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第26條的完整程序: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辨認撥用的申請主體與土地範圍:申請主體為各級政府機關;標的為公有土地,國有土地與地方所有土地都可能被撥用。 分清楚「商同機關」與「核准機關」:前者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後者為行政院,不可互換,也不可換成民意機關、內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理解撥用以無償為原則,但仍有依法辦理有償撥用的情形,不能把原則解讀為毫無例外。 區辨撥用(第26條)與地方政府處分公有土地(第25條)的程序,避免把「民意機關同意」套入撥用。 核心觀念 一、法條主軸:土地法第26條 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本單元的作答重點,就是把這段規定拆成誰需要、需要什麼土地、商同誰、由誰核准四個部分。 撥用是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循法定程序取得公有土地使用的制度,與一般買賣、出租等處分行為不同。遇到題目時,先確認題幹是否寫「依土地法規定」,再依第26條判斷,不能僅憑機關名稱與土地或財產業務有關,就認為該機關有最終核准權。 二、申請主體:各級政府機關 法條使用的是「各級政府機關」,並未限定只有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才能申請。因此,各級政府機關有使用公有土地的需求,均得申請撥用。 但「得申請」與「當然取得」不同。機關有土地使用需求,仍須辦理商同及層請核准程序,不能自行決定使用,也不是提出申請就必然獲准。作答時,應將申請資格、法定程序、核准結果分開理解。 三、撥用標的:公有土地,不限國有土地 依土地法第4條,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因此,無論國有或地方所有的土地,均有撥用的可能,不能將「公有」直接等同於「國有」。 土地屬於公有,只是判斷標的性質的起點;某筆土地能否實際撥用,仍須依法辦理並經核准。 四、程序:商同地方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 第26條的法定程序可依序整理如下: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由有土地使用需求的機關啟動。 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法條指定的商同對象是地方政府,不是地方民意機關,也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依行政層級逐級陳報,由行政院核准。 「商同」不能省略,「層請」也不能改寫成需用機關直接向行政院申請。選項即使寫對最終核准機關,只要漏掉商同地方政府的程序,就不是第26條的完整程序。 判斷項目正確內容容易混淆的寫法 需用主體各級政府機關限中央政府機關 土地範圍公有土地(國有、地方有皆可)限國有土地 商同對象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管民意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公地管理機關 報核方式商同後層請直接向行政院或內政部申請 核准機關行政院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舊稱國有財產局) 看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等熟悉字樣時,要繼續確認後面接的是「政府」還是「民意機關」,不能只讀前半句就判定正確。 五、與第25條「處分」程序的區別 題目中「民意機關」的錯誤選項,多半是把土地法第25條混進來。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比較撥用(第26條)處分等(第25條) 主體需用土地的各級政府機關管有公有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前置程序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核准機關行政院行政院 兩者核准機關都是行政院,差別在前置程序:撥用找政府,處分找議會。 六、無償原則:原則與例外要分清楚 公有土地撥用以無償為原則,因為土地仍在政府部門之間移轉使用,仍屬公有;但不表示所有撥用均一律無償,仍有依規定辦理有償撥用的情形。「以無償為原則」正確,「一律無償」或「只能有償」都是錯誤寫法。 另須注意,第26條條文本身規定的是撥用程序及核准機關,並未直接寫出「以無償為原則」,不要把這個觀念誤背成第26條的原文。 常考陷阱 「公有土地撥用需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錯。不要因機關名稱有「國有財產」就選它,核准機關是行政院。選項寫舊名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判斷結果相同。 「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前半段正確,核准機關錯。內政部雖是地政主管機關,也不能取代條文明定的行政院。 「商同該管民意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或「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再送行政院核准」:後半段正確,前半段錯。這是把第25條處分程序套入撥用。 「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送內政部核准」:前置程序與核准機關都錯。 「先經原公地管理機關同意,再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准」:不是第26條的程序,核准機關也錯。 「應向行政院申請核准撥用」:只寫行政院不完整,漏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層請」,同一題若另有完整選項,應選完整者。 「只有國有土地得撥用」或「只有中央機關得申請」:都縮小了法定範圍。正確說法是各級政府機關均得申請,國有或地方有土地均有撥用可能。 「撥用一律無償」:把原則絕對化;正確說法是「以無償為原則」。 記憶口訣 「各級需公地,商同地方府,層請行政院。」 「各級」記申請主體不限中央;「公地」記標的不限國有;「地方府」記商同對象是政府、不是議會;「行政院」記最終核准機關。 再補兩句:「撥用找政府,處分找議會。」以及「無償是原則,並非無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