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特別稅率」與「免徵」:適用低稅率仍須繳稅,不等於免稅。 掌握常見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為千分之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為建築使用者原則為千分之六;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及體育場所、寺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等用地為千分之十。 私立公園、體育場所用地依土地稅法是按千分之十計徵,不是免徵;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才是免徵,兩者不可混淆。 熟記免徵情形: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私有古蹟所定著土地、每戶稅額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所指的設施,記住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四項。 核心觀念 一、地價稅減免的法源與判斷順序 土地稅法第六條就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宗教、教育、公益等使用土地,以及重劃、墾荒等土地,授權訂定適當減免;具體適用仍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及相關法律判斷。土地具有公益性,不代表當然全部免稅。 作答時依序確認: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法定類型、是否具備核准或登記等要件、實際使用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法律效果究竟是特別稅率還是免徵。法定用途與實際使用不符時,不能只憑土地名稱主張優惠。 二、常見特別稅率與免徵比較 土地類型課稅效果判斷關鍵 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土地稅法第十七條)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要件,並非住宅用地一律適用。 國民住宅用地、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用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適用千分之二是「適用千分之二」,不是「免徵」。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土地稅法第十八條)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不能只看是否位於工業區,也不是千分之六。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屬特別稅率,不是免徵。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已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須符合規定及核准用途,私人停車空間不當然適用。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土地稅法第二十條)但書: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公有非公用土地不能僅因公有即免稅。 土地稅法第十八條所列各類用地,共同效果是按千分之十計徵、不適用累進稅率。選項若把其中任何一類改寫成「免徵」或「千分之六」,即為錯誤。另外要注意:公有供公共使用土地是免徵,不是適用千分之二;千分之二是自用住宅、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的稅率。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自住與未使用分別判斷 依土地稅法第十九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因此,不能一律套用千分之十,也不能一律套用千分之二。 保留期間的使用情形處理方式 仍為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依第十七條適用千分之二。 仍為其他建築使用統按千分之六計徵。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是全面免稅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自用住宅使用,適用的是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不是免徵。 四、文化資產用地與小額免徵 文化資產用地另有特別法律規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的土地,免徵地價稅。本單元題目將「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免徵地價稅」列為正確敘述,作答時應判斷為正確。補充: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的土地,改為得減徵而非當然免徵,遇到新題目時須留意題目所依據的法規版本。 小額免徵的考點是:每戶地價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徵。「以下」包含一百元本身;判斷對象是每戶稅額,不是每筆土地的地價,也不是土地面積。 其他看似「優惠」的情形要逐一排除:公有非公用土地按基本稅率課徵;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自用住宅使用者為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須實際供自住使用才符合要件,閒置未作任何使用不會因此免徵。 五、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四項設施與農業使用 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符合所列情形時,亦同。其中包括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的情形。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就此所稱的公共設施,明定為: 道路。 自來水。 排水系統。 電力。 這是特定課稅規定所使用的範圍,不能把日常生活認為屬於公共設施的項目全部加入。電信、垃圾焚化爐及其他焚化設施,都不在這四項之內。 此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須與「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一併判斷;其法律效果是徵收田賦而非課徵地價稅,與地價稅的特別稅率或減免是不同制度。 常考陷阱 「私立公園、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免徵地價稅」:錯。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按千分之十計徵,屬特別稅率而非免徵。 「公有土地一律免稅」或「公有非公用土地免徵」:錯。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只有供公共使用者免徵。 「公有供公共使用土地適用千分之二」:錯。應為免徵;千分之二適用於自用住宅、國民住宅、勞工宿舍及保留地自住者。 「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為建築使用,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或「統按千分之二」:錯。應為統按千分之六;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才依第十七條適用千分之二。 「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免徵」:錯。是千分之二,不是免徵;免徵的是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按千分之六」:錯。工業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為千分之十、不累進;千分之六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率。 「勞工宿舍用地自動工或取得所有權起免徵地價稅」:錯。是自該日起適用千分之二,不是免徵。 「已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按千分之十計徵」:正確,寺廟用地屬第十八條千分之十的類型,不要誤以為一定免徵而判錯。 「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千分之十」:正確,看到停車場、加油站,聯想第十八條千分之十。 「自用住宅用地閒置未作任何使用者,免徵」:錯。閒置不是免稅原因,不可套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徵規定。 「每戶未滿一百元才免徵」:錯。應為一百元以下,恰好一百元也免徵。 「公共設施包括電信或焚化設施、垃圾焚化爐」:錯。限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四項;選項中出現電信或焚化設施,即可排除。 記憶口訣 「自住二、保留六、工園寺停十;公用免、保留空地免、小額百以下。」各數字均指千分比。「工園寺停十」指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及體育場所、寺廟、停車場均為千分之十;「保留六」以保留期間仍作一般建築使用為前提;「保留空地免」指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 「路、水、排、電」: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看到電信、焚化爐,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