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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之房屋稅減免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重大災害之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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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謝 Let me check facts. 房屋稅條例 第8條 (old) / now: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三、農會所有之倉庫...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That's 第15條第2項.免徵: 第15條第1項第9款: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OK. Article numbers: 第15條 correct. 第3條 課徵範圍 correct. 第4條 典權 correct. 開徵: 第12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 old. Current: 2014 amendment? Actually 房屋稅條例第12條 current: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Hmm. Let me recall. The 2024 amendment (113年?)... I recall 房屋稅條例第12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 Then amended 103年? Actually the article: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I believe 2014 amendment changed 省(市)to 直轄市及縣(市). And 房屋稅徵收期間 May 1-31 is set by 各地方政府 practice / 財政部? Actually 房屋稅開徵日期 per law is decided by local govt; in practice all set 5/1–5/31. So the note's claim "現行法明定每年五月一日開徵" is wrong. The answer C is "錯誤" because current law says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省 no longer). Safer: say current law: 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省(市)政府」為舊制寫法. Hmm, am I sure of the 2014 amendment? Fairly confident; there was 103年6月4日 amendment changing that wording along with 第5條 tax rates. Yes, I believe 第12條 was amended. To be cautious: write "現行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 the question answer marks C wrong, consistent. Practice: 實務上每年五月開徵 — could mention without article. I'll say 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多於每年五月開徵 — fine, but "寧可少寫" — I'll keep it light or omit. I'll omit specific date to be safe? It's widely known May 1–31. I'll mention "實務上多於每年五月間開徵,但這是地方政府依授權所定,並非條例直接寫死日期". Fine. Also 平民住宅 note is fine. Also, 無照房屋: correct. Also 減半 categories included 合法登記工廠 etc.; could add but not necessary. Keep 第15條 references; confident. Also "未另列必須修復" fine. "正好五成應檢查免徵要件" fine. Also "免徵表示符合該項免稅規定" fine. Write full output.學習重點 掌握重大災害減免的兩道門檻: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減半徵收;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 判斷災害減免時,除了計算毀損面積比例,也要注意免徵規定另有「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要件。 區分房屋是否應課稅與建築是否合法:沒有建造執照,不代表免徵房屋稅。 掌握課徵通則:房屋設有典權,向典權人徵收;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依現行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由省(市)政府定之」是舊法寫法。 辨認另一項法定減半事由: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 核心觀念 一、重大災害減免:先算比例,再核對要件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依毀損程度分別適用免徵或減半徵收。計算基準是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的比例,不是修繕費占房屋價值的比例,也不是財物損失金額的比例。 災害毀損程度其他法定要件房屋稅效果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未另列「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要件減半徵收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 「三成以上」包含正好三成;「不及五成」不包含正好五成。因此,毀損比例為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九,均落在減半徵收的區間;正好百分之五十,則應進一步檢查是否符合免徵所要求的使用狀態。 免徵必須同時具備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等條件。不能只看到「五成以上」,就省略後面的要件。反過來說,題幹若已完整具備這些條件,法律效果就是免徵,不能再答減半徵收。 未達三成者,不符合此項災害減半規定;但這只表示不能直接援用本項比例門檻,不能據此推論任何其他法定減免都不可能適用。 二、免徵、減半與減徵百分之四十的差別 免徵表示該年度房屋稅不必繳納;減半徵收則是按原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徵收。兩者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混用。 例如,假設原應納稅額為一萬元,減半後即為五千元。「減徵百分之四十」則是減去四千元、仍徵六千元,與減半徵收不同。題目若問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的災害毀損,應直接對應減半徵收,不要改選「停止課稅」或其他減徵比例。「停止課稅」並非本項災害減免所使用的法律效果用語。 三、課稅範圍:沒有建造執照,仍可能課稅 房屋稅條例第三條所定課徵範圍,包括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判斷是否課徵房屋稅,不以是否領有建造執照作為標準。 因此,無建造執照的房屋,只要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且無其他法定免稅事由,仍應依法課徵。建築管理上的合法性與房屋稅課徵,是不同的判斷問題;繳納房屋稅也不表示違章建築因此取得合法地位。 四、納稅義務人與開徵日期 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房屋稅原則上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考題若特別交代已設定典權,應優先辨認這項規定。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依現行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舊法條文寫作「由省(市)政府定之」,因精省後已修正,題目若以「省(市)政府」作為現行規定,應判為錯誤敘述。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多於每年五月間開徵,但這是地方政府所定,不是條例本身直接規定的日期。 五、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另規定,私有房屋中的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這是與重大災害並列的減半事由,不以發生災害或達到毀損面積門檻為前提。 辨認時要看完整的法定描述,不能把任何售價較低的房屋,都當成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也不能將其法律效果誤記為免徵。 常考陷阱 「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免徵」:把減半誤寫成免徵。此區間的正確效果是減半徵收。 「毀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減半徵收」:條件已符合免徵規定,錯在法律效果。 「毀損五成以上,減半徵收」或「只要毀損五成以上,就一律免徵」:前者效果錯誤,後者漏掉「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判斷免徵時,比例與使用狀態都要核對。 把正好五成算入減半區間:「不及五成」不含五成;正好五成應檢查免徵要件。 「三成以上不及五成,停止課稅或減徵百分之四十」:都不是該款規定的效果,應選減半徵收。 「無建造執照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把建築許可與課稅範圍混淆。無照本身不是免稅依據,此敘述錯誤。 「房屋設有典權,仍一律向所有人徵收」:忽略典權的特別規定,應向典權人徵收;「向典權人徵收」是正確敘述。 「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舊法用語,不符現行規定;現行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免徵」:法定效果為減半徵收;「減半徵收」才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三到未五,稅收一半;五成以上,須修才免。」前句記比例區間,後句提醒免徵還須具備「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有典找典權,無照照樣課;開徵看地方,平民住宅半。」「開徵看地方」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是省政府;「平民住宅半」限於法定的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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