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登記種類: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費率不同。總登記是千分之二,權利變更登記是千分之一。 抓住繳費主體:兩種登記都由權利人繳納。就土地所有權來說,權利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買賣移轉時則是承買人。不是義務人,也不是雙方共同繳納。 分清地價名稱:登記費的計費基礎是「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不能換成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移轉現值或實際成交價格。 掌握再行出售的處罰要件:土地買賣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就再行出售,依平均地權條例處罰鍰。 注意罰鍰的兩種口徑:題庫同時出現「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與「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兩種答案,要依題目的問法分別作答,不能混成同一個計算公式。 核心觀念 一、土地總登記:申報地價乘以千分之二 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全部所為的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65條,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如果登記的是土地所有權,權利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計費基礎就是申報地價。所以題目問「土地所有權人應按何者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時,答案是申報地價。 作答時要同時確認三個要素: 登記種類是「總登記」; 計費基礎是「申報地價」; 費率是「千分之二」。 只記住費率不夠,計費基礎也不能誤換成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或法定地價。 計算式:總登記費=申報地價×2/1,000。例如申報地價總額為100萬元,登記費就是2,000元。 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乘以千分之一 依土地法第76條,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這句規定要完整記住,因為選項常常只換掉其中一個詞(繳費主體、計費基礎或費率),整句就變成錯的。 計算式:權利變更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1/1,000。 這裡的「或」,是依所登記權利的性質採用適當的基礎。它不是讓申請人挑金額較低的一個,也不是把申報地價與權利價值相加。 土地所有權因買賣而移轉,屬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費,不是以契約上的買賣實價計費。例如申報地價總額為100萬元,登記費就是1,000元。 三、會同申請,不等於雙方共同繳費 土地買賣移轉登記通常由出賣人(義務人)會同承買人(權利人)申辦。但「誰參與申請」和「法律規定誰繳費」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依土地法第76條,繳費主體是權利人;在買賣移轉所有權的情形,就是取得權利的承買人。 所以看到雙方會同辦理的敘述,不能推論登記費要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繳納,也不能認為由義務人繳納。 比較項目土地總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法條土地法第65條土地法第76條 繳費主體權利人(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人(買賣即承買人) 計費基礎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費率千分之二,即0.2%千分之一,即0.1% 四、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的罰鍰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的,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的罰鍰。構成要件依序是: 先有一筆土地買賣; 這筆買賣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 承買人又把該土地出售給他人。 「未辦竣」看的是移轉登記是否已經完成,不能因為已經提出登記申請,就認為一定不符合要件。反過來說,如果只是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但沒有再行出售,也不能套用這項處罰。 這項規定以應納登記費作為計算基礎,「二十倍以下」是上限,不是一律裁處二十倍。例如應納登記費為1,000元,罰鍰上限就是20,000元。 五、題庫的兩種罰鍰口徑要分開辨認 本單元另有一題的答案是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這是條文舊版的規定方式。現行規定則以應納登記費的倍數處罰。作答時直接看題目怎麼問: 題目問法計算基礎答案 處應納登記費多少倍以下之罰鍰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多少比率之罰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 這兩種口徑的金額基礎不同,不能把二十倍和百分之二互相換算,也不能交叉拼成「登記費百分之二」或「移轉現值二十倍」之類的說法。另外,不論哪一種口徑,這種行為都要處罰,所以「免罰」一定是錯的。 常考陷阱 把申報地價換成公告地價:兩個名稱很像,但登記費的計費基礎是申報地價。 看到移轉就選公告現值或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移轉現值是土地增值稅的概念。登記費依土地法,仍以申報地價計算。 以實際成交價格計收登記費:買賣移轉登記費的法定基礎是申報地價,不是買賣實價。 把總登記與變更登記的費率對調:總登記是千分之二,權利變更登記是千分之一。常見錯誤選項是「權利變更登記千分之二」。 誤認由義務人或雙方共同繳費:法定繳費主體是權利人。會同申請不會改變這個答案。 把千分之一看成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是0.1%,千分之二是0.2%,百分之二是2%,要看清分母。 罰鍰倍數記錯:答案是二十倍以下。五倍、十倍、十五倍都是干擾選項。 把二十倍以下當成固定二十倍:前者是裁罰上限,後者是固定金額,意義不同。 忽略再行出售要件:處罰必須同時有「未辦竣移轉登記」和「再行出售」,只看到尚未登記不能判定要罰。 混用罰鍰基礎或選「免罰」:倍數型以應納登記費為基礎,百分比型以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為基礎,兩者不能交叉組合;這種行為也不是免罰。 記憶口訣 「總二變一,權利人繳;申報地價別換掉。」總登記千分之二,權利變更登記千分之一,都由權利人繳納,計費基礎都是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未竣又轉售,登記費二十倍以下;問移轉現值,百分之二。」題目問登記費倍數,就答二十倍以下;題目問再行出售移轉現值比率,就答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