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先看交易日期,再看取得日期與標的種類,最後確認有無免稅或優惠規定。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排除在房地合一之外,適用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部分免徵所得稅。 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可向後減除三年;重購自住房地後的用途及移轉管制期間為五年。 申論題要分清楚「交易所得額」怎麼算、「稅率」怎麼依持有期間及身分適用,以及「土地增值稅」如何與所得稅調和。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不同稅目。避免重複課稅的主要方式,是從所得額中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不是用土地增值稅直接抵繳所得稅。 核心觀念 一、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先看時間,再看標的 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的房地合一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施行後交易下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得依房地合一規定課稅: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題目常寫成「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2年」,意思相同,屬於應課稅範圍。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這裡的取得日期只用來判斷是否落入課稅範圍,仍以制度施行後發生交易為前提。不要誤以為103年取得時就已開始適用新制。 房地合一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判斷版本時,應先看交易日期是否在110年7月1日以後,不能把「110年7月1日以後取得」當成唯一條件。2.0另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條件的特定股權、出資額交易納入規範。 二、農舍:排除房地合一,適用舊制 房地合一規定所稱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因此,即使農舍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也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出售時依104年12月31日以前實施的舊制處理,房屋與土地分開看: 出售部分舊制所得稅處理 農舍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農舍坐落土地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仍須依土地稅法處理土地增值稅。 要記住的是「農舍適用舊制,只就房屋課所得稅」。農舍並非全部免稅,也不是房屋、土地都按實價合一課稅。 三、免稅規定與自住優惠不能混為一談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依法被徵收的房地,以及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免納所得稅。因此,「協議價購的土地應予課稅」是錯誤說法。 自住房地也不是「交易前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以免稅。個人適用自住房地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此項優惠。 符合條件時,課稅所得四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10%課稅。所以這項優惠是「一定額度內免稅」,不是全部免納。 四、交易損失與重購退稅:三年、五年分開記 個人房屋、土地的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這是房地合一所得之間的損失減除,不能拿來抵減薪資、利息等綜合所得。 重購自住房地的條件如下: 出售與重購須在二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且須符合自住等法定條件。 重購後五年內,如果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五、交易所得額與稅率 交易所得額的計算原則上為: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繼承、受贈等取得方式,另有成本認定規定。算出交易所得額後,再減除以前年度可減除的交易損失,以及自住優惠的免稅額度等,得出課稅所得。 房地合一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累進稅率。個人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納稅。一般境內居住個人的稅率如下: 制度持有期間與稅率 1.0(105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交易)一年以內4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35%;超過二年、未逾十年20%;超過十年15%。 2.0(110年7月1日起交易)二年以內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20%;超過十年15%。 2.0下,非境內居住個人持有二年以內為45%,超過二年為35%。另有符合自住優惠者適用10%,以及非自願交易等特別規定,不能一律套用一般持有期間稅率。作答舊年度試題時,應依題目交易時點適用當時規定。 六、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在土地移轉時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課徵: 一般用地採20%、30%、40%累進稅率。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適用10%優惠稅率。 另有長期持有減徵等規定。 出售房地時,土地增值稅仍要照繳。即使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例如舊制或農舍土地),也不代表土地增值稅當然免徵。 房地合一為避免重複課稅,處理方式如下: 減除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額時,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繳的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以免重複減除。 2.0減除上限: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按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止以高報移轉現值灌大減除額。 未能減除部分:2.0下,因上述上限而未能自所得額中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其對應的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這只限於未減除部分對應的稅額,不是整筆土地增值稅都能再扣除。 常考陷阱 「房地交易損失可向後扣減五年或七年」:錯。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只能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重購後七年內改作他用或再移轉才追繳」:錯。管制期間為五年,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就要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持有少於2年者應課稅」:正確,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錯。依農業發展條例申建的農舍排除在房地合一之外。 「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免納所得稅」:錯。自住優惠還須符合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六年內未曾適用等條件,而且只有四百萬元以內免稅。 「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應予課稅」:錯。被徵收及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房地,免納所得稅。 農舍的各種錯誤寫法: 「舊制僅就土地部分課稅」錯,應為僅就房屋部分。 「新制房屋、土地均按實價課稅」錯,農舍不適用新制。 「不論新舊制均免稅」錯,房屋部分仍要課稅。 「土地增值稅可直接抵繳房地合一所得稅」:錯。正確做法是從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2.0另限於未減除部分的對應稅額才能列為費用。 「所有交易一律適用目前稅率」:錯。應先確認交易時點及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再依持有期間與優惠資格判斷稅率。 記憶口訣 「損失三、重購五、自住六;農舍舊制房課地免。」 三:交易損失向後減除三年。 五: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用或移轉。 六:自住優惠須連續設籍居住滿六年。 農舍:適用舊制,只有房屋課綜所稅,土地免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則記:「增值稅照繳,所得額減漲價額,稅款不直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