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公有土地的四種範圍: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土地。 分清公有與國有的包含關係:國有土地只是公有土地的一部分,公有土地的範圍大於國有土地。 依所有權主體判斷權屬:國營公司、水利會、行政法人等組織名下的土地,不能只因組織具有政府背景,就認定為土地法第4條的公有土地。 熟記特殊登記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的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核心觀念 一、土地法第4條:公有土地的法定範圍 土地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本條採取列舉方式。作答時應完整掌握這四種類型,尤其不能遺漏鄉(鎮、市)有土地,也不能自行加入「國營企業有之土地」。 公有土地類型所有權歸屬判斷重點 國有土地國家屬公有土地的一種類型。 直轄市有土地直轄市與國有土地同屬公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縣或市不能因土地位於某縣市,就推定由該縣市所有。 鄉(鎮、市)有土地鄉、鎮或縣轄市層級雖然較低,仍在公有土地範圍內。 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即屬鎮有土地,符合第4條所列的公有土地。判斷關鍵在於土地由誰所有,而不是土地面積、所在地、實際用途或管理單位。 二、公有土地與國有土地:上位概念與其中一類 公有土地的範圍大於國有土地。公有土地除了國有土地,還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有的土地。因此,「國有土地一定是公有土地」正確;「公有土地一定是國有土地」錯誤。 作答時可用集合關係理解:國有土地包含在公有土地之內。兩者不是同義詞,也不是互不相關的兩種土地。「公有」與「國有」的差別,在於法定範圍的大小,與土地面積或價值高低無關。 三、法人名下土地:政府背景不等於公有權屬 本單元最容易混淆的是:名稱帶有「臺灣」、「國家」,或組織具有政府出資、公共任務、公法人性質等特徵,並不表示其名下土地當然屬於土地法第4條的公有土地。應先確認登記的所有權主體,再比對是否屬於第4條列舉的四種類型。 所有權人登記情形判斷理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土地所有權屬公司法人,不能因其國營事業背景,就改認為國有或其他公有土地。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不屬第4條的公有土地土地登記在水利會名下,水利會不是第4條列舉的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不屬第4條的公有土地不能因名稱含有「國家」或具有公共任務,就視同國家所有。 埔里鎮公有土地直接符合第4條的鎮有土地。 以臺糖為例,政府持有公司股份與國家直接擁有公司名下土地,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土地既然登記於公司名下,就不能把公司的財產直接當成國家的財產,因此其權屬為私有土地。也要注意,「私有」在此是土地權屬的分類,不表示該公司必然是民營企業。 四、土地法第52條:兩種公有土地的特殊登記 土地法第52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本條可拆成適用情形、辦理機關、登記方式、登記結果四部分記憶。 適用情形:無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的公有土地。 辦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登記方式:逕為登記。 登記結果: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上述是兩類適用情形,並非同一筆土地必須同時符合「無保管或使用機關」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才可適用。另須注意,條文明定的對象是公有土地,不能擴張成凡無人管理、無人使用或尚未登記的土地,一律依本條登記為國有。 比較項目第52條的正確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登記方式逕為登記囑託登記 所有權人欄國有直轄市或縣(市)有 本條的辦理機關雖是地方地政機關,登記結果卻是國有。辦理登記的行政機關與土地所有權歸屬,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由承辦機關反推土地應登記為地方所有。 常考陷阱 把「國營企業有」放進公有土地的定義:第4條沒有這一類。遇到以國營企業取代縣(市)或鄉(鎮、市)的選項,應判斷為錯誤;正確組合是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 把鎮有土地排除:公有土地不只包括中央與較高層級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鄉、鎮、縣轄市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在內。 看到政府背景就選公有或國有:應看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只看公司股東、組織名稱或公共任務。臺糖名下土地屬私有土地;水利會、中山科學研究院名下土地也不屬第4條的公有土地。 認為公有土地等於或小於國有土地:國有只是公有的一類,公有土地的範圍大於國有土地。 把「逕為登記」改成「囑託登記」:第52條明定逕為登記。兩者即使只差幾個字,仍是判斷正誤的關鍵。 把所有權人欄寫成直轄市或縣(市)有:第52條明定註明為國有,不能因地方地政機關辦理,就改成地方所有。 將無保管機關誤認為沒有所有權人:管理、使用與所有權是不同概念;本條處理的是特定公有土地的登記,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無人管理的土地。 記憶口訣 「國、直、縣、鄉鎮市,公有四類要記齊。」用來記第4條的完整範圍;國營公司、水利會、行政法人都不在列舉之中。 「無管、整理見公地;地方逕登,權註國有。」用來記第52條:兩類情形、地方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所有權人欄註明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