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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之準用對象與司法警察拘提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警械使用條例之準用對象與司法警察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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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分清適用與準用: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適用警械使用條例;憲兵、其他依法令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駐衛警察、特勤人員及警察役役男,則須依各自規定判斷準用範圍。 準用須看人員身分與執行職務的性質。調查局人員並非執行各項職務時,都能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駐衛警察須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使用警械以警棍為原則;需用警槍者,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申請配發。 保全人員、司法事務官不因工作涉及安全維護或司法事務,就成為準用對象;私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則屬準用對象。 司法警察人員持拘票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而有使用警械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械,仍須遵守用械要件與必要程度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適用與準用:先認身分,再看職務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直接適用警械使用條例。其他人員則須有法律依據,才能在法定範圍內準用。準用不是取得無限制的用械權限,而是將相關用械規範援用到法定人員與職務上。 判斷時應依序確認:是否為法定對象、正在執行何種職務、是否符合使用警械的要件。具有準用身分,不代表執行任何工作都能使用警械;符合身分與職務範圍,也不代表每次執勤都能用械。 二、主要準用對象與範圍 人員類別準用範圍與判斷重點 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時準用,應連同職務範圍一起記憶。 其他依法令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於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準用。例如調查局人員,不能擴張成執行「各項職務」均準用。 駐衛警察經內政部核准設置者,執行職務時準用,另有警棍與警槍的特別規範。 特勤人員於依法執行特種勤務的範圍內準用。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法定用械情形時,依規定準用;不能改寫成直接「適用」。 上列人員的準用依據與職務範圍應分別掌握,不宜只背身分名稱。尤其調查局人員的關鍵在於依法執行司法警察職務,選項若改成「各項職務」「所有職務」,即擴大了準用範圍。 三、駐衛警察:核准、警棍、警槍申請 駐衛警察的考點可分成三層:首先,須為經內政部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其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以警棍為原則;最後,需用警槍時,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申請配發。 「以警棍為原則」並不等於絕對禁止使用警槍,但也不能據此認為駐衛警察可以自行取得或任意使用警槍。申請配發與實際使用是不同層次,配有警械後,仍須符合使用要件。 判斷駐衛警察是否準用,重點是其依法核准設置的身分,不是服務機構為公立或私立。因此,私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的駐衛警察,也屬準用對象。 四、保全人員、司法事務官與海巡用械規範 易混淆對象正確判斷 保全人員不因從事門禁、巡邏或安全維護,就取得駐衛警察身分;不得以保全人員身分援引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司法事務官辦理司法事務不等於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不因名稱有「司法」二字而成為準用對象。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另有專門法規範,不能將其要件與程序概括表述為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不得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是在判斷用械的法律依據,不宜擴張成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採取防衛行為。相同地,海巡用械另有規範,也不宜簡化成海巡人員一概沒有司法警察職務或權限。 五、司法警察持拘票執行拘提 拘提可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司法警察人員持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屬依法執行職務,不能認為拘提與司法警察無關。 被拘提人抗拒或脫逃,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依法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中有使用警械的必要,且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要件時,得使用警械。 須區分有拘票、得使用強制力、得使用警械三個層次。拘票是執行拘提的依據,不是任意用械的許可;得使用強制力,也不代表任何種類、任何強度的警械都可使用。應依現場抗拒、脫逃及危險情形,判斷用械是否必要、程度是否相當。 因此,拘提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一概否定使用警械的可能;實際使用時,則仍受法定要件、必要程度及避免傷及他人等規範拘束。 常考陷阱 把調查局的準用範圍寫成「各項職務」:範圍過廣。判斷關鍵是是否正在依法執行司法警察職務。 把警察役役男寫成「適用」:應為準用。即使選項同時描述法定用械情形,也要檢查適用與準用的用語。 看到「私立」就排除:私立醫療機構的駐衛警察,只要依法核准設置,仍屬準用對象。 把駐衛警察與保全人員視為相同:兩者工作可能相近,但法律身分不同;不能只看是否負責安全維護。 把警棍原則改成警槍原則:駐衛警察以使用警棍為原則。警槍申請須認清設置單位與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兩端。 看到「司法」就認定準用:司法事務官不等於司法警察,名稱不能取代法定身分與職權。 概括說海巡武器使用準用本條例:應注意海巡另有專門用械規範,不能直接套用此敘述。 拘提一律不能用械,或持拘票即可任意用械:兩者都錯。須以強制力執行且符合用械要件時,得使用警械,並仍受法律限制。 記憶口訣 「憲、司警、駐、特、役,準用還要看職務。」憲兵、其他依法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駐衛警察、特勤人員、警察役役男,須搭配各自範圍記憶。 「駐警棍為原則,要槍單位向地方警察申請。」記住申請者是設置單位,受理對象是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 「拘提必要得用械,用械仍須依法行。」有拘票不等於可任意用械,強制執行仍須守住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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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有關警械使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調查局人員於執行各項職務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B)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
  2. 3 有關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人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A)私立醫療機構駐衛警察 (B)警察役役男 (C)特勤人員...
  3. 3 下列何者於執行職務時,並非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人員? (A)駐衛警察 (B)警察役役男 (C)司法事務官 (D)特勤人員
  4. 42 下列何者不得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A)警察 (B)憲兵 (C)調查局人員 (D)保全員
  5. 13 司法警察人員持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拘提並非由司法警察人員執行 (B)執行拘提並非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