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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必要性評估、選址審議與競合徵收核定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公益性必要性評估、選址審議與競合徵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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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熟記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的五大法定因素: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地價因素」不是獨立列舉的類別。 選址原則的方向要記清楚:儘量避免耕地,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徵收案件採合議制,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性質相同者,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核心觀念 一、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五大法定因素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因素,綜合評估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事業屬於公共建設,不代表當然可以徵收。 公益性看興辦事業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必要性看是否非取得這些土地不可,以及選址與範圍是否適當。答題時要把「事業有公益目的」與「有必要徵收這些土地」分開思考。 評估因素主要內容 社會因素受影響人口的多寡與年齡結構、對周圍社會現況的影響、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的影響、對居民健康風險的影響。 經濟因素對稅收、糧食安全、就業或轉業人口的影響;徵收費用及政府財務支出負擔;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的影響。 文化及生態因素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的改變;對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的影響。 永續發展因素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等。 其他因素依徵收計畫個別情況,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的事項。 注意:徵收費用、財務負擔屬於「經濟因素」的一環,法條並沒有把「地價因素」單獨列為評估類別。選項若把「地價因素」與社會、經濟並列,就是錯誤組合。 二、選址原則:公有優先、耕地避免、特殊土地加強保護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勘選時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土地類別選址規則作答關鍵 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無使用計畫者,應優先使用。方向是「優先使用」,寫成「避免使用」就是錯的。 耕地應儘量避免。屬於避免要求,不是一律不得徵收。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輸電線路等事業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保護強度高於「儘量避免」,但仍有法定例外。 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無法避免時,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是「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不是絕對禁止,也不是不必考量。 本段的核心是區分三種用語:「優先使用」、「儘量避免」、「原則不得徵收」。三者的規範方向與強度不同,不可互換。尤其要注意,公有土地與國營事業土地的規則方向,恰好和耕地相反。 三、徵收案件審議:合議制與成員比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計算方式: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合併計算,不是兩類各占二分之一。 性質是下限:二分之一或超過二分之一都符合規定。 是組成比例,不是表決門檻:這個比例規範審議組織的成員結構,不是徵收案通過所需的同意比例。 易混淆數字: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二都不是本條的比例。 四、同一土地競合徵收的核定原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性質相同者,以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判斷順序標準 第一層比較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 第二層(性質相同時)比較申請之先後。 以下都不是法定核定原則:申請單位的層級、事業規模或面積大小、計畫金額、安置計畫是否妥善。安置計畫屬於徵收計畫內容的審查事項,不能取代競合時的核定標準。 常考陷阱 「應避免使用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錯。方向顛倒,正確是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的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應儘量避免耕地」:正確。注意不要和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原則不得徵收」混淆。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正確。若選項寫成「任何情形一律不得徵收」,就忽略了國防、交通、水利、重大建設等法定例外。 「遇有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正確。若改成「絕對不得徵收」或「無須考量」,都是錯的。 評估因素混入「地價因素」:錯。法定類別是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看到含「地價因素」的組合,直接排除。 審議比例寫成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二:錯。正確是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少於二分之一。 競合徵收依機關層級、事業規模或安置計畫決定:錯。正確是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準,性質相同再看申請先後。 記憶口訣 評估:「社、經、文生、永續、其他」五大因素依序為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沒有「地價」,費用要歸入「經」。 選址:「公國先、耕地避、特農禁(有例外)、文資讓」公有與國營事業土地優先使用;耕地儘量避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但有法定例外;古蹟、遺址、歷史建築於可能範圍內避讓。 審議:「專民合計至少半」 競合:「先比輕重,再比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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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其中...
  4. 14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其核定原則為: (A)以其申請書之安置計畫妥善性為核定原則(B)以其申請之單位層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