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發明專利 P 之專利權人,專利 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 C1 由三要件 X、Y 及 Z 所構成。專利 P 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 A 物,A物之製造乃是實施 X、Y 及 Z1 等三個要件,而 Z1 要件為 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 P 申請日之解釋,Z1 要件歸攝於 Z 要件之解釋範圍。乙明知專利 P 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 P 之請求項 C1 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 F 物。而 F 物之製造是實施 X、Y 及Z2 等三個要件。甲認為 Z2 要件亦為 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 P 申請日之解釋,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 Z2 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張 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 P 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