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脈絡:聲請或囑託、審查、公告、異議與調處、確定登記;並區分一般登記公告與無主土地公告。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無主土地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得以書面提出異議,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異議而生權利爭執時,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受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應速予審判。 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這與有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的囑託登記不同。 核心觀念 一、土地總登記:先審查,再公告供權利關係人確認 土地總登記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間內,對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全部土地辦理登記,以建立地籍。依土地法第48條至第62條的程序架構,地政機關受理聲請或囑託登記後,先審查證明文件;審查無誤者即予公告,讓土地權利關係人有機會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經調處成立、裁判確定後,才為確定登記並發給書狀。 聲請或囑託登記如須補繳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作答時,先辨認題目所處的程序階段:是文件審查、一般登記公告、無主土地公告,還是公告期間的異議處理。同樣是「公告」,期間與後續效果仍可能不同。 二、逾期未聲請或逾限未補繳文件:視為無主土地 依土地法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的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已經提出聲請,不代表程序一定能完成;若未依限補繳證明文件,同樣發生視為無主土地的效果。 「視為無主土地」並不等於立即登記為國有,後續仍須經過公告程序: 發生事由: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 法律效果: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公告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登記結果: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而不是「無主土地之登記」或直轄市、縣(市)有之登記。 三、兩種公告期間:十五日與三十日要分清楚 依土地法第58條,公告期間依公告種類而有不同: 比較項目一般登記公告無主土地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55條土地法第57條 適用情形聲請或囑託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以及依第53條逕為登記者逾期無人聲請,或聲請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無異議為確定登記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不得少於」是法定最低期間,不代表只能公告該日數。題目只要出現「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就應連結到無主土地程序,公告期間要用三十日,不能套用一般公告的十五日。 四、公告期間有異議:書面提出,由地政機關調處 依土地法第59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異議要件如下: 提出者:土地權利關係人。 提出時間:公告期間內。 受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提出方式:書面提出,並附具證明文件。 因異議而發生土地權利爭執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法定用語是「調處」,不是調解、仲裁,地政機關也不會自行起訴。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換言之,「地政機關調處」在前,「當事人向司法機關起訴」在後,是前後相接的兩個程序。 五、土地總登記期間:司法機關應設專庭 土地法明定,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受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應速予審判。應掌握三個要點: 特定期間:土地總登記期間。 設庭機關:當地司法機關。 受理案件: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應速予審判。 此規定是為配合土地總登記程序,迅速確定權利歸屬。地籍圖重測、土地整體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雖然也與土地有關,但都不適用這項規定。 六、地籍整理發現公有土地:逕為登記,註明國有 依土地法第53條,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這類土地本來就是公有土地,因此不是「視為無主土地」。因為沒有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可以囑託,所以由地政機關主動逕為登記。逕為登記後,仍依一般登記公告程序公告。 有原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則不同: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欄依其權屬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比較項目有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無保管或使用機關、因地籍整理發現之公有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依據土地法第52條土地法第53條土地法第57條 登記方式囑託登記(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逕為登記(地政機關主動辦理)先經無主土地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所有權人欄依權屬註明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國有公告期滿無異議,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常考陷阱 「已經聲請,就不會視為無主土地」:錯。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仍視為無主土地。 「無主土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錯。應為不得少於三十日;十五日是一般登記公告的期間。 「視為無主土地後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錯。公告機關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逾限未補繳文件,立即登記為國有」:錯。須先公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公告期滿辦理無主土地之登記」或「直轄市有、縣(市)有之登記」:錯。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異議,登記結果是國有。 「異議由地政機關調解、仲裁或起訴」:錯。法定處理方式是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地籍圖重測期間(或土地整體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司法機關應設專庭」:錯。設專庭的期間是土地總登記期間。 「地籍整理發現之公有土地視為無主土地」:錯。它本身就是公有土地,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地籍整理發現之公有土地應辦理囑託登記」:錯。囑託登記適用於有原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地籍整理發現者,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地籍整理發現之公有土地,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縣(市)有」:錯。應註明為國有。 記憶口訣 「一般十五,無主三十;異議調處,總登專庭;發現公有,逕登國有。」 程序鏈:「未申、未補視無主,縣市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登國有。」其中「公告三十日」是簡稱,法定規定是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登記方式對照:「有機關囑託,無機關逕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