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有三種情形:依法徵收、出租人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作答時先判斷屬於哪一種,再套用對應的計算基礎與負擔主體。 徵收的計算基礎是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取餘額的三分之一。終止租約收回的計算基礎是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取餘額的三分之一。 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後,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實際收回屆滿一年後仍不依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 改良土地費用與農作改良物的補償,以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為限。 公有出租耕地若為有償撥用,補償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若為無償撥用,則由需地機關負擔。 核心觀念 一、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所得補償地價扣稅後三分之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依法徵收的土地若為出租耕地,承租人可獲得兩部分補償: 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 由土地所有權人補償:以其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將餘額的三分之一補償給耕地承租人。這筆補償由主管機關在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承租人地價補償額=(所得之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1/3。 作答時依序抓住三個關鍵: 計算基礎是「所得之補償地價」,不必加四成。 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再計算比例。 承租人取得「三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 例如,所得補償地價為9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承租人可得(900-60)×1/3=280萬元。 二、編為建築用地後終止租約:要件與法定用途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判斷時須同時檢視兩個要件: 土地狀態:已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 收回目的: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 「出售作為建築使用」同樣是法定事由,不限於出租人親自興建。 三、收回後未按計畫使用:屆滿一年、得照價收買 依前述規定終止租約者,若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仍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 此處有三個判斷重點: 起算點是實際收回耕地。 期間是一年,不是二年。 法律效果是政府「得」照價收買,屬於裁量,不是「應」。 四、終止租約收回時對承租人的補償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耕地出租人依法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及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改良土地費用以承租人已依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為限。 地價補償:以申請終止租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再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給予補償。 承租人地價補償額=(申請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1/3。 不能直接以「公告土地現值×1/3」計算而省略扣除預計土地增值稅。也不能改用徵收時的「補償地價」作為基礎。 兩類補償須並列:農作改良物限於尚未收穫者,已收穫的作物已歸承租人所有,不在補償範圍內。 五、公有出租耕地撥用:有償看原管理機關,無償看需地機關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徵收的補償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費用負擔依撥用方式區分: 一般(有償)撥用: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 無償撥用: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無償撥用」指機關之間移轉土地不支付對價,並不代表承租人沒有補償可領。負擔補償費用的是取得土地供其使用的需地機關,不是出租機關、原管理機關或原主管機關。 六、各情形比較 情形補償義務或費用負擔地價補償計算 出租耕地依法徵收改良費用與未收穫農作物由政府補償;地價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補償(所得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1/3 編為建築用地後,終止租約收回出租人補償承租人改良費用+尚未收穫農作改良物+(申請終止租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1/3 公有出租耕地有償撥用原管理機關負擔準用徵收規定 公有出租耕地無償撥用需地機關負擔準用徵收規定 常考陷阱 「補償已收穫之農作改良物」:錯在「已收穫」,法定補償範圍是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不能因為前半句「改良土地費用」正確,就判斷整句正確。 「實際收回屆滿二年後,得照價收買」:期間錯誤,應為一年。 「應照價收買」:法條用語是「得」,屬於政府裁量。 「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公式不完整,須先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再取餘額三分之一。 「僅限自行建築才能終止租約」:範圍過窄,出售作為建築使用也屬法定事由。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這是正確的條文敘述,應選。 「補償地價加四成後再扣稅」:徵收補償承租人的計算沒有加四成的步驟。 「扣稅後餘額三分之二補償承租人」:比例錯誤,承租人取得三分之一。 「無償撥用由出租機關或原管理機關負擔」:混淆有償與無償撥用。原管理機關負擔的是有償撥用;無償撥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記憶口訣 「徵收看補價,收回看現值;扣稅取三一,作物未收才補;收回滿一年,政府得收買;有償原管付,無償需地付。」 補充兩點: 「收回看現值」須連同申請終止租約當期與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一起記。 「扣稅取三一」適用於徵收與收回兩種情形:徵收扣的是土地增值稅,收回扣的是預計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