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稅法》第30條的架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申報移轉現值要先辨認移轉原因,再找出法定基準日,以該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一般契約移轉以是否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為分界:期限內採訂約日,逾期採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 遺贈看遺贈人死亡日;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看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不是判決日或判決確定日。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看拍定日,且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拍定價額為準。 申報日、判決確定日、移轉登記日各有功能,不能任意取代法定審核基準日。 核心觀念 一、審核標準是在找「哪一期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解題時,先辨認土地是因一般契約、遺贈、法院判決、法院拍賣或政府收買而移轉,再依相應規定選定日期。題目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就是以該法定日期所屬期間適用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審核依據。 因此,不能看到「買賣」便直接選成交價,也不能看到「移轉登記」便以登記日為準。本單元的重點,是審核所依據的日期,而非實際交易價格或何時取得所有權。 二、一般契約移轉:以30日為分界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使申報日已進入另一公告土地現值期間,只要仍在期限內,審核基準仍回到訂約日。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此時不能再主張以訂約日的公告土地現值審核,也不是改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一般契約移轉的申報情形審核基準日判斷關鍵 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訂約日期限內申報,採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逾期申報,採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例如,年底訂約、次年才申報,不能僅因跨年度便認定採次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應先判斷是否在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期限內採訂約日當期數值;逾期則採收件日當期數值。跨年度只是情境,是否逾期才是適用規則的關鍵。 三、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為準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題目若出現遺囑作成日、受遺贈人辦理申報日或完成移轉登記日,均不可拿來取代死亡日。 要分清楚「遺贈人」與「受遺贈人」:法條所採日期,是留下遺贈之人的死亡日。遺贈也不套用一般契約移轉的30日判斷方式。 四、法院判決移轉:以起訴日為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最重要的辨別是:起訴日不等於判決日,也不等於判決確定日。 訴訟可能歷時多年,起訴、判決、判決確定及辦理登記可能分屬不同年度。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時,仍應回到起訴日,不能因判決確定後才辦理移轉登記,就改採判決確定日。 五、法院拍賣與政府收買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這與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所採的起訴日不同,不能只看到「法院」二字就套用同一日期。 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政府給付之地價較低者,以給付之地價為準。 移轉類型法定基準日容易混淆的日期 一般契約(30日內申報)訂約日申報日、登記日 一般契約(逾30日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訂約日、登記完成日 遺贈遺贈人死亡日遺囑作成日、移轉登記日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判決日、判決確定日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拍定日起訴日、移轉登記日 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收買日或購買日公告日、登記日 六、申報值與公告土地現值不一致時 依前述一般契約、遺贈及法院判決等方式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主管機關得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一般契約及遺贈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常考陷阱 「一般買賣一律以訂約日為準」:漏掉申報期限。只有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才採訂約日;逾期須改看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 「期限內申報,以申報日為準」:把申報日誤當基準日。期限內申報的效果,是適用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逾期申報,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應找受理申報機關的收件日,不能用登記完成日替代。 「依法院判決移轉,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這是本單元最典型的錯誤寫法。文字看似合理,但審核基準是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 「遺贈以遺囑作成日或受遺贈人申報日為準」:應認明遺贈人死亡日。 「法院處理的移轉都看同一天」:法院判決看起訴日,法院拍賣看拍定日;先辨認法律原因,再選日期。 「拍賣一律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拍定價額為準。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敘述:逐一核對「移轉類型、申報期限、法定日期」三項;前三種常見寫法(30日內看訂約日、逾期看收件日、遺贈看死亡日)都是正確的,關鍵錯誤多半藏在把起訴日換成判決日或判決確定日。 記憶口訣 「三十內看訂約,逾期看收件;遺贈看死亡,判決看起訴,拍賣看拍定,收買看收買。」 作答順序:先辨移轉原因,再查申報期限,最後對準基準日。其中「判決看起訴」要反覆熟記,避免被「判決確定日」的選項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