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李君及王君向智慧財產局申請 1 件發明專利申請案,經該局核准審定並通知
繳費領證,李君及王君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第 1 年年費後領取專利證
書,並於 105 年 4 月 1 日公告。惟李君及王君未於應繳納第 2 年專利年費之
期間內繳費,且未於補繳期間內補繳,致專利權當然消滅。
請依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三)為維持本案專利權之存續,第 3 年之專利年費應於何日前繳納?(5 分)
(二)欲申請回復本案專利權,至遲應於何時提出?應如何主張?由何人提出
申請?(10 分)
(一)本案專利權自何日起當然消滅?(5 分)
30. 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權人拋棄專利權時,自智慧財產局准予拋棄登記函到達之日消滅
(B)專利權為共有時,無須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專利權共有人之一即可拋棄
專利權
(C)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國庫
(D)專利權人非經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
29.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逾專利年費補繳期間仍未繳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時,應
繳納多少規費?
(A)2 倍之專利年費
(B)3 倍之專利年費
(C)新臺幣 2000 元
(D)按月依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28. 依現行專利法第 3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提出申請
時,應於發明及新型案分別聲明其為一案兩請之申請
(B)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智慧財產局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先通知申請人限期
擇一後,再續行審查發明案
(C)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D)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時,發明案應審定不准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