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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不得取得之土地種類與限制行為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7
外國人不得取得之土地種類與限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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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看土地種類,再看使用目的:土地法第17條規定哪些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第19條規定外國人可取得土地的使用目的與用途。兩者審查層次不同,必須分開判斷。 熟記七類禁止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農地、牧地不在第17條禁止清單:選擇題問「何者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時,應選農地或牧地;但實際取得仍須符合互惠、用途及核准等其他限制。 繼承有例外,但須限期出售:因繼承取得禁止種類土地者,不受移轉限制,但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申論須完整交代:平等互惠、禁止土地種類與行為、繼承例外、用途及面積地點限制、申請核准程序。 核心觀念 一、取得土地權利的基本前提:平等互惠 依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稱為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不能只因土地種類未被禁止,就直接判定外國人可以取得。 二、第17條:七類土地與三種禁止行為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林地。 漁地。 狩獵地。 鹽地。 礦地。 水源地。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本條限制不只涉及所有權移轉,也包括設定負擔及租賃。即使外國人不取得所有權,只是承租上述土地,仍在禁止範圍內。 判斷對象第17條的判斷作答關鍵 林地、漁地、鹽地、礦地、水源地明文禁止種類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選擇題最常出現。 狩獵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同屬明文禁止種類申論列舉時不可遺漏。 農地、牧地未列入禁止種類題目問「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者,選農地或牧地。 墳場用地、學校用地未列入禁止種類屬第19條用途審查範圍,不能誤選為第17條禁止土地。 三、繼承例外:可以繼承,但須限期出售 依第17條第2項,前項所稱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上述禁止種類土地,屬法律明定的例外,但不能永久保有: 期限: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 出售對象:須出售與本國人。 逾期效果: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溯及適用:修法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上述規定。 例外只針對「因繼承而取得」,不包括買賣、贈與等其他方式;也不等於解除設定負擔或租賃的禁止。 四、第19條:取得土地的目的與用途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用途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法定用途辨識重點 住宅屬法定用途。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同一款合併列舉。 教堂宗教用途明文列舉。 醫院明文列舉,不得擴張至長照機構等其他照護設施。 外僑子弟學校須記完整名稱,不是所有學校。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注意法條所定具體用途。 墳場屬法定用途,常被誤認為不得取得。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須同時符合投資內容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長照機構不在第19條列舉用途之中。題目問「何者不屬之」時,不能因長照具公益性或與醫院功能相近而視為列舉用途。 林地是「土地種類」而非「用途」,且屬第17條禁止種類,因此不是外國人可依第19條取得的用途土地。 五、申請核准程序 依第20條,外國人依第19條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依投資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准駁,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備查。依投資款取得者,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未依規定使用者,將被通知限期出售,逾期公開標售。 六、申論作答架構 資格前提: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 土地與行為限制:第17條七類土地,以及移轉、設定負擔、租賃三種禁止行為。 繼承例外:繼承不受移轉限制,登記完畢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公開標售。 用途及範圍限制:第19條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八款用途,以及面積、所在地點由地方政府依法限制。 程序限制:第20條地方政府核准、投資款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備查。 常考陷阱 把農地、牧地當成禁止土地:錯。第17條未列入農地、牧地;四選一題中只要看到農地或牧地,通常就是「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的答案。 把礦地、鹽地、水源地漏看:這些都在禁止清單,與林地、漁地同為常見正確選項。 把墳場用地、學校用地誤認為禁止土地:錯。兩者不在第17條清單,墳場更是第19條明文用途。 「林地只出租、不移轉所有權即可」:錯。租賃同樣禁止。 「礦地可因投資需要而取得」:錯。投資目的不能排除第17條的種類限制。 「繼承也一律禁止」或「繼承後可永久保有」:均錯。繼承不受移轉限制,但須限期出售。 「三年自繼承開始或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錯。起算點是繼承登記完畢之日。 「期限內轉給其他外國人即可」:錯。須出售與本國人。 「長照機構等同醫院」:錯。判斷列舉用途應以法定名稱為準。 用途題混入土地種類:選項出現林地時,應意識到它是第17條禁止土地,不是第19條用途。 「符合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就不受其他限制」:錯。仍須審查互惠、土地種類、面積地點及核准程序。 記憶口訣 禁止種類:「林、漁、獵、鹽、礦、水、軍邊」。「軍邊」須展開為「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農、牧不在其中。 禁止行為:「移、負、租」;繼承處理:「登完三年,售與國人,逾期標售」。 第19條用途:「住、商、教、醫、僑校、館會、墳、投資」。沒有長照、沒有林地。 申論順序:「互惠、禁地、繼承、用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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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非屬於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 (A)林地 (B)鹽地 (C)農地...
  2. 17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 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3. 14 依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項土地得租賃於外國人? (A)林地 (B)牧地 (C)漁地 (D)鹽地
  4. 17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A)農地 (B)墳場用地 (C)礦地 (D)...
  5. 30 下列何者可移轉(不包括繼承)、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A)林地(B)漁地(C)牧地(D)鹽地
  6.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用途非屬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而可取得之土地?(A) 醫院(B) 教堂(C) 墳場(D) 林地
  7.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林地(B)漁地(C)農地(D)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