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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錯誤遺漏之損害賠償與登記儲金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10
登記錯誤遺漏之損害賠償與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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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登記損害賠償的三種原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並須因此發生損害。 區分兩層責任:對受損害人由該地政機關負責;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地政機關才可向其求償。 記住請求程序:先向地政機關請求;遭拒絕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登記儲金以所收登記費的百分之十提存,專供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的賠償。 核心觀念 一、登記損害賠償的成立與責任主體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解題應依序確認登記有瑕疵、發生損害,以及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不能只看到登記錯誤,就認為必然有賠償。 錯誤:登記內容有不正確的情形。 遺漏:應登記的事項有漏未登記的情形。 虛偽:登記有不實的情形。 三種情形都在規定範圍內,並非只有「錯誤」或「遺漏」才可能成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登記瑕疵必須造成損害;若尚未造成損害,不能僅憑瑕疵本身就請求損害賠償。 本單元最常考的是由誰負責。依本制度對外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是「該地政機關」。不要因實際承辦者是登記人員,就把法定賠償義務人改成承辦人;也不要因申請登記可能由地政士代理,就選成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人。 此外,第68條對賠償金額設有限制: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判斷時須注意法條採取的時間點是「受損害時」。 二、機關賠償與人員求償是兩層關係 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因此,解題時必須先辨認題目是在問「人民向誰請求賠償」,還是「機關得否向人員求償」。 比較項目對外損害賠償對內求償 請求者因登記瑕疵受損害之人已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地政機關 請求對象該地政機關有重大過失之登記人員 判斷重點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並注意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例外登記人員是否具有重大過失 款項去向由地政機關賠償(以登記儲金支應)由登記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重大過失可理解為連一般人通常應有的基本注意都顯著欠缺,不能與輕過失混為一談。題目若問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後,何時得向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應抓住「重大過失」這個門檻。 「抽象輕過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具體輕過失」是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這些用語雖然也與注意義務有關,責任標準卻比重大過失嚴格,不能取代本制度明定的重大過失要件。「通常事變責任」更是不問過失的責任,也不是此處的求償標準。 三、賠償請求遭拒絕的救濟程序 土地法第71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作答時可掌握以下順序: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 向該地政機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這裡處理的是「損害賠償請求遭拒絕」的救濟。題目既已限定此一情境,就應直接對應法條所定的起訴途徑,不要因對方是行政機關,便直覺選擇提起訴願。 向行政院申訴、向立法院或監察院告發,都不是本條規定的處理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政機關申請仲裁,也都不是本條指定的救濟方式。受損害人也不能略過地政機關,直接向登記人員求償。 四、登記儲金的來源、比例與用途 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必須把「誰提存、以何者計算、提存多少、作何用途」一起記住。 項目正確內容 提存主體地政機關 計算基礎所收登記費 提存比例百分之十,即10% 法定用途專備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之賠償 補充來源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之賠償,由該人員償還後撥歸登記儲金 例如地政機關收取登記費合計100萬元,依百分之十計算,應提存10萬元作為登記儲金。計算基礎是所收登記費,不能改以土地價值、申報地價或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登記儲金是從已收取的登記費中依法提存;不能把此規定理解成向申請人另外加收百分之十的登記費。其用途具有專用性,也不能視為可任意支應一般行政開銷的經費。 常考陷阱 「由辦理登記人員直接負責賠償」:混淆對外賠償與對內求償。依本制度,對外賠償義務人是該地政機關,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更非賠償主體。 「登記人員有輕過失,機關即可求償」:求償門檻是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通常事變責任都不是答案。 「受損害人必須先證明承辦人重大過失」:把機關對人員求償的要件,錯放到人民請求賠償的判斷中。 「登記有錯,機關一律賠償」:仍須有損害及因果關係,並注意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的例外。 「遭機關拒絕後提起訴願、申請調處、調解或仲裁」:本單元問賠償請求遭拒絕的救濟,關鍵是向司法機關起訴。 「向行政院申訴、向立法院或監察院告發」:看清機關性質,法條指定的是司法機關。 「直接向登記人員求償」:向登記人員求償的是地政機關,不是受損害人。 「提存百分之一、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五」:正確比例為百分之十;看到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也應排除。 「按土地價值提存百分之十」:比例雖正確,計算基礎仍錯誤,應以所收登記費計算。 記憶口訣 「錯漏虛偽機關賠,重大過失向員追;請賠遭拒司法訴,登費一成儲金備。」 條文順序可連記:六八賠償、七十儲金與求償、七一起訴。看到責任主體、過失程度、拒絕後救濟與提存比例,就能迅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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