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別標的是共有不動產整體,還是個別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再判斷是否需要多數同意。 熟記兩條同意途徑:人數與持分均過半數,或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不計人數。 掌握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範圍,尤其要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這四種權利,與抵押權及共有物分割的差別。 多數決之外,仍須注意事先書面通知(不能通知時應公告)、對價或補償的連帶清償責任,以及優先購買權。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處分整筆共有物,還是處分自己的持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是讓符合門檻的共有人,得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整體進行法定行為。例如出售整筆共有土地,原則上涉及全體共有人之權利,符合本條規定時,才可依多數決辦理。 分別共有人對自己應有部分的處分,則可單獨為之,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例如三人各持有三分之一,其中一人出售自己的三分之一持分,不須另外兩人同意。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能直接當成土地上某一塊特定位置。 二、同意門檻:雙過半,或持分逾三分之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符合下列任一途徑,即達同意門檻: 判斷途徑共有人數應有部分合計 一般途徑過半數過半數 持分特別途徑不予計算逾三分之二 「過」與「逾」都是嚴格大於,不包括剛好相等。第一條途徑的人數與持分必須同時過半,不能只符合其中之一;第二條途徑則只看持分,但必須超過三分之二,剛好三分之二仍須檢查人數。 題目若問「不計共有人人數時,應有部分至少須多少比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時,人數可不予計算」,答案都是逾三分之二。不是過二分之一,也不是逾四分之三或全體。 例如三人各有三分之一,兩人同意時,人數為三分之二、持分也是三分之二,已符合雙過半。此時能通過,是因為人數與持分均過半,不是因為持分已達不計人數的門檻。 又如四人持分依序為三分之一、九分之四、九分之一、九分之一,前兩人合計九分之七,超過三分之二,即使同意人數只有二人、恰為半數,仍可依持分特別途徑出售整筆土地。若是三分之一與九分之一的兩人同意,持分只有九分之四,人數也僅半數,不符合;九分之四與九分之一的兩人同意,持分雖達九分之五,已過半,但人數僅半數而未過半,持分也未逾三分之二,仍不符合。 解題步驟:先算持分是否逾三分之二,是就直接通過;否則再檢查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兩者都要符合。 三、多數決適用範圍:列舉權利要背熟 行為能否援用第34條之1第1項判斷重點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整體之處分、變更可以例如出售整筆共有土地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可以屬法條明文列舉的四種權利 就共有物整體設定抵押權不可以不在列舉範圍,不能援用本項多數決;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分割不可以應循共有物分割的法定程序 分別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無須援用可自行處分,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不能因為抵押權也是他項權利,就認為一律可採多數決。共有土地整體設定抵押權,與個別共有人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標的不同,應分開判斷。 共有物分割也不能直接以本項多數決強制決定。協議分割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達成協議;不能協議分割時,得依法循調處或裁判分割途徑處理。申請地政機關調處分割,不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必要,不能把「協議分割須達成協議」誤套到「申請調處」。 四、達到同意門檻,仍須踐行通知與補償規定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共有人依多數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此處法定替代方式是公告,不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通知不等於徵求全體同意。即使已符合多數決門檻,仍須遵守通知規定;其他共有人收到通知,也不代表其已同意。 依同條第3項,依本條為處分、變更或設定列舉權利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的證明。 五、優先購買權:出售對象與共有型態都要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依實務見解,分別共有人將持分出售給另一位既有共有人,與出售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同;在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時,其餘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例如三人分別共有,一人將自己的持分出售給另一位共有人,剩下的一人不能僅因自己也是共有人,就主張優先購買。 本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土地依本條規定出售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因此,不能把分別共有的「共有人間持分買賣」,與公同共有的「共有土地出售」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共有人半數及持分半數即可」:錯在少了「過」字。人數恰好一半、持分恰好一半,均不符合一般途徑。 「持分合計三分之二,人數不計」:錯。必須逾三分之二;剛好三分之二,只能再檢查是否符合雙過半。 「共有人數逾三分之二即可」:錯。不計人數的特別門檻,看的是應有部分,不是同意人數。 「共有人三分之一及持分過二分之一」「共有人二分之一及持分過三分之一」:錯。人數與持分都必須過半。 「持分過半即可出售整筆土地」:錯。持分未逾三分之二時,同意人數也必須過半。 「不計人數時,持分須超過四分之三或全體同意」:錯。門檻是逾三分之二。 「所有他項權利都可多數決設定」:錯。應認明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不在本項列舉範圍。 「三名等持分共有人,兩人即可替整筆土地設定抵押權」:錯。即使達雙過半,仍須先確認行為是否在適用範圍內。 「共有物分割也能直接依本項多數決」:錯;但反過來說申請調處分割必須全體同意,也錯。 「不能書面通知,就依法公示催告」:錯。法條規定的替代方式是公告。 「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出售自己的持分,必須先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錯。應有部分可單獨處分;處分權與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是兩個不同問題。 「共有人將持分賣給另一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餘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 「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時,其他公同共有人不得單獨優先承購」:錯。準用結果,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記憶口訣 「人地雙過半,地逾三二免算人;地農役典可多決,抵押分割另循法。」「地」代表應有部分,「三二」代表三分之二;免算人必須是持分超過三分之二。 「整體先看範圍,持分自己處分;書面不能就公告,對價補償負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