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區域計畫涵蓋範圍判斷擬定機關:跨省(市)、跨縣(市)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擬定;跨鄉、鎮(市)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由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 區域計畫原則上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遇法定三種情形(重大災害、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得隨時檢討變更。 核心觀念 一、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先看跨越的行政區層級 《區域計畫法》第5條依計畫涵蓋的行政區範圍決定擬定機關。作答時先辨認題目是跨省(市)、跨縣(市),還是跨鄉、鎮(市),再對應主管機關。 區域計畫涵蓋範圍法定擬定機關判斷關鍵 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統籌擬定 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中央主管機關仍由中央擬定,不是省主管機關 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縣主管機關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遇到「跨越兩個縣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選項若列具體機關名稱,應選內政部。 擬定機關與審議組織必須分清楚。各級主管機關設有區域計畫委員會,負責區域計畫之審議;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不等於內政部,不能因名稱中有「區域計畫」就把委員會當成擬定機關。行政院、經濟部也不是本條所定的擬定機關。 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如應擬定而未能擬定,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這是補充機制,不改變通常由縣主管機關擬定的基本規則。 二、核定後的公告實施與公開展示 依第10條,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並應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作答三要點: 誰公告:擬定計畫之機關。 何時起算:接到核定公文之日,不是計畫擬定完成日或公開展示日。 期限多久:40日內公告實施。 項目公告實施公開展示 數字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日內展示期間不得少於30日 性質辦理期限(最遲多久要公告)最短展示期間(至少要展示多久) 場所/對象由擬定計畫之機關公告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三、公告實施後與都市計畫的銜接 依第11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 本條涵蓋兩種情形:原本沒有計畫而應新擬定,以及已有計畫但須配合變更。條文列舉的計畫種類是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即都市計畫法上都市計畫的三種類型)。 選擇題選項若僅給「主要計畫、綱要計畫、細部計畫、特定區計畫」,四者中只有特定區計畫是條文列舉的計畫種類。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是都市計畫的「層級」,不是本條所列的「種類」;綱要計畫更與本條無關。 四、通盤檢討:每5年一次 依第13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掌握「誰檢討、多久檢討、如何處理」:由擬定計畫之機關辦理,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再依檢討結果作必要之變更。定期檢討不等於每次都必須變更。 五、得隨時檢討變更的三項法定情形 第13條但書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不必等到5年通盤檢討: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包括災害已發生,也包括為避免重大災害而須變更。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須為「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不能擴大成一般開發。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注意法定組織名稱,不可改成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其他機關。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不是本條列舉的隨時檢討變更事由。此句看似合理,但法條僅列上述三款,屬典型干擾選項。 比較項目定期通盤檢討隨時檢討變更 時間規則每5年一次符合列舉情形時,不必等5年 判斷依據視實際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變更重大災害、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辦理機關擬定計畫之機關 常考陷阱 「跨兩縣(市)由省主管機關擬定」:錯在層級。跨省(市)與跨縣(市)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只有跨鄉、鎮(市)才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擬定」:委員會負責審議,不是擬定機關;應選內政部。 「由行政院或經濟部擬定」:區域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跨鄉、鎮(市)應擬定而未能擬定,上級不得介入」:錯。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核定後50日、60日或70日內公告實施」:均錯,應為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日內。 「公開展示40日」或「展示不得少於40日」:40日是公告期限,展示期間是不得少於30日,兩個數字不要對調。 「公告實施後應配合擬定主要計畫、綱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條文列舉的是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四選一時選特定區計畫。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自行擬定特定區計畫」:錯。辦理機關為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未依限辦理時才由上級代為擬定或變更。 「每年、每2年或每10年通盤檢討」:均錯,正確為每5年。 「重大災害須已發生才可隨時變更」:漏了「避免」重大災害亦屬法定情形。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得隨時檢討變更」:非第13條列舉事由,是「何者非」題型的標準答案。 記憶口訣 「跨省跨縣中央擬,跨鄉由縣來處理;接文四十公告行,展示至少三十天,五年通檢看實情。」 「災、建、會」: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沒有「國防、經濟」。 「市鎮、鄉街、特定區,當地都計來辦理」:公告實施後應擬定或變更的計畫種類及辦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