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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錯誤遺漏之更正登記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登記錯誤遺漏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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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辨識更正登記:登記完畢後,發現原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依法定程序予以訂正,稱為更正登記。 掌握原則程序: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原則上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 注意逕行更正的例外: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的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分清更正與賠償:更正登記處理登記內容的錯誤或遺漏;損害賠償處理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造成的損害,兩者要件不同。 辨別對外賠償與內部償還:地政機關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並非與機關對外負連帶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一、更正登記的意義與適用時點 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依此程序所為的登記,就是更正登記。 解題時要連結三個關鍵:登記已完成、原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依法訂正原登記。題目即使加入「辦理土地總登記」的背景,只要描述的是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訂正,仍應辨識為更正登記。 所謂「錯誤」,是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所謂「遺漏」,是指應登記的事項而漏未登記。兩者都是法定事由,並非只有內容寫錯才能更正。更正登記的成立不以已發生損害為必要,不要把損害賠償的要件帶入。 二、原則程序:人、時、事、式、權限 判斷項目應掌握內容 發現者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 時間登記完畢後。 事由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 方式以書面聲請。 查核及核准機關該管上級機關。 程序效果經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 條文採取「非……不得……」的寫法,表示書面聲請及上級機關查明核准,是原則上不可省略的程序。不能僅因當事人口頭表示登記有誤,就認為可以直接更正;也不能將核准機關改寫為原登記機關。 三、例外: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土地法第69條另設但書: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看到「登記人員疏忽」就直接套用例外,也不能只因當事人提出某份資料,就認為符合「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答題時應先掌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的原則,再判斷是否符合但書。 四、與其他登記名稱的區別 登記類型辨識重點 更正登記訂正原登記的錯誤或遺漏,須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例外得逕行更正)。 更名登記處理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不能僅因名稱中有「更」字就選用。 標示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處理標示或權利內容在登記後的實際變動,應與原登記錯誤的訂正區分。 塗銷登記將已登記的權利或事項予以塗銷,與訂正錯誤或補正遺漏的意義不同。 查封登記屬限制登記,用以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不能用來指稱登記錯誤的訂正程序。 預告登記以保全請求權為目的,屬限制登記,與更正原登記不同。 判斷登記種類,要看辦理原因與目的。看到「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加上「書面聲請上級機關查明核准」這組完整敘述,就應直接連結更正登記。 五、相關損害賠償:機關賠償、人員償還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因此,不能將機關責任理解為毫無例外或毫無上限。 依土地法第70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前述損害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的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此處應區分兩層關係: 對受損害人(外部):由該地政機關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有重大過失的登記人員(內部):由該人員償還,款項撥歸登記儲金。 依土地法第71條,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機關拒絕賠償,並不表示受損害人就不能再尋求救濟。 常考陷阱 把更正登記換成其他登記名稱:原登記有錯誤或遺漏而依法訂正,應選更正登記,不能因文字相近而選更名、變更、標示變更或塗銷登記;查封、預告登記屬限制登記,更不相干。 忽略「登記完畢後」:這是本條的重要時間要件,不要與登記尚未完成時的補正程序混為一談。 把發現者限縮為利害關係人:條文明列「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登記人員也包括在內。 把書面聲請改為口頭聲請,或把核准機關改為原登記機關:原則程序明定須以書面向該管上級機關聲請查明核准。 混淆原則與例外:原則須經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必須同時符合「純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與「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才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把重大過失寫成連帶賠償:「由該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是典型錯誤寫法。正確是機關對外負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的人員負償還責任,款項撥歸登記儲金。 混用更正與賠償的事由:更正程序的事由是「錯誤或遺漏」;損害賠償的事由則是「錯誤、遺漏或虛偽」,並須因此受有損害。 誤以為機關拒絕賠償即無救濟:經地政機關拒絕者,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記憶口訣 「登完有錯漏,書面報上核;疏忽有原證,機關逕行更。」依序記住完成登記、錯誤遺漏、書面聲請、上級核准,以及逕行更正的例外。 「對外機關賠,重大過失人員還,償還撥歸儲金;機關若拒絕,司法去起訴。」抓住「賠償」與「償還」的差別,就能排除誤寫為連帶責任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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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依法應申請上級機關查明核准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A) 更名登記 (B) 更正登記 (C...
  3. 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所為之登...
  4.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經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所為之登記稱為:(A)更名登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