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限制土地之例外處理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1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限制土地之例外處理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第17條第1項限制外國人取得的土地種類,林地即屬其中之一。 區分一般交易與繼承:限制土地原則上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限制之列。 記牢處分期限: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了解逾期效果: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不是徵收,也不是將標售所得直接歸國庫。 了解過渡規定:修法前已因繼承取得、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適用同條第2項的繼承例外及後續處理規定。 核心觀念 一、哪些土地限制外國人取得?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林地。 漁地。 狩獵地。 鹽地。 礦地。 水源地。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本單元的判斷起點是:林地屬於限制土地。但看到「外國人取得林地」,不能立刻認定違法,還須進一步確認取得原因是否為繼承。法律對一般移轉設有限制,同時也為繼承設置例外。 此外,限制行為不只買賣造成的所有權移轉,也包括設定負擔及租賃。若選項說外國人雖不能購買,卻可以直接承租這些土地,即忽略了條文的限制範圍。 二、繼承取得是「移轉限制」的例外 第17條第2項明定,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因此,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林地等第1項所列土地,並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不能因為繼承人具有外國國籍,就認定其一概不得繼承這些土地。 不過,得因繼承取得,不代表可以永久保有。法律允許外國人承受繼承結果,但另以限期出售及逾期公開標售制度,處理後續土地歸屬。答題時應把「可否取得」與「取得後如何處理」分開判斷。 三、3年期限從繼承登記完畢日起算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限制土地後,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這項規定有三個必須同時記住的要素: 起算點: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 期間:3年。 義務人、處分方式及對象:由外國繼承人自行出售,買受人須為本國人。 尤其不要把期限起算點誤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日、繼承開始日,或提出繼承登記申請之日。法條採用的是登記完畢日,申請登記與完成登記並非同一件事。 「出售與本國人」也不能任意改寫成「出售與任何人」或「出售與另一外國人」。考試常保留正確的3年期間,卻變更起算點、買受人資格,或把「繼承人出售的期限」偷換成「政府處理的期限」,形成看似接近法條的錯誤敘述。 四、逾期未出售,依法移請公開標售 超過上述3年期限仍未出售者,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土地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條文所稱「國有財產局」,現行機關名稱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考題多沿用法條原文用語,看到「國有財產局」不必因此判錯。 請注意分工:地方地政機關負責「移請」,國有財產局負責「辦理標售」。考題寫「逾期未出售者,應由地方地政機關移送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是符合規定的敘述。 此處的法律效果是公開標售,不是政府須於3年內依法徵收,也不是土地或標售價款當然被沒收。標售所得依準用規定處理,權利人得依法申領,不能解讀為價款一經標售即直接歸入國庫。 比較項目正確理解容易混淆的說法 3年的用途外國繼承人出售與本國人的期限政府應於3年內徵收或標售的期限 逾期處理地方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逾期即依法徵收或收歸國有 標售價款依準用規定處理,權利人得依法申領標售所得直接歸於國庫 五、修法前已繼承、尚未登記者,也有適用 第17條第3項另設過渡規定:土地法修正施行前,外國人已因繼承取得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第2項規定。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不能只因繼承發生在修法前,就排除繼承例外及後續出售、標售機制。符合過渡規定者,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仍依第2項計算3年出售期限。答題時須保留「修法前已繼承取得」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兩項條件,不能擴張成所有修法前案件一律適用。 常考陷阱 「外國人不得因繼承取得林地」:錯在忽略繼承例外。林地雖屬限制土地,仍得因繼承取得,但須依法限期出售。 「繼承取得後即可永久持有」:錯在把取得例外當成永久保有例外。取得後仍受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的要求拘束。 「自繼承開始或申請登記之日起3年」:錯在起算點。應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為準。 「3年內出售即可,不限買受人國籍」:錯在漏掉交易對象。法條要求出售與本國人。 「3年內依法徵收,或將標售所得歸於國庫」:不符規定,是最典型的錯誤選項。3年是繼承人自行出售的期限;逾期的處理方式是公開標售,條文沒有徵收,也沒有將標售所得直接歸國庫。 「逾期未出售者,由地方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分辨關鍵在於移請機關是地方地政機關,辦理標售的是國有財產局。 「修法前已繼承但尚未登記者,不適用」:錯在忽略過渡規定。這類情形正是第3項明文納入、適用第2項的對象。 記憶口訣 「限制土地可繼承,登畢三年售國人;逾期移請公開售,未登舊案也適用。」 作答依序檢查:土地種類、取得原因、登記完畢日、3年期限、本國買受人、逾期公開標售。看到「徵收」或「標售所得直接歸國庫」,就要警覺已偏離本條的處理機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林地者,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土地法之規定? (A)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B)逾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