 額外要件依法定案件類型判斷須情節輕微且事實明確 罰鍰額度依各行為的法定額度處理以1,500元以下為限 1,500元不是警察機關所有社維法處分的罰鍰上限。它是上述不經通知、訊問程序的限制,也不能用來把原應移送法院的案件改由警察機關處理。 四、應移送簡易庭的程序與行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以外的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本單元應掌握下列行為: 媒合性交易。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的工具。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 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這些行為不能因為尚未造成實際傷害,或承辦人認為只須罰鍰,就改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至於無正當理由攜帶開門窗工具的情境,既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應移送的是地方法院簡易庭;不能僅憑攜帶工具,就直接認定應交檢察官偵查起訴。 五、得由警察機關處分的常見行為 違序行為處理方式 以猥褻言語、舉動調戲異性警察機關處分 於非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警察機關處分 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的處所、設施警察機關處分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警察機關處分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警察機關處分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的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警察機關處分 上述「警察機關處分」,是指不必移送簡易庭;是否還能省略通知、訊問,須另外檢查情節輕微、事實明確及處罰額度等條件。 常考陷阱 「可以選罰鍰,所以警察可以處分」:錯在忽略其他法定處罰。只要案件包含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的法定處罰,就應移送簡易庭。 「單獨沒入須由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明列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的範圍;專處罰鍰、專處申誡也不屬應移送的類型。 「媒合性交易可由警察直接裁罰」:本單元應歸入移送簡易庭,不能與猥褻言語調戲異性混為一談。 「動物只是嚇人,沒有咬傷就不用移送」: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以及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均應移送簡易庭。 「不聽禁止或勸阻,一律移送」:公共場所喧嘩滋事、擅入明示禁止處所,仍可由警察機關處分;危險航行不聽禁止則應移送。關鍵是法定處罰種類。 「警察處罰鍰一律不得超過1,500元」:此數額限制的是情節輕微、事實明確而不經通知、訊問的逕行處分,不能套用到所有警察處分。 「社維法案件交行政法院裁罰」:本單元所涉法院裁定機關是地方法院簡易庭,不是高等行政法院。 記憶口訣 「錢誡看警察,拘歇停送庭;輕微又明確,免訊一千五。」 法定處罰僅有罰鍰、申誡者,由警察機關處分;包含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者,移送簡易庭。情節輕微且事實明確而省略通知、訊問時,以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