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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保留徵收與徵收土地之民間投資開發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7
土地徵用、保留徵收與徵收土地之民間投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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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徵用是為因應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的用地需求,取得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一定期間的使用,不直接取得所有權。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徵用土地每年使用補償費,按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不能套用徵收補償的市價或加成概念。 保留徵收是就將來需用的土地,預先核定公布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的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開闢交通路線等經申請核定延長者,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徵收土地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要能辨認土地徵收條例第56條所列的開發方式,並與「調整地形、整體開發」等土地整理或工程手段區分。 核心觀念 一、土地徵用:臨時使用與所有權徵收的區別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判斷時先看工程需求是否具有臨時性,再看標的是否為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的法定事由不能改寫成興辦「繼續性」公共建設工程。 徵用與徵收最重要的差別在於取得的權利不同:徵用取得一定期間的使用,徵收則取得所有權。徵用期間過長,對所有權人的影響接近長期剝奪使用,因此法律設有請求徵收所有權的機制。 二、徵用逾三年的請求徵收機制 有下列任一情形,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徵用期間逾三年。 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 所有權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作答時應把「期間門檻(逾三年)、通知義務(申請徵用前書面通知)、請求期限(三十日)、法律效果(不得拒絕)」連在一起記憶。 「逾三年」指超過三年;分次徵用則須注意合計期間,不能因每一次都未超過三年,就認為沒有請求徵收的可能。所有權人也不必等到實際使用超過三年才提出請求,而是以收到通知書作為三十日期間的起點。 依上述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一般徵收後依法申請收回的制度,不能套用在這種由所有權人主動請求徵收的情形。 三、徵用土地的使用補償費 土地徵用的每年使用補償費,按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這是使用土地所給付的補償,與取得所有權所給付的徵收補償,性質及計算基準應分開記憶。 計算式:每年土地使用補償費=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0%。例如,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每年使用補償費即為50萬元。題目若提供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應先乘上土地面積求出總額,再乘百分之十。 這個數字專指土地的使用補償,不要與土地改良物混為一談,也不要把「公告土地現值」誤認為「公告地價」或「市價」。 四、徵收土地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6條,政府依法徵收的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條文所列方式包括: 設定地上權 出租 信託 聯合開發 委託開發 合作經營 辨識關鍵:這些都是政府提供土地、安排權利或與民間合作經營開發的法律上權利安排方式。「調整地形」與「整體開發」不屬於本條所列的開發方式,這兩者是土地整理或開發手段的用語,即使與土地開發有關,也不能選入。 五、保留徵收:先保留將來用地,尚未立即徵收 依土地法第213條,保留徵收是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核心是先確定範圍並管制使用,以保全將來取得用地的可能性。 看到「將來所需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等描述,應判斷為保留徵收。「預告徵收」「預設徵收」「限定徵收」都不是土地法對此制度的名稱。 依土地法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如政府為開闢交通路線而保留徵收者,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延長須經申請核定,並非期限屆滿就自動延長。 比較項目土地徵用保留徵收 法源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土地法第213條、第214條 制度目的供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使用保全舉辦事業將來需用的土地 主要效果取得一定期間的使用預先核定公布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徵收的使用 「三年」的意義逾三年或多次合計逾三年,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所有權保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應記數字三年、三十日、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原則三年;經申請核定延長(如開闢交通路線),延長以五年為限 常考陷阱 把「臨時性」改成「繼續性」:徵用的法定事由是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用語一換就錯。 把「三年」改成「六年」或其他年數:單次徵用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合計逾三年,才觸發書面通知及請求徵收機制。選項出現一年、二年、一年六個月、六年都不對。 混淆通知與請求的主體與時點: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用前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 認為需用土地人可以拒絕:所有權人依法請求徵收所有權時,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主張請求徵收後「必要時得申請收回」:因徵用而請求徵收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9條申請收回,這類選項是錯的。 混用補償基準:徵用土地每年使用補償費是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依市價」「依公告土地現值」「依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都不符。 把延長五年當成原則期間:保留徵收原則不得超過三年;經申請核定延長者,延長期間才以五年為限,不是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名稱混淆:預為核定公布將來需用土地的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使用,名稱是「保留徵收」,不是預告徵收、預設徵收或限定徵收。 把工程手段當成法定開發方式:「調整地形、整體開發」看似合理,但不屬於第56條所列方式;地上權、出租、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才是。 記憶口訣 徵用:「臨時用,逾三徵;收通知,三十請;不得拒,不收回;年補現值一成算。」 保留:「未需先圈地,三年未徵廢;交通准延長,延長最多五。」 民間投資:「地租信、聯委合」:設定地上權、出租、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看到「調整地形、整體開發」就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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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因興辦繼續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B...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而徵用土地時,每年其使用補償費應如何計算? (A) 依市價 (B) 依公告土地現值 (C)...
  3. 1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但徵用期間逾幾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得 請求需用土地人徵...
  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但徵用期間逾幾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而...
  5. 土地法規定,政府為開闢交通路線,得為保留徵收,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
  6. 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土地法稱之為:(A)預告徵收(B)...
  7. 1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規定,政府依法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各種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 資建設。下列何者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