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土地法第14條所列十款不得私有之土地,並注意「一定限度內」「公共需用」「城鎮區域內」「天然形成」等限定文字。 區分不得私有與已成私有:已成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不是當然喪失所有權,也不是逕登記國有或照價收買。 掌握土地法第10條: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掌握土地法第12條: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並經證明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另須與第13條水流變遷自然增加土地的優先取得權區分。 辨別所有權的相對消滅與絕對消滅:買賣是由他人繼受取得,屬相對消滅;土地流失、拋棄、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屬絕對消滅。 核心觀念 一、憲法保障土地所有權,也容許法律加以限制 憲法第143條第1項前段揭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因此,土地並非一律可以成為私人所有,土地法第14條即就特定土地設有不得私有的限制。 申論作答可依憲法依據 → 土地法第10條私有土地的意義 → 第14條列舉範圍 → 已成私有的處理四個層次展開。列舉範圍是主要得分處,應逐款寫出並寫明限定要件,不能只寫「公共使用土地不得私有」。 二、土地法第14條:十款不得私有的土地 款次法定範圍判斷重點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有「一定限度內」的範圍限制。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須「天然形成」且「公共需用」,並包括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只水道本身,也包括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限於城鎮區域內,並包括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須為「公共交通」道路,不是一切道路。 六礦泉地。明文列舉。 七瀑布地。明文列舉。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須有「公共需用」的限定。 九名勝古蹟。明文列舉。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須有其他法律的禁止依據。 國家公園土地及林地,均非第14條列舉的不得私有土地。國家公園範圍內仍可能存在私有土地,林地亦得為私有(如私有林)。考題把國家公園土地或林地與礦泉地、瀑布地、名勝古蹟、公共交通道路並列時,國家公園土地、林地就是「非屬不得私有」或「得為私有」的選項。 另須知道:第14條就名勝古蹟設有但書,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受不得私有的限制。 三、不得私有土地已成私有:得依法徵收 土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法律保留以依法徵收取得的處理方式,並非因土地具不得私有的性質,就使既有私人所有權立即消滅。 答題要保留「得」「依法」「徵收」三個關鍵詞。「得」不能改成一律必須;不能改寫成逕登記為國有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也不能以「照價收買」取代。 四、土地法第10條: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後的歸屬 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此處最終歸屬是「國有」,不能改成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也要區分「所有權消滅」與「所有權移轉」:買賣使土地由出賣人移轉給買受人,不會因此變成國有土地。 五、土地法第12條:天然變遷造成所有權視為消滅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判斷時依序檢查: 原為私有土地。 原因為天然變遷,而非人為開挖等。 結果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 符合要件時,法定效果為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仍有其所有權」,也不是「由國家發放補償後收歸國有」;條文沒有補償的規定。 第12條第2項另有回復規定: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六、土地法第13條:水流變遷自然增加的土地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重點在「優先」「依法」取得,不是自然取得、當然取得。選項若寫「接連地所有權人自然取得其所有權」,即為錯誤。 比較項目第12條第13條 情形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湖澤、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 效果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並證明原有者,回復所有權接連地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七、相對消滅與絕對消滅的辨別 比較項目相對消滅絕對消滅 意義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但所有權由他人繼受取得,權利本身仍存在。所有權本身歸於消滅,不是在私人間移轉。 典型情形買賣、贈與、繼承等移轉。土地流失(滅失)、拋棄、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 考場判斷看是否只是「換了所有權人」。看原權利是否消失,消滅後依第10條歸為國有。 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土地總登記相關規定最終辦理公有(國有)登記,原私人權利並非移轉給特定私人,屬絕對消滅,不要與買賣混淆。 常考陷阱 「國家公園土地不得私有」:國家公園土地不在第14條列舉範圍內,屬「非不得私有」的選項。 「林地不得私有」:林地得為私有;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才是列舉的不得私有土地。 「所有湖澤、所有水源地都不得私有」:忽略限定。湖澤須天然形成且為公共需用;水源地須為公共需用。 「不得私有土地已成私有,照價收買/逕登記國有/所有權視為消滅」:第14條第2項的答案是得依法徵收之。 「天然變遷後仍有所有權」或「國家補償後收歸國有」:第12條效果是所有權視為消滅,且無補償要件。 「水流變遷增加土地,接連地所有權人自然取得」:第13條只是優先依法取得,不是自然取得。 「所有權消滅後歸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第10條明定為國有土地。 相對消滅選項混入流失、拋棄、逾期未辦總登記:這三者都是絕對消滅;只有買賣(移轉)屬相對消滅。 記憶口訣 「海、湖、航、城、路;礦、瀑、水、名、他」:依序記憶十款不得私有土地,再補回一定限度、天然形成、公共需用、城鎮區域等限定。 「十四已私得徵收,十二天變視消滅,十三增地優先取,十條消滅歸國有。」 「買賣換人是相對;流失、拋棄、逾期不登是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