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遊憩用地記比例: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應依事業計畫設置必要的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中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工廠防污記丁種:既有合法工廠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得將毗連的農牧用地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原保地住宅記丙種: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且位於法定區位者,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作答先看目的,再看條件:同為變更編定,遊憩事業考面積比例;工廠污染防治與原住民住宅則考變更後的用地類別及適用要件。 核心觀念 一、遊憩用地:保育綠地至少占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的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中,保育綠地面積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 這項規定分成三個層次掌握:第一,適用情形是「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第二,應設置的內容包含保育綠地與公共設施;第三,百分之三十的最低比例,規範對象是保育綠地本身,不是保育綠地加公共設施的合計面積。 計算時,分母是變更編定面積。例如變更編定面積為一萬平方公尺,保育綠地至少應有三千平方公尺;若僅設置二千平方公尺保育綠地,即使另有一千平方公尺公共設施,保育綠地仍未達最低比例。 「不得少於」表示最低門檻:等於百分之三十符合要求,超過百分之三十也符合;不能將它理解為固定比例或最高上限。 二、既有合法工廠:為污染防治設備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既有合法工廠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得依法將毗連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此處最重要的對應關係是「工廠污染防治設備」與「丁種建築用地」,因為丁種建築用地本來就是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使用的建築用地。 適用條件應連在一起記憶,不能只看到「工廠」兩字就判斷: 工廠資格:須為既有合法工廠,不能省略「既有」或「合法」的限制。 申請目的: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而有用地需要。 土地關係與原編定:申請變更的土地是與工廠毗連的農牧用地,須注意「毗連」及「農牧用地」兩項條件。 變更結果: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題目即使強調原土地是農牧用地,仍應依變更後的法定用途判斷。不能因土地原供農牧使用,就選擇甲種或乙種建築用地;也不能因土地可能位在山坡地,就直接改選丙種。 三、原住民保留地住宅:整體規劃、政府核准與指定區位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且位於規定區位者,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本項規定的區位包括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以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這些區位多屬山坡地或森林、風景等環境,與丙種建築用地的使用性質相符;其中「山坡地範圍內」是限定農業區的重要文字,不宜簡化成所有農業區均可適用。 程序上應分清楚兩個機關的角色:公所負責整體規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核准。不能將整體規劃誤寫成個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規劃,也不能把公所當成核准機關。 本項應完整串聯為:「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加上「公所整體規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及「指定區位」,得變更編定的結果才是丙種建築用地。不是只要具有原住民保留地身分,就當然變更為丙種。 四、三種情境的快速比較 申請情境關鍵條件應記結論 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依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 既有合法工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土地為毗連農牧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公所整體規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位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得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常考陷阱 把百分之三十換成百分之五、十或二十:遊憩用地的保育綠地最低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其他較低比例均不正確。 將保育綠地與公共設施合計達三成:兩者都應依事業計畫設置,但三成門檻是針對保育綠地,不能以公共設施補足。 把「不得少於」寫成「不得超過」:前者是下限,後者是上限;讀到限制用語時,應先確認方向。 工廠防污誤選甲、乙、丙種:既有合法工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的法定對應是丁種,原編定為農牧用地不會改變答案。 省略合法、毗連或污染防治目的:本項有特定適用條件,不能推論任何工廠均可將任何農牧用地依此申請變更。 原保地住宅誤選甲、乙或丁種:符合本項計畫、程序及區位要件時應選丙種;不要因為是住宅用途就直覺選乙種,也不要因位於農業區就選甲種。 規劃與核准機關對調:公所整體規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順序與角色不可互換。 將「得變更」理解為自動變更:「得」表示依法具備申請變更的可能,不代表符合用途描述後,原土地編定便當然改變。 記憶口訣 「遊憩綠三成,工廠防污丁,原保住宅丙。」 再補上條件一起背:「工廠既有又合法,農牧毗連為防污;原保公所整體劃,市縣核准看區位。」口訣用來快速定位,作答仍須核對目的、程序與土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