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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之程序與報告義務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警械使用之程序與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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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掌握使用警械的程序:使用前表明身分、使用時遵守比例原則、使用後迅速救護並即時報告。 使用警械後,原則上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例外是使用警棍指揮,不可與使用警棍制止混淆。 區分義務主體:執行人員負責救護通報與報告;所屬警察機關提供涉訟法律扶助及心理諮商輔導。 用槍須有法定時機。單純拒絕酒測,不能作為掏槍強制受測的理由;違法使用或誤擊,仍須即時報告。 區別事先警告、鳴槍警告、表明身分:三者不同,且事先警告須注意規範對象及法規版本。 核心觀念 一、使用警械前:確認時機並表明身分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須先有法定使用時機,再依危害程度選擇適當手段。有執行職務的需要,不等於可以任意使用槍械;仍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依規定使用警棍制止;若已達非使用刀、槍不能制止的程度,仍可能依法使用刀、槍。因此,「遭受脅迫時僅得使用警棍,絕對不得使用刀、槍」的說法錯誤。反之,也不能認為一受脅迫就當然可以用槍。 使用警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身分證件,以表明身分;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使用槍械的程序規範,也要求使用前表明身分,可藉制服、足資識別的警徽或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使對方辨識警察身分。 二、取締、盤查時的命令與警械使用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如有必要,得命對象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判斷時應掌握兩點:其一,條文針對的是「取締、盤查等勤務」,不能任意改成各項警察勤務均可如此;其二,遭抗拒且有突擊之虞,仍須依條例選擇警械,並非直接取得無限制用槍的權限。 三、使用時:必要程度、保護他人與停止使用 遵守比例原則:使用手段與強度應符合實際危害及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注意其他人安全: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避免致命部位: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原因消滅即停止:使用警械的原因已經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不聽制止」本身,不能直接推導出「可以射擊致命部位」。是否使用槍械及其使用方式,仍須符合各項法定要件與限制。 四、事先警告與鳴槍警告的區別 事先警告不等於鳴槍警告。不能將警告義務解讀成每次使用槍械前都應先朝空中開槍,也不能認為鳴槍後,對方仍不聽從,就可以射擊致命部位。 本單元所採舊制命題,將「使用警械應事先警告,但情況危急不及警告者例外」列為錯誤敘述。作答關鍵是:不能把這句話當成當時對所有警械一律適用的一般規定。 另須區別後來修法對使用槍械所增訂的事先警告及危急例外。複習時應將舊制命題與修法後規定分開記憶,避免把「槍械」擴張為所有「警械」,也不要將「事先警告」改寫成「應先鳴槍」。 五、使用後:迅速救護與即時報告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執行警察人員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使用槍械後,現場有人受傷,也應立即通報救護或送醫。 警械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依使用槍械的程序規範,並應將使用情形即時以書面層報。救護與報告都是應辦事項,不得以全案尚未處理完畢為由,延後報告。條例的一般報告義務與槍械使用的書面層報要求,應分別掌握。 使用情形報告義務 使用警棍指揮,如指揮交通屬免報告的例外 使用警棍制止騷動或抗拒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使用警刀、警銬制止,或使用槍械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違法使用警械或發生誤擊仍有即時報告義務 免報告的判斷重點是使用警棍「指揮」,不是只要使用警棍就免報告,也不是只有造成人員傷亡才須報告。 六、執行人員與所屬機關的義務 事項責任主體與判斷重點 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執行警察人員的義務,直接處理現場傷亡情形 即時報告使用經過使用警械的警察人員應辦理 調查使用經過由權責機關依規定辦理;不可與現場執行人員的救護義務混淆 涉訟法律扶助、心理諮商輔導使用槍械致人傷亡時,由所屬警察機關立即指派專人協助用槍人辦理涉訟法律扶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法律扶助與心理輔導的提供者是所屬警察機關,協助對象是用槍人。不能寫成由現場執行警察人員自行提供這些服務。 七、拒絕酒測、誤擊與費用責任 民眾單純拒絕酒測,不因此構成使用槍械的法定時機。警察掏槍強制受測而誤觸扳機致人重傷,不能僅因正在執行勤務,就認定用槍合法或屬正當防衛;在欠缺現在不法侵害的情形下,也不能以正當防衛解釋。 即使使用時機不合法或發生誤擊,仍須救護並即時報告該管長官。至於醫療費、補償或賠償,應依相關法定程序及責任要件處理,不能直接認定由該員警個人當場支付。 常考陷阱 「全案處理完畢後再書面層報」:錯在延後報告。應即時報告,不能等結案。 「使用警棍制止後免報告」:錯在混淆指揮與制止。免報告的是使用警棍指揮。 「未造成傷亡就不用報告」:錯誤。報告義務並非以傷亡為前提。 「現場員警應提供涉訟扶助及心理輔導」:混淆義務主體。現場人員負責救護、報告;機關提供扶助與輔導。 「拒測即可掏槍強制受測」:欠缺用槍依據;誤擊後仍須報告。 「遭脅迫只能使用警棍」:過度限縮。非使用刀、槍不能制止時,仍可能依法使用。 「先鳴槍,不聽即射擊致命部位」:錯誤連結警告與致命射擊;仍須遵守必要程度及避免致命部位的限制。 「各項勤務均得命高舉雙手」:任意擴張適用範圍,應掌握取締、盤查等勤務的法定情境。 「任何情況都須先出示證件」:忽略情況急迫的例外;穿著制服也是表明身分的方式。 記憶口訣 「前亮身分、中守比例、後救即報;指揮免報、制止要報。」 「人員救護報長官,機關扶助加輔導;非急避開致命處,原因消滅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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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下列何者為執行警察人員應作為之義務? (A)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 (B...
  2. 23 有關警械使用之程序及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前應表明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
  3. 17 警員甲於執行路旁盤查勤務時,發現民眾乙疑似酒醉駕駛,甲要求酒測但遭拒絕,乃掏出警槍欲強制乙受測,但 因誤觸扳機擊發導...
  4. 14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狀況,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不必將經過情形報告其長官? (A)使用警棍制止 (B)使用警刀制止...
  5. 12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僅得使用警棍制止,尚...
  6. 22 下列有關使用警械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B)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