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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一般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3
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一般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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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的課徵目的:土地自然漲價的利益應歸社會共享,與所有權人投入勞力、資本形成的利益不同。 熟記現行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採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依土地漲價倍數分段計算。 記住稅率檢討門檻: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時,稅率應檢討修正。 長期持有減徵要同時掌握「持有年限、減徵比例、減徵範圍」:超過20、30、40年以上,分別減徵20%、30%、40%,且只減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 申論題應先寫課徵目的,再分項列出長期持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區段徵收抵價地第一次移轉等減徵情形,並區別減徵、免徵、不課徵與優惠稅率。 核心觀念 一、課徵目的:漲價歸公 土地價格上漲,常與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交通建設及公共設施改善有關,並非全由土地所有權人的勞力或資本投入所造成。土地增值稅即透過課稅,使土地自然漲價所產生的利益由社會共享,以落實平均地權中的漲價歸公理念。 申論作答可寫:「土地增值稅係就土地自然漲價所形成之利益課稅,使非因所有權人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土地價值歸由公共享有,以實現地利共享及社會公平。」並可補充附帶功能:抑制土地投機、穩定地價、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充裕地方財政。重點仍是自然漲價利益的公共分享,不能只寫成增加政府稅收。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以依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基礎,並非對土地全部售價課稅,也不是每年就持有土地課徵的地價稅。計算時須將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物價指數調整,並扣除法定費用,不能直接以買賣價差代替課稅基礎。 二、一般稅率:20%、30%、40%的超額累進 依土地稅法第33條,一般用地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土地現值(均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倍數,分級適用下列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分段該段適用稅率判斷重點 未達原地價100%的部分20%最低稅率 超過原地價100%、未達200%的部分30%僅中間這一段適用30% 超過原地價200%的部分40%僅超過部分適用40% 所謂超額累進,是將漲價總數額分段計稅,再加總稅額。即使漲價倍數進入最高級距,也不能將全部漲價總數額一律乘以40%。此外,比較倍數用的是「漲價總數額」,不是移轉時土地總價與原地價的直接倍數。 例:調整後原地價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前100萬元按20%計算為20萬元,另外50萬元按30%計算為15萬元,一般稅額合計35萬元。 注意:土地增值稅舊制稅率曾為40%、50%、60%,已修正調降為現行的20%、30%、40%,選項中出現40%、50%、60%即屬舊制,不是現行稅率。 三、稅率檢討條件:全國平均達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 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時,土地增值稅率應檢討修正。 四個關鍵要一起記:比較範圍為「全國平均」、比較標的是「公告土地現值」、對照基準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法定門檻為「90%以上」。此規定是要求檢討修正稅率,並非達到門檻後自動改用某一組新稅率。 四、長期持有減徵:只減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 依土地稅法第3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長期持有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就其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持有土地年限減徵比例減徵範圍 超過20年以上20%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 超過30年以上30%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 超過40年以上40%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 「最低稅率」即一般稅率的20%。計算時,先算出一般累進稅額,再扣除全部漲價總數額按20%計算的基本稅額;兩者差額才是減徵對象。 減徵額=〔一般累進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0%〕×適用減徵比例。 沿用前例:一般稅額35萬元,漲價總數額150萬元按20%計算為30萬元,超過最低稅率的稅額為5萬元。若持有超過20年以上,減徵額為5萬元×20%=1萬元,應納稅額34萬元;不能將35萬元全部打八折。換個角度看,持有超過20年以上時,30%級距等於變成28%、40%級距變成36%,20%級距則不變。 若漲價總數額全部落在20%級距,就沒有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持有再久也不會因本制度減少稅額。各年限依所屬級距適用一個比例,不累加減徵,最高只到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 五、申論應掌握的減徵情形及其他減輕負擔制度 (一)法定減徵情形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0%、30%、40%。 重劃土地減徵: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要件為「經重劃」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以後的移轉不再適用。 區段徵收抵價地減徵:區段徵收時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二)應與減徵區分的制度 制度法律效果重點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10%稅率課徵須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要件,是特別稅率,不是一般稅額減徵10% 被徵收土地、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免徵稅捐全部免除,不是減徵 符合規定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屬遞延課徵性質,不是減徵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退還已納稅款屬退稅,不是減徵 申論架構建議:先寫課徵目的(漲價歸公及附帶功能)→ 分項列出各減徵情形,逐一寫明要件與減徵比例 → 最後補充免徵、不課徵、優惠稅率等相關制度,並說明其法律效果與減徵不同。 常考陷阱 一般稅率寫成10%、20%、30%:10%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是一般稅率。 一般稅率寫成30%、40%、50%或40%、50%、60%:前者不存在,後者是舊制稅率;現行為20%、30%、40%。 將最高級距稅率套用到全部漲價額:超額累進只對各級距內的部分適用該級稅率。 檢討門檻寫成60%、70%或80%:正確為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且不是單一縣市或單筆土地達標即可。 持有30年減徵40%、持有40年減徵60%:年限與比例配對錯誤;正確為超過20、30、40年以上,分別減徵20%、30%、40%。判斷技巧:年限的十位數字與減徵比例相同。 持有50年以上減徵80%:法律沒有這個級距,最高只到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 將全部土地增值稅按長期持有比例減徵:只有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可以減徵。 認為重劃土地或抵價地每次移轉都減徵:限於重劃後或領回抵價地後的第一次移轉。 把免徵、不課徵、優惠稅率、退稅與減徵混為一談:作答應使用正確法律用語,並交代各制度的適用要件。 記憶口訣 「一般二三四,現值九成議;長持二三四,只減超底稅;重劃抵價首移減四成。」 一般稅率為20%、30%、40%;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稅率應檢討修正;長期持有超過20、30、40年以上,分別對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重劃後或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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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土地稅法規定,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多少以上時,土地增值稅率應檢討修正?(A)百分之六十(B)百分之七...
  2. 現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為何?(A)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C)百分之三十、百分之...
  3. 40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