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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槍之必要性、責任與法律適用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用槍之必要性、責任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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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用槍須同時檢驗法定時機、急迫需要及必要程度;符合用槍事由,不代表可以任意射擊。 區分警棍足以制止與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並辨別單純逃跑與駕車衝撞所造成的危險差異。 掌握警告、緊急情形逕行射擊、原因消滅即停止、避免傷及他人及事後報告等要求。 申論應分別判斷時機、方式、結果及責任;射擊腿部或發生死亡,都不能單獨決定合法與否。 非執行職務而擅攜配槍供私人討債使用,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理。 核心觀念 一、警械強度須與危害程度相當 警械使用條例依執勤需要,規範警棍指揮、警棍等制止及使用槍械。判斷不能只看到「拒捕」「脫逃」「遭受脅迫」就直接認定可以開槍,還要觀察危險程度與其他手段是否足以制止。 情境判斷重點 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屬警棍指揮的典型用途。 執勤遭受脅迫,或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若警棍等手段已足以制止,不能逕自升高為用槍。 上述危險已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始得依用槍規定及比例原則判斷。 「以警棍制止為適當」與「警棍不足以制止」是重要分界。但警械強度並非每次都須逐級實際使用;面對急迫致命危險,不必先以徒手、警棍試過,才能依法用槍。 二、警槍的法定使用時機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範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槍械的情形,涵蓋避免非常變故、制止足以擾亂治安的騷動、依法逮捕或拘禁時的拒捕脫逃、防衛應保護的標的物、保護他人及員警自身,以及制止持兇器滋事等類型。各類型仍須符合其法定要件,不可僅憑概括文字主張用槍合法。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尚須注意非使用槍械不足以逮捕、拘禁的限制。單純有逃跑意圖,不當然具有射擊必要性。 執勤遭受強暴、脅迫或具體危害:受檢人駕車衝撞員警,是典型高度危險情境;衝撞警車亦須依車內有無人員、衝撞方式及現場危險判斷。 持兇器且有滋事之虞: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是重要要件。已依告誡拋棄兇器,且危險解除者,不能再以此事由用槍。 搶奪警槍:取締鬥毆時有人企圖搶槍,可能迅速造成生命危險,與單純不服勸導有別。 民國111年修法另明定,執勤時為保護生命、身體,在符合法定急迫危險情形下,得逕行射擊。例如遭受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的攻擊、傷害、脅迫,或遭搶奪警察人員配槍等情形,均須結合法定要件及現場危險判斷。這不是所有拒檢、逃逸事件均可直接射擊的授權。 三、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第6條要求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應由員警行為當時的具體情境,判斷是否存在現實危害、有無可行且侵害較小的手段,以及射擊方向、距離、次數與持續時間是否合理。 情境用槍判斷 酒駕者單純拒絕酒測拒測本身不足以支持用槍;酒駕另涉犯罪者,仍應依法處理。 群眾互相推擠、不聽勸導應先依現場情況疏導、制止,不能僅因不聽勸導即用槍。 拘提對象意圖奪門逃跑須檢驗是否非用槍不足以逮捕,不能把逃跑直接等同重大人身危險。 拒檢並駕車衝撞危險已超出單純交通違規,可能具備用槍必要性。 比較不同情境何者最適合用槍時,應優先辨認對生命、身體具有現實急迫危險的情形;但衝撞行為結束、危險解除後,仍不得繼續射擊。 四、用槍程序與注意義務 警告與緊急例外:原則上應依規定警告;情況急迫或符合法定逕行射擊要件時,依例外處理。不能認為每次射擊前都必須先對空鳴槍。 原因消滅即停止:第7條要求用械原因消滅後立即停止。每次續射均須具有必要性。 避免波及他人:第8條要求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須留意射線、背景及旁觀者。 注意致命部位:第9條以非情況急迫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為要求;不能省略急迫情況的判斷。 救護及報告:有人受傷應即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依第10條,使用警械後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使用警棍指揮者例外。 鳴槍警告不是合法保證,朝腿射擊也不是安全保證。腿部仍有重要血管,近距離射擊亦須注意彈道、失血及救護需要。 五、申論案例:時機、方式與結果分開判斷 通緝中的竊車犯拒不下車,並倒車、向前衝時,首先應確認是否構成拒捕,以及車輛動作是否對員警或他人形成具體危險。不能把「往前衝」直接補寫成題目未交代的「衝撞員警」;若確有急迫危險,且非用槍不足以制止,始有合法用槍基礎。 其次,對空鳴槍無效,不等於後續任何射擊方式都合法。近距離連開數槍,應檢驗每次射擊時危險是否仍在、是否已能停止,以及射擊方式是否超過必要程度。傷口數量不能直接等同射擊次數,也不能單憑傷口多就認定違法。 最後,死亡結果不當然代表違法。應檢查死亡與射擊、失血及救護措施間的因果關係。若射擊必要且方式合法,不因結果死亡就自動轉為違法;若過度射擊或違反救護義務而造成死亡,則須進一步判斷相關責任。 六、法律責任與法律適用 類型法律效果 依條例合法使用警械屬依法令之行為,得依刑法規定阻卻違法。 合法使用致第三人受損符合規定者,得請求損失補償。 違法使用致人受損依法處理國家賠償;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可能受求償。 員警個人責任依故意、過失、因果關係及具體違反義務,判斷刑事與懲戒、懲處責任。 111年修法並建立警械使用調查機制,透過專業調查協助釐清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及行政責任;調查並不取代法院對刑事、賠償等責任的判斷。 員警勤餘擅將配槍攜出,替友人討債壯聲勢,是私人用途,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不能以警械使用條例或警察職權行使法作為合法依據。判斷核心是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並非單看是否正在排定勤務時間。 常考陷阱 「有拒捕就能開槍」:漏掉必要性與法定限制;應比較警棍等手段是否足以制止。 「酒駕拒測即可用槍」:拒測本身不構成射擊必要;另有衝撞等危險行為時,應另行評價。 「持兇器就能用槍」:須看滋事危險、告誡及是否仍不聽從;已棄械且危險解除者應停止。 「必須先鳴槍」:忽略急迫情況及法定逕行射擊規定。 「射腿合法、死亡違法」:兩者均不能直接推論,須完整審查當時危險、方式與因果關係。 「合法用槍也叫國家賠償」:合法致第三人損害的補償,與違法侵害的賠償應分清。 記憶口訣 「有據、有急、有節;危除即停,傷者即救。」有據:符合法定用槍事由。有急:存在急迫需要。有節:方式與強度不超過必要程度。危險解除即停止,事後救護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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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下列何種情形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制止是不當的? (A) 嫌犯抗拒逮捕並企圖逃跑 (B)取締鬥毆滋事時民眾企...
  2. 25 下列何種情況係警察人員使用警槍最正確之時機? (A)慶典期間參觀遊行的群眾,互相推擠,不聽勸導 (B)執行拘提時...
  3. 9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槍械之情形,下列何者為最適之時機? (A)警察人員執行拘提犯罪嫌疑...
  4. 24 甲警員為替其好友討債壯聲勢,竟於勤餘擅將配槍攜出,於談判餐廳遭警臨檢查獲,甲所為應如何處理? (A)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