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三種地價:公告地價與地價稅有關;公告土地現值與土地增值稅有關;法定地價是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 掌握土地稅法對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及公告現值的法定定義。判斷時看法律要件,不能只憑土地外觀或日常用語。 區分公告週期:公告地價原則上每二年重新規定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每年公告一次(每年一月一日),兩者不可顛倒。 認識地價形成程序: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都要經地方主管機關查估,再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查估與評議是同一程序的前後階段,不能拿來區分兩種地價。 核心觀念 一、土地稅法的土地名詞:看法定範圍與核准依據 名詞法定定義判斷重點 都市土地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以是否位於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範圍內為準。 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是相對於都市土地的概念,不是專指農地。 工業用地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包括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也包括政府核准供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 公告現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定義的結尾是「土地現值」,不是「公告地價」。 都市土地的判斷標準是都市計畫的法定範圍,與人口多寡、建築密度無關,也不看土地是否位於直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即使實際作農業使用,仍屬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以外的土地,也不當然都是農業用地。 工業用地要注意依法核定或政府核准的法律依據。不能因為土地上實際設有工廠,就直接認定符合定義。反過來說,也不能把工業用地限縮為「工業區內的土地」,而漏掉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 二、自用住宅用地:身分、戶籍與使用狀態都要符合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閱讀選項時,可拆成以下要件: 設籍者身分: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符合其中一種身分即可,不要求全體都設籍。 戶籍要件: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能只以實際居住代替。 使用要件:須屬住宅用地,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 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等。兄弟姊妹屬旁系親屬,僅由兄弟姊妹設籍,不符合本項身分要件。另須分清名詞定義與各稅目優惠的適用條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不代表當然符合所有優惠稅率,仍須依各優惠規定另行審查。 三、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用途、週期與程序 比較項目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 主要課稅關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礎,並據以核課地價稅。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審核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公告週期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每年公告一次,於一月一日公告。 與市價的關係通常較低,與市價差距較大。一般比公告地價更接近市價,但不等於個別土地的實際成交價格。 形成程序地方主管機關查估,再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公告。同樣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再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公告。 考試以「公告地價對地價稅;公告土地現值對土地增值稅」作為基本配對,這個方向正確。精確而言,地價稅是依土地所有權人的申報地價(地價總額)計徵。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為基礎: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因此公告地價是地價稅稅基的重要基礎,但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土地增值稅也不能簡化成「公告土地現值直接乘稅率」。公告土地現值用來審核申報移轉現值,實際課稅仍須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規定計算。只問兩種公告價格用途的選項,先掌握稅目配對即可;追問實際稅基時,再作精確區分。 程序方面,查估與評議並非二擇一。兩種地價都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查估,再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若選項說其中一種只由委員會評議決定、另一種只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就是用程序階段製造假差異。 四、「公告現值」就是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稅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即使選項把公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法規依據(平均地權條例)都寫對,只要最後把公告現值解釋成「公告地價」,整句仍然錯誤。兩者都由政府依法公告,但名稱、用途與公告週期都不同,不能互換。 五、法定地價:抓住「所有權人依法申報」 依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辨識時要同時抓住三個關鍵:「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申報」。 名稱由誰決定辨識關鍵 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申報「所有權人申報」+「土地法」 公告地價政府查估、評議後公告政府公告,關聯地價稅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現值)政府查估、評議後每年公告政府公告,關聯土地增值稅 標準地價主管機關依地價調查評定由機關評定,不是所有權人申報 「法定地價」的「法定」,指依土地法規定程序申報而成立,不是指「政府依法公告」。題目把「公定地價」「標準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列為干擾選項時,只要題幹出現「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答案就是法定地價。「公定地價」不是土地法對此所用的法定名稱。 常考陷阱 公告週期倒置:「公告地價每年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每三年一次」是錯的。正確是:公告地價原則上每二年重新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稅目互換:公告地價配土地增值稅、公告土地現值配地價稅,都是基本用途配對錯誤。 接近市價說反:「公告地價比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是錯的。公告土地現值較接近市價,但也不必然等於成交價。 以查估、評議製造假差異:兩種地價都經查估再評議,不能用這兩個階段區分兩種公告價格。 偷換定義末尾名詞:公告現值的定義若以「公告地價」結尾,就是錯誤,正確應為「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前半段機關與法規寫對,不代表整句正確。 誤判正確的定義: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自用住宅用地的條文原句常以正確選項出現,熟記原文才不會誤判為錯誤。 漏掉自用住宅要件:只有設籍,還要確認無出租、無營業;只有實際居住,不能代替戶籍登記;設籍者限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看到「依法」「公定」就亂選:題幹強調「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申報」,應選法定地價,不是公告地價、公定地價或標準地價。 記憶口訣 「地價管地價稅,現值管增值稅;地主依法報,名稱叫法定。」 「地價兩年一規定,現值每年元旦公告;查估評議一條龍,不是二選一。」 「自宅三關:誰設籍(本人、配偶、直系)、有戶籍、不出租不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