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合法行使職權的損失補償與違法侵害權利的損害賠償,兩者的成立要件、計算方式及救濟途徑不同。 比較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的請求權人、二年與五年的請求期間、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械使用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得依法請求補償;第三人死亡時,由其法定繼承人請求。 補償以金錢為之,依受傷、死亡及財產損失分別判斷,不能將所有項目都當成固定金額。 補償有法定減免規定;判斷時須注意可歸責事由與損失間的關聯,以及「得減免」的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一、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區別 損失補償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的第二次權利保護,重點在於損失發生後的填補。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仍可能使人民承受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因此不能認為「執法合法,就完全不必負擔補償責任」。 比較事項損失補償損害賠償 基本前提合法行使職權,符合損失補償要件違法使用警械,符合國家賠償要件 填補依據相關法律及補償規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民法規定 金額判斷依損失種類、實際損失及法定標準認定依損害及各項賠償要件認定 爭議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依法先行請求協議,再循民事訴訟救濟 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並非均採定額制。補償規範中即使設有金額標準或上限,也不表示每件案件一律領取相同金額,更不能將這種標準直接套用於國家賠償。 二、兩套損失補償制度的比較 事項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 適用情形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的特別犧牲,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警察依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 請求權人承受特別犧牲而遭受損失的人民受損失的第三人;第三人死亡者,由其法定繼承人請求 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以金錢為之,依相關補償規定認定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二年內請求;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請求知有損失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損失發生起逾五年亦同 不服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的重點是依法行使職權、特別犧牲、生命身體財產損失。請求時應向警察機關提出;不是只要對執法感到不便,就當然成立補償請求權。 期間應同時檢查主觀的二年與客觀的五年。即使尚未超過知有損失後二年,也不能忽略損失發生後五年的限制。 三、警械補償的主體、範圍與方式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第三人損失補償,以警察依條例規定使用警械為前提。受補償者是因此受損失的第三人;第三人死亡時,法律明定由其法定繼承人請求,不能任意改成僅限配偶、父母或子女。 法益範圍:生命、身體、財產,不包括名譽。名譽受侵害能否依其他制度救濟,是另一個問題。 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沒有「原則金錢、例外回復原狀」的規定。 補償負擔:依法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不是直接要求執勤警察個人支付。 項目判斷:除人身損失相關費用及慰撫金外,也包括財產損失補償,不能只列醫療費、喪葬費與慰撫金。 四、依受損法益判斷補償標準 補償應按受傷、死亡、財產損失分別處理。申論作答不能只寫「有補償」,應進一步交代各類損失如何認定。 損失類型補償內容與認定重點 身體受傷就醫療費用及依法得請求的其他人身補償項目認定;應區分實際支出的費用與慰撫性給付,不能全部視為同一筆固定金額。 生命喪失包括喪葬費、慰撫金等死亡相關補償;第三人死亡前因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亦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財產損失依財產實際受損情形認定合理補償;須提出損失及金額的證明,不能因有財產損失即任意請領固定金額。 費用、慰撫金與財產補償的性質不同。費用著重支出及其必要性;慰撫性給付依適用標準認定;財產補償則須查明實際損失。法定上限也不等於每案必然核給上限金額。 五、得減輕或不予補償的判斷 警械補償並非只要第三人受損失,就一律全額給付。第三人對損失的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依法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申論應依序寫出:先確認補償成立,再審查可歸責事由,最後說明減免效果。第三人的行為須與損失有關,不能單憑其在現場、認識行為人或態度不佳,就直接否定補償。 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不是一有可歸責事由就「應」全部不予補償。警察職權行使法亦規定,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得減免補償金額。 六、警械使用的相關配套 警察人員執勤時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為達目的所使用的現場物品視為警械,仍須遵守警械使用的相關規範。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其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應透過法定調查小組機制認定。 常考陷阱 把名譽列入補償法益:本制度列舉的是生命、身體、財產。 把補償項目限縮成三項:只寫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會漏掉財產損失補償。 寫成回復原狀為例外:法定補償方式是金錢,不宜混入民法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規則。 認為賠償與補償均採定額:應依各項給付性質與實際損失判斷;標準或上限不等於一律定額。 把法定繼承人改成特定親屬:死亡時的請求主體應依法律用語判斷。 把損失補償爭議直接送民事法院:不服補償決定,循訴願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另有程序。 有責就一定不補償:應注意「得減免」,並審查可歸責事由與損失的關聯。 記憶口訣 「生、身、財;金錢補」:掌握法益與補償方式。 「第三人請,死亡由法定繼承人請」:掌握請求主體。 「知二、發五」:兩套制度都要檢查二年與五年的期間。 「補償走行政,國賠走民事;有責得減免,金額非全定」:掌握救濟與計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