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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荒地之界定、荒地稅與閒置農地照價收買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5
空地荒地之界定、荒地稅與閒置農地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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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的空地認定:建築改良物價值門檻分別為基地申報地價的20%、10%,不可混用。 掌握土地法的荒地定義: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 熟記農業用地閒置的處理程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辦理,才加徵荒地稅。 記住荒地稅與照價收買的數字: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加徵滿3年仍不使用,得按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照價收買。 核心觀念 一、土地法:依土地編定用途及使用情形區分空地、荒地 土地法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即使土地上已有建築物,也不代表一定排除空地認定;其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者,仍視為空地。判斷時要先看土地用途,再看是否依法使用,以及既有建築改良物是否達到法定價值門檻。 土地法所稱荒地,則是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的土地,不屬於荒地。因此,「空地」與「荒地」不能只憑土地外觀區分:沒有房屋的土地未必就是法律上的空地,長滿雜草也不是認定荒地的唯一標準,關鍵在於編定用途與是否依法使用。 二、平均地權條例:空地的認定條件較具體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空地,適用的土地範圍為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其公共設施條件為: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在有自來水地區,並須已完成自來水系統。在這些條件下,再依下列使用情形認定: 仍未依法建築使用:符合前述土地範圍及設施條件,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雖已建築使用,但利用程度不足: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 第二種情形具有雙重要件:除了價值比例低於10%,還必須有地方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不能只看到建築物價值偏低,就直接認定符合這一類空地。 比較項目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 空地認定的土地範圍編為建築用地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公共設施條件無特別規定道路、排水、電力設施已完成;有自來水地區並完成自來水系統 建築改良物價值門檻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視為空地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地方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 荒地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限期使用或命委託經營,逾期仍未辦理者加徵荒地稅 兩部法律的價值比例,分母都是所占地基或基地的申報地價,不是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或市價。「不及」表示低於該比例,等於門檻者並不包括在內。 三、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農業用地閒置與荒地稅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並非一經發現就直接加徵荒地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須經下列程序: 農業用地有閒置不用的情形。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 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之荒地稅。 本條的機關分工是重要考點:地方政府負責報請及後續通知,法定核准機關是內政部。不能因為標的是農業用地,就把核准機關換成農業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餘文字全對、只改了核准機關,仍屬錯誤敘述。 倍數也要連同計算基礎一起記憶:法條是「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不是按地價計算,也不是改按應納地價稅加徵。作答時應辨識「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三個關鍵,常見干擾選項為1倍至2倍、2倍至4倍、2倍至5倍。 四、加徵荒地稅滿三年後的照價收買 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此處的三年,是以「經加徵荒地稅」為前提起算的期間,不能僅以土地閒置三年,或通知限期使用後經過三年,取代法定要件。常見干擾數字為一年、二年、四年。 條文使用的是「得」照價收買,並非滿三年就當然完成收買,也不是一律必須收買。期間屆滿之外,仍須具備「仍不使用」的情形。 此種照價收買的地價,應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必須完整掌握「收買當期」與「公告土地現值」兩個要素:不是最初閒置時的價格,也不是開始加徵荒地稅時的價格;更不能因為看到「照價」二字,就直接選申報地價或公告地價。 常考陷阱 把空地門檻寫反:土地法是20%;平均地權條例是10%。看到比例題,先確認題目指定哪一部法律。 認為有建築物就不可能是空地:兩部法律均有建築改良物價值不足的規定,仍可能落入空地認定。 將平均地權條例的10%當成唯一條件:已建築使用者,還須經地方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並注意土地範圍及設施條件。 將公有土地全部納入:平均地權條例此處列的是「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不能省略「非公用」。 把荒地限縮為農業用地:土地法的定義還包括「其他直接生產用地」,且核心是未依法使用。 把核准機關改成農業主管機關:選項寫「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即為錯誤,正確是報經內政部核准。看到敘述很長、數字都對的選項,更要逐一核對機關名稱。 混淆倍數與年限:荒地稅加徵幅度是1倍至3倍;照價收買的期間條件是加徵滿3年,兩者用途不同。 將「得收買」改成「應收買」:或省略「仍不使用」,都會改變法定要件。 以公告地價、申報地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市價作為收買標準:本條應選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記憶口訣 「土二平一,內政核准;田賦一至三,滿三仍不用;收買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土二平一」指土地法20%、平均地權條例10%;其餘依序串起核准機關(內政部)、荒地稅基礎與倍數(應納田賦1倍至3倍)、收買年限(加徵滿3年)及收買價格標準(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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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 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下列收買地 價標準何者正確? (A)收買...
  3.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應如何計算?(A)公告地價(B)申報地價(C)...
  4.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
  5.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多少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