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申請期限: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為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繼承登記為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 分清申請主體:原則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聲請;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 記熟逾期效果: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辨認土地法規定的應附文件組合: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區分補正與駁回:資格、代理權、書件及規費問題屬補正事由;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屬駁回事由。代理人為登記申請人之一者,即使不具專業代理資格,登記機關仍應受理。 核心觀念 一、申請主體:會同聲請、單獨聲請與繼承例外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法條使用「聲請」,土地登記規則及實務常使用「申請」,兩者指同一制度。 例如買賣移轉登記,買受人為權利人,出賣人為義務人;贈與移轉登記,受贈人為權利人,贈與人為義務人。贈與雖然沒有對價,仍有登記上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不屬於「無義務人」的情形。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不以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為必要;且此項聲請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須注意:「一人得為全體聲請」不等於該繼承人可以把土地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申請程序與實體權利歸屬必須分開判斷。 二、申請期限與逾期罰鍰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則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聲請。買賣、贈與等一般移轉登記,都適用一個月期限。繼承開始原則上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不是繼承人協議分配或完成遺產分割時。 比較項目一般權利變更登記(如買賣、贈與)繼承登記 申請期限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 申請方式原則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聲請;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 逾期效果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逾期罰鍰判斷時要拆成三部分:計算單位為「每逾一個月」、每期倍數為「一倍」、累計上限為「二十倍」。法條用語為「得處」,屬登記機關得裁量處罰。 罰鍰的計算基礎是應納登記費額,不是土地公告現值、交易價金、土地增值稅或契稅。逾期也不代表從此不能申請登記,申請義務與逾期處罰應分別理解。 三、土地法規定的應附文件 依土地法第七十四條,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這類題目專考法條連接詞,必須一字不差地記住。 文件組合可拆成兩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為一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另一組。前一組內部用「及」,兩組之間用「或」。所有權變更時檢附所有權狀及地段圖;他項權利變更時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寫法正誤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正確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完整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錯誤:把「或」改成「及」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或地段圖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錯誤:連接詞位置顛倒 四、非專業代理的例外:代理人本身就是申請人 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原則上須具備地政士等專業代理資格;但相關規定設有例外,其中包括代理人為登記申請人之一的情形。 例如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給買受人,出賣人本身就是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人,也是該案登記申請人之一。他雖不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仍得代理買賣雙方辦理該案移轉登記,登記機關應予以受理,不能以其無專業資格為由不予受理、駁回或通知補正。 判斷關鍵在於代理人是否為該登記案件的申請人之一,而不是只看有沒有專業證照。適用例外仍須依規定出具委託關係及其他應備文件。 五、補正通知與駁回的區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不是口頭告知即可,也不是從申請日或發文日起算。 情形處理方式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通知十五日內補正 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通知十五日內補正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通知十五日內補正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駁回(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駁回 補正制度處理的是可以補交或修正的程序瑕疵;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屬實體權利爭議,不是補交文件就能解決,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處理,登記機關予以駁回。此外應區分「最初發現可補正的欠缺」(通知補正)與「通知後仍未完成補正」(駁回)兩個階段。 常考陷阱 「繼承登記應由全體繼承人聲請」:錯。任何繼承人均得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不必全體共同提出。 「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錯。正確為六個月;一般登記的一個月也不能套用到繼承。 「贈與登記可在三個月或六個月內申請」:錯。贈與屬一般權利變更登記,期限為一個月。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二倍之罰鍰」:錯。每期為一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才是正確敘述。 「罰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交易價格計算」:錯。計算基礎是應納登記費額。 應附文件把「或」改成「及」、或把「及」改成「或」:正解只有「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具專業代理資格就不予受理、駁回或補正」:先看代理人是否為登記申請人之一;出賣人代理買賣雙方申辦移轉登記,應予受理。 「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通知十五日內補正」:錯。爭執屬駁回事由;資格不符、代理權欠缺、書件不合或欠缺、未繳規費才是補正事由。 「代理權欠缺應直接駁回」:錯。代理權欠缺屬補正事由,須先通知補正。 記憶口訣 「一般一、繼承六;逾月一倍、最多二十。」一般變更一個月,繼承六個月;逾期每月一倍,上限二十倍。 「狀圖成一對,或者他項證。」所有權狀「及」地段圖綁在一起,再「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資格代理、書件規費,十五日補;權利有爭,依法駁回。」補正須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算十五日。 「自己是申請人,代理不設限。」代理人為登記申請人之一,不具專業資格亦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