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原因,再判斷撤銷或廢止:原徵收本身有瑕疵(作業錯誤、公告時都市計畫已規定其他開發方式),應撤銷;徵收後才發生變動(工程變更設計、開始使用前事業或計畫改變、使用中情事變更),應廢止。 結果相同、原因不同: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作業錯誤」應撤銷,「工程變更設計」應廢止。 掌握時間點用語:「公告徵收時已規定」屬撤銷;「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改變,或「已開始使用、尚未完成使用」因情事變更,屬廢止。 記清程序與列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未完成使用前每年檢討興辦事業計畫,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權利回復有原則與例外: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申請於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核心觀念 一、撤銷與廢止的判斷架構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以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為對象,分別列出「應辦理撤銷徵收」與「應廢止徵收」的法定情形。作答時不能只看到「土地已不需要」就選撤銷,必須辨認題目描述的原因與時間點,再對照法定類型。 比較項目撤銷徵收廢止徵收 理解方向徵收當初就有瑕疵,不應徵收徵收當初合法,事後發生變動而不再需要 工程範圍問題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開發方式問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開發方式改變 其他情形—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取得方式改變;已開始使用、尚未完成使用,因情事變更已無徵收必要 申請程序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應辦理撤銷徵收的情形(共兩款)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關鍵字是「作業錯誤」,代表當初徵收作業就出錯,該土地本來就不該被徵收。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的時間關鍵是「公告徵收時已規定」:都市計畫早已安排用市地重劃、聯合開發等方式取得土地,卻仍以徵收方式辦理,屬徵收當初即不應為之,故應撤銷。題目選項若寫「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即為撤銷原因。 聯合開發另有但書: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適用此款撤銷規定,不能把所有聯合開發土地一概認定應撤銷。 三、應廢止徵收的情形(共三款)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作業錯誤結果相似,但原因是事後變更設計,故屬廢止。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四種變動任一發生即構成,不必同時具備。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因此,已開始使用並不等於不能廢止,只要尚未完成使用且因情事變更已無徵收必要,仍應廢止。另外,「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的法定效果是廢止徵收,不是撤銷,也不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收回權是另一套制度,以徵收補償費發給後未依計畫期限使用等為要件),更不是以「舉行聽證」作為處理方式。 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義務與年度檢討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檢討義務的終點是「完成使用」,不是「開始使用」;列管機關是需用土地人的上級事業主管機關,不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申請程序(第50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撤銷與廢止的申請主體相同,都是需用土地人。 若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應撤銷或應廢止之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時: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合規定者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仍不服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重點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並非可以單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原則上的申請人仍是需用土地人。 事項法定角色 每年檢討興辦事業計畫需用土地人 列管興辦事業計畫需用土地人之上級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有關機關審查後申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 六、撤銷或廢止後,他項權利與耕地租約的處理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不能認為撤銷或廢止後,土地上原有的權利關係都會自動恢復。 例外: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此例外僅限抵押權、典權,不能擴張到其他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 常考陷阱 作業錯誤與工程變更設計對調:兩者都造成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作業錯誤」→撤銷,「工程變更設計」→廢止。題目問撤銷原因,選項出現「工程變更設計」即為錯。 看到開發方式就一律選廢止:「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撤銷;「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開發方式改變→廢止。先看時間用語。 開始使用前事業改變誤選撤銷、收回權或聽證:法定效果是廢止徵收。 使用中情事變更誤認為撤銷:已開始使用、尚未完成使用,因情事變更已無徵收必要→廢止。 列管機關改成地方政府:「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是錯誤寫法,正確為「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檢討期間寫錯:是「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每年」檢討,不是開始使用前或其他期間。 申請人改成地方主管機關單獨申請:原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方主管機關須會同需用土地人等審查,不能「單獨」申請。 權利回復的原則與例外顛倒:「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得予回復」錯誤(原則不予回復);「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原抵押權或典權不予回復」也錯誤(例外准予回復)。 記憶口訣 「錯了撤,變了廢」:當初就錯(作業錯誤、公告時已規定其他開發方式)→撤銷;後來才變(變更設計、使用前改變、使用中情事變更)→廢止。 「作錯撤,設變廢;公告已定撤,使用前改廢。」 「需用申請、中央受理;年年檢討、上級列管。」 「原權不復,抵典例外。」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回復;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