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的處理架構:抵價地發交領回;特定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撥供或讓售;特定用途土地得讓售;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區分「抵價地」與「抵費地」:區段徵收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是抵價地,抵費地是市地重劃的用語。 得以讓售的土地只有三類: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抵價地不屬之。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逾99年。 土地增值稅依階段區分:區段徵收時,無論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均免徵;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並減徵40%,不是免徵。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原地價,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辦理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核心觀念 一、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的基本架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先扣除依法配回原管理機關及配回原土地所有權人的部分,其餘按土地性質及用途分別處理。作答時,先判斷土地屬於哪一類,再對應其法定處理方式。 土地類型處理方式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不是讓售,也不能寫成抵費地。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前款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零售市場)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的期限不得逾99年。 並非所有公共設施用地都無償登記。無償登記為地方公有的項目由法律逐一列舉,零售市場不在其中。零售市場屬於「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依財務計畫有償或無償撥供,或讓售公營事業。此外,無償登記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果該事業得許民營,其用地依「其餘可供建築土地」的方式處理,也就是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二、抵價地:發交領回 抵價地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代替現金受領補償的方式,法律用語是「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應領回的面積,先按其應補償地價占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的比率,計算應領的權利價值,再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 由此可知,抵價地的價值基準就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這個概念與後面土地增值稅原地價的認定相呼應。 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的人,應在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逾期未申請,由主管機關按原徵收地價以現金補償。 三、讓售、標售與標租的區別 讓售是依法律所定的用途及對象出售,不經公開競標。得以讓售的只有以下三類: 國民住宅用地 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 抵價地是發交領回,不屬於得讓售土地。安置原住戶土地是得以讓售,不是標售。 標售是以招標方式出售所有權;標租與設定地上權則是在保留所有權的前提下,交由他人使用一段期間。這三種方式只適用於「其餘可供建築土地」。期限限制只對標租及設定地上權有意義,上限為99年。「不得逾99年」是上限,不代表必須訂滿99年。 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再依土地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估定。注意:開發總費用是政府處分土地時定價的基準,與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無關。 四、土地增值稅:徵收時與領回後移轉須分開 階段土地增值稅處理 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免徵。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改領現金補償者,也免徵。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地價免徵。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並準用重劃土地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減徵40%。 判斷關鍵是課稅事件發生在哪個階段。被徵收時的免稅,不會延伸到抵價地日後的移轉。第一次移轉仍要課稅,只是享有減徵40%的優惠,而且減徵的是應納稅額。 五、第一次移轉的原地價認定 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辨識口訣:看到「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原地價」,答案就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以下說法都不是法定原地價: 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取得之日或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移轉時的申報現值 政府核定的原規定地價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 領得的補償地價總額,或抵付徵收補償地價的總額 六、地價稅優惠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區段徵收的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這是持有階段的優惠,應與移轉階段的土地增值稅分開記憶: 地價稅:減半2年 土地增值稅:第一次移轉減徵40% 兩者稅目、幅度及時點都不同,不可互換。 常考陷阱 「抵費地發交原所有權人領回」:錯。區段徵收是「抵價地」發交領回;抵費地是市地重劃用語。 「零售市場無償登記為地方公有」:錯。無償登記限於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用地。零售市場屬於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有償或無償撥供或讓售公營事業。 「安置原住戶土地得以標售」:錯。安置原住戶土地是得以「讓售」;標售只適用於其餘可供建築土地。 「抵價地屬於得讓售土地」:錯。抵價地是發交領回。得讓售的只有國民住宅、安置原住戶、行政院專案核准三類。 「標租期限不得逾25年」:錯。標租及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逾99年。看到「99年」搭配「標租」才是正確敘述。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錯。應課徵,只減徵40%。至於「以現金補償免徵」「以抵價地補償免徵」「地價稅減半2年」則都是正確敘述。 原地價的錯誤選項:題目常用「公告土地現值」(權利取得日、移轉登記日、被徵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開發成本」「補償地價總額」混淆。正解一律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記憶口訣 「抵價領回;道溝園綠兒廣停體國,無償歸地方;國宅安置專案,得讓售;其餘標售租權,期限九九。」抵價地發交領回。九類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地方公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撥供或讓售公營事業。國民住宅、安置原住戶、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得讓售。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標租及地上權期限不得逾99年。 「徵收全免增值,首移減四成;原價看實領,地稅半兩年。」徵收時,不論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均免土地增值稅。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減徵40%,原地價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辦理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