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第25條的三種管制行為:處分、設定負擔、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記清雙重程序: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兩者缺一不可。 辨別租期門檻:「超過十年」才屬本條管制範圍;五年租約、恰好十年租約,不因租期而觸發本條程序。 區分撥用、臨時使用與法條列舉行為。撥用免經民意機關同意,不能把所有公有土地的利用方式都視為處分。 熟記平均地權條例的公開出售例外: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取得之土地。一般徵收、權利變換及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均不在此列,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 核心觀念 一、土地法第25條:適用主體與管制行為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判斷時應依序確認三件事:由誰管理、辦理何種行為、有無特別法例外。 本條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為規範對象。不能只看到「公有土地」四字,就忽略管理主體與行為類型。 行為土地法第25條的程序要求判斷重點 處分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例如出售;另須注意有無特別法例外 設定負擔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以負擔期間超過十年為條件 超過十年之租賃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租期必須超過十年 十年以下之租賃不因租期而須踐行本條程序包括五年及恰好十年 撥用(含無償撥用)不屬本條所列管制行為,免經民意機關同意依土地法撥用規定,由需地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 臨時使用不屬本條所列管制行為應依實際法律關係判斷 二、程序是「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 法條要求的是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例如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不是由該管區內「行政機關」同意即可。另外還須取得行政院核准。只有議會同意不夠,地方政府也不能自行核准來取代。 這兩項要求是累積關係。選項若把「並經」改成「或經」,表示任擇其一,即與法條不符。 三、十年門檻只修飾租賃 「超過十年期間」是針對租賃的限制,不是處分或設定負擔的共同條件。因此,不能主張設定負擔未超過十年,就免經本條程序。 數字題應特別分清「超過十年」與「十年以上」:前者不包含恰好十年,後者則包含。法條採前者。門檻是十年,不是五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五年租約不在本條長期租賃的管制範圍內。這只表示不因本條租期規定而須經上述雙重程序,並不等於完全不受其他法令或管理程序限制。 四、撥用不能直接等同於本條的處分 公有土地的撥用,包括無償撥用,應與土地法第25條所列的處分、設定負擔及超過十年租賃區別。撥用另依土地法撥用規定辦理,由需地機關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不以民意機關同意為要件。考試若問何者「免經民意機關同意」,答案就是撥用。 同理,不能看到土地交由他人使用,就一律認定須經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臨時使用並非本條明列的管制類型。四個選項中,只有處分、設定負擔與超過十年之租賃,才是須經雙重程序的行為。 五、平均地權條例:得隨時公開出售的三類土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政府依法以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此處要同時抓住兩項要素:取得原因與公開出售。 取得方式是否屬本項公開出售例外考試結論 照價收買是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第25條限制 區段徵收是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第25條限制 土地重劃是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第25條限制 一般徵收否須受第25條限制;不能與區段徵收混同 權利變換否不在列舉範圍,不屬例外 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否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作答方法:題目問「何者不屬例外」或「何者須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時,選不在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土地重劃這三類之列的選項。題目問「何者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限制」時,則選這三類之一。另須注意,例外只限於「公開出售」,不能擴張為得任意私下出售,也不能一概推論設定負擔、出租均免受限制。 常考陷阱 「經該管區內行政機關同意」:錯在機關性質。正確為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經議會同意即可」或「經議會同意或行政院核准」:漏掉其中一項程序;兩項須同時具備。 「超過二十年租賃才須核准」:法定門檻是超過十年;五年、十五年、二十年都是干擾數字。 「訂定五年租約須經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五年未超過十年,不屬本條管制。 「租期十年以上均適用」:把恰好十年也納入,與「超過十年」不同。 「設定負擔超過十年才受限制」:誤把租賃的期間條件套用於設定負擔。 「無償撥用、臨時使用須經民意機關同意」:兩者都不是第25條列舉行為;撥用正是免經民意機關同意的典型。 「政府依法取得的土地都可隨時公開出售」:範圍過廣,須屬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徵收與區段徵收都屬例外」:一般徵收未列入;選項少了「區段」二字,結論即相反,仍受第25條限制。 「權利變換、無主登記國有也屬例外」:兩者均不在列舉範圍,不能隨時公開出售而免受第25條限制。 「不屬例外就不能出售」:不屬例外只是須踐行第25條程序,並非絕對禁止出售。 記憶口訣 「處、負、租逾十;民同、院核准。」處分、設定負擔、租賃超過十年,須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撥用、五年租約、臨時使用不在其內。 「照、區、重,可公售。」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一般徵收、權利變換、無主登記國有則不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