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關發明新穎性之判斷基準,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引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術
有三種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試列舉這三種情事並簡要說明之。又擬
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基準,與前揭新穎性判斷基準是否有不同處?(20 分)
一、 原設計為「湯匙之把手」,試說明甲、乙、丙案是否為其衍生設計專利?並
請說明其理由。(20 分)
二、 甲於 102 年 1 月 18 日親自送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由於甲的疏
忽,申請文件僅包括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部分圖式,未包
括摘要及說明書中所載之圖一、圖三,亦未主張優先權。甲於 102 年 1 月
23 日至郵局以平信方式補送所缺漏之圖式,專利專責機關於 102 年 1 月 25
日收到該郵件,甲又於 102 年 1 月 28 日親自補送摘要。案經專利專責機關
審查,於 102 年 5 月 30 日核准處分,並於 102 年 9 月 1 日公告。
試回答下列各題:(20 分)
(三)假設乙就本案相同創作,欲提出專利申請,於 102 年 1 月 23 日將相
關申請文件(齊備)交由民間快遞公司送達,該公司於 102 年 1 月 24 日送
達專利專責機關,假設兩件專利申請案均符合專利要件,專利權應准予何
者?並說明理由。(5 分)
30. 下列何者不是舉發發動職權審查之態樣?
(A)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時明顯知悉請求項 1
違反創作定義;
(B)舉發理由主張聲明範圍之請求項不具新穎性,但該請求項內容明顯不明
確而無法確定保護範圍;
(C)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1,審查時發現請求項 2 亦可用相同證據相同
理由撤銷者;
(D)舉發以證據 1 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認為尚不足成立,但有確
定之民事判決顯示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29.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利舉發之法定事由?
(A)不符專利單一性;
(B)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C)不符設計專利定義;
(D)設計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8. 關於提起舉發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B)以專利申請權之歸屬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
(C)提起舉發後,專利權始消滅者,仍受舉發人必須為利害關係人及有可回
復之法律上利益之限制;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爭執其優先權之認定有誤時,不應
單就優先權之爭執逕為舉發駁回。