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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之種類規格與使用主體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械之種類規格與使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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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判斷能否使用警械,須區分警察人員、法定準用人員,以及依許可規定持有特定警械的民間人員,不能只看是否在警察機關或社區執勤。 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可以使用警械,且不限於警棍;但警械配備與取得須依管理規定辦理,不得自行購置各種警械。 警械種類以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為基本架構;具體品項與規格,須依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判斷。 保全公司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但不得因此推論保全人員準用警械使用條例,或將其可使用器械一概限縮為警棍、電氣警棍。 常考辨識:警犬、警察盾牌不是警械;木質警棍、防暴網、警繩、警銬、煙幕彈及高壓噴水噴瓦斯車,則屬警械。 核心觀念 一、警械使用主體:身分與執行職務須一併判斷 警械使用條例以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為主要規範對象。其他人員能否準用,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因為工作內容涉及維護秩序,就認為具有相同的警械使用權限。 主體判斷重點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各種警械的法定使用要件,得使用警棍、警槍、電擊器等。 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不因不是正式警察人員,就被排除使用警械。 憲兵於執行軍法警察、司法警察職務時準用;不能省略職務前提,概括認為任何勤務均適用。 警察機關內的一般行政人員僅因任職警察機關,並不取得警察人員的警械使用權限。 保全人員、社區巡守隊員不因保全或巡守身分而準用本條例;特定警械的持有、攜帶與使用,須另依相關規定判斷。 私人社區警衛不能僅憑私人僱用的警衛身分,主張準用本條例持有警械。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與「經許可持有特定警械」是不同問題。前者涉及執行法定職務時的使用規範;後者涉及器械取得與持有的合法性。取得或持有合法,也不表示可以任意對人使用。 二、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須對應具體情境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法使用警棍、警槍及電擊器等警械,但執勤身分並非任意使用的授權,仍須符合各項使用要件及必要程度。 其中,執行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等勤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此處應掌握「以警棍指揮」的勤務功能,不能直接推論為得以警棍擊打或強制制止。 使用警棍制止,或使用警刀、槍械等,則須另有相應的法定情形。作答時應將可使用的器械種類與實際使用的要件、方式分開判斷。 三、駐衛警察:可以使用、不限警棍、不得自行任意購置 機關、學校、團體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雖非正式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仍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因此,「駐衛警察不得使用警械」及「駐衛警察只能使用警棍」均屬錯誤。 駐衛警察可配備與使用何種警械,須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及核准配備內容判斷。「不限於警棍」不代表可以自由選購所有警械;其配備、申請及管理均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涉及購置時,應由設置單位依規定辦理,不能解讀為駐衛警察個人得自行購置各種警械。 四、保全與巡守人員:許可持有不等於法定準用 保全公司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判斷重點在於有無依規定申請及取得許可,而非只因保全公司不是警察機關,就認為一律不得購置。 社區保全及巡守隊員執勤時,得在符合相關許可與使用規定的前提下使用警棍。但這不會使其取得警察身分,也不表示可以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行使警察的職權。 對於「保全人員僅得使用警棍或電氣警棍」的敘述,不應採取這種概括且排他的限制。應依相關管理規定、許可範圍及使用條件判斷。尤其不能以「得申請購置電氣警棍」,反推「所有保全人員只能使用這兩種器械」。 五、警械種類與具體品項 警械的基本種類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種類與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辨識具體器具時,應回到「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不能以名稱有沒有「警」字、是否具有攻擊性,或是否由警察使用來判斷。 品項是否屬於警械辨識重點 木質警棍是屬於警棍類器械。 防暴網是雖為網具,仍屬規格表所列警械。 警繩、警銬是具有拘束用途,不能因不是棍、刀、槍就排除。 煙幕彈是屬警械範圍。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是警械不以手持器具為限,也包括特定車輛設備。 警察盾牌否屬防護裝備,並非規格表所列警械。 警犬否協助執勤的動物,不是警械種類。 「應勤裝備」是勤務裝備的概念,不能直接當成警械規格表的分類。將戒具、防暴網、電擊棒一概稱為規格表中的「應勤器械」,並非正確分類方式。電擊器、電擊棒與電氣警棍等名稱,也不宜未核對規格就一概視為相同品項。 常考陷阱 以「不是正式警察」否定駐衛警察:應先確認是否為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依法設置者執勤時得準用。 以「僅限警棍」限制駐衛警察:駐衛警察並非只能使用警棍,應依核准配備及法定使用條件判斷。 把「可以使用」寫成「可以自行購置各種警械」:使用資格與取得程序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把保全的許可持有寫成準用條例:保全公司得申請購置電氣警棍,不等於保全人員具有警察的警械使用權限。 用「僅得」概括限制保全器械:不能將可申請購置的例子,直接當成全部可使用器械的封閉清單。 依任職場所判斷權限:警察機關的一般行政人員,不會因在警察機關上班就取得使用警械的資格。 以外觀或用途判斷是否為警械:盾牌雖供警察使用,仍不是警械;警繩、防暴網及特定噴水噴瓦斯車則是。 把警棍指揮等同武力制止:交通、群眾、意外三種情境,重點是得使用警棍指揮,不能跳過其他要件推論得擊打。 記憶口訣 「棍刀槍,另有其他械」:不是棍、刀、槍,仍可能屬於警械。 「犬盾非警械,銬繩網要記」:警犬、警察盾牌排除;警銬、警繩、防暴網列入。 「駐警能用不限棍,取得配備依規定」:可使用與可自行購置,務必分開。 「保全可申請,準用別混淆」:購置、持有與執勤使用,各有不同判斷。 「交通、群眾、意外,警棍可以指揮」:牢記警棍指揮的三種勤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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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之主體及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警槍及電擊器...
  2. 複選題48 有關使用警械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學校團體之駐衛警察,並非正式警察人員,不得使用警械 (B)保全人員僅...
  3. 11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其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戒具、防暴網、電擊棒,屬於警械種類規格表中之...
  4. 2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 (A)防暴網 (B)警察盾牌 (C)木質警棍 (D)警繩
  5. 28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警械之種類? (A)警犬 (B)警銬 (C)煙幕彈 (D)高壓噴水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